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州中小学教师十不准
1、不准有背离四项基本原则及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论和行为;不得有损害祖国主权和尊严的言行;不组织、不参加、不支持非法的集会、游行和示威活动。
2、不准宣扬封建主义、资本主义、宗教思想和有害于学生身心健康的腐朽思想,不得信奉和宣扬歪理邪说;不参与赌博、色情和迷信活动。
3、不准弄虚作假,隐瞒事实,骗取荣誉、职务、资格和待遇;不拨弄是非,拉帮结伙;不打击报复,挟私诬告。
4、不准酒后参加教育教学活动;不穿奇装异服、超短裙、短裤和拖鞋上班;不戴奇特首饰、不留怪发,长发;不在工作场所打扑克、麻将;不在教育教学区域和学生面前吸烟;不带通讯工具课堂;不说粗话、脏话。
5、不准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不随意停课、缺课、调课,不断堂,不压堂,不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办私事,不擅离职守,不在校外兼职、兼课和从事第二职业。
6、不准讥讽、挖苦、贬低、辱骂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不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
7、不准歧视、冷落、排斥后进学生、残疾学生和弱智学生。
8、不准加重学生的课业负担和经济负担,不得随意增加课时,加大作业量,延长学生在校时间;不得私自向学生推销商品、报刊、书籍、资料;不得在校内外有偿办班补课,乱收费。
9、不准侵犯学生的隐私权,不按考试成绩公布学生名次,不公开学生和学生家庭的隐私,不私拆学生的信件。
10、不以职谋取不正当利益;不训斥、刁难、埋怨学生家长;不得参加学生家长的宴请和高消费娱乐活动;不得委托学生家长为自己办私事;不得向家长索要或变相索要钱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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