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安县中小学教师从教“十不准”
为了进一步全面规范全县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行为,大力改善校风、师风,办人民满意教育,县教育局在教育部颁布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长春市中小学教师从教五条禁令》的基础上,制定全县教师从教“十不准”:
1、不准在工作时间饮酒、酗酒、醉酒;
2、不准讲粗话、脏话;
3、不准在上班期间画浓妆、带首饰,穿奇装异服或衣着不整;
4、不准参与赌博和封建迷信活动;
5、不准在教室、教研组和公共禁烟场所吸烟;
6、不准进入色情或其它不健康场所;
7、不准向学生及学生家长推销任何商品;
8、不准接受学生和学生家长的吃请;
9、不准刁难、挖苦学生和学生家长;
10、不准在学生面临危险时退缩逃避。
对以上规定,如有违反,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对屡教不改,造成不良影响的,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并比照《长春市中小学教师从教五条禁令》作出严肃处理。
各校要按上述规定作出本校的具体执行和处罚办法。
《农安县中小学教师从教十不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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