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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听证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2 04:29:0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政务公开听证制度

一、为了规范政务公开听证工作,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尊重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结合工业、科技、信息产业、防震减灾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实行政务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举行听证: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举行听证的;

(二)本局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三、依申请举行听证。行政管理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本局应当依据申请人、利益关系人的申请,举行听证。

四、听证应当遵循公正、透明、效率、规范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五、听证实行告知和回避制度,依法保护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六、局办公室负责本单位有关听证工作的组织实施,并接受市政府政务公开协调小组的指导和监督。

七、需要举行听证的,应在举行听证会10日前向社会公告听证的时间、地点、主要内容、参加方式、参加人数等。

要求参加听证的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告期满后5日内,向听证机关登记。登记的利害关系人数不超过15人的,可

以全部参加听证。超过15人的,参加听证的人员由听证机关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确定,但不得少于15人。

八、听证参加人的范围、条件、数量,根据听证事项的内容确定。听证会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团代表、有关部门代表、群众代表等参加。

九、举行听证,设听证主持人,负责组织听证会。听证必须按规定程序进行。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如实、全面、及时形成听证报告,连同听证笔录报局长审核,并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

十、听证报告应当作为本单位决策的重要依据。听证报告中提出的重要意见,决策中未采纳的,应说明理由,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十一、当事人提出的听证要求超过法定期限或者不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在收到听证要求之日起3日内制作不予听证通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不予听证。

当事人要求听证,又无故不参加听证的,听证主持人可以宣布终止听证。

当事人要求撤回听证的,可以撤回,但不得对本案再次提出听证。当事人撤回听证要求的,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确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提出,由组织听证的部门记入笔录。

十二、对应当组织听证而没有组织听证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不得提交讨论决定。

十三、组织听证的费用由组织听证的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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