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治理与法律服务
一、《养犬证》办理指南
1、个人养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合法身份证明
(2)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有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
(4)住所在禁止养犬区域以外
2、养犬登记
个人在养犬前,应当征得居民委员会的同意。对符合养犬条件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符合养犬条件的证明,并与其签订养犬义务保证书。 养犬人应当自取得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符合养犬条件的证明之日起30日内,持证明到住所地的派出所进行养犬登记,领取养犬登记证。 养犬人取得养犬登记证后,携犬到畜牧兽医行政部门批准的动物诊疗机构对犬进行健康检查,免费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领取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健康免疫证。
3、养犬年检
养犬登记证每年年检一次,养犬人在年检时应当出示有效的养犬登记证和动物健康免疫证。养犬登记证年检时间、地点及要求由公安机关予以公告。
4、养犬费用
养犬应当缴纳管理服务费。重点管理区内每只犬第一年为1000元,以后每年度为500元。 对盲人养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养扶助犬的,免收管理服务费。对养绝育犬的或者生活困难的鳏寡老人养犬的,减半收取第一年管理服务费。
5、相关规定
养犬人住所地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养犬登记证到新住所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养犬人将在一般管理区登记的犬,转移到重点管理区饲养的,应当符合重点管理区的养犬条件,并自转移之日起30日内,持养犬登记证到饲养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补缴管理服务费差额。 养犬人将犬转让给他人的,受让人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养犬人丢失养犬登记证的,应当自丢失之日起15日内,到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发。 犬死亡或者失踪的,养犬人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未办理注销手续的,不得再养犬。
二、流动人口《暂住证》办理指南
办理程序:
一、受理
(一)条件:年满16周岁,在本市暂住时间拟超过1个月或拟在本市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的外地来京人员。
(二)申领方式:
1、暂住在本市居(农)户内的人员,由户主带领或由本人持户主的户口簿或身份证(复印件即可),证件地址与暂住人口实际居住地址不一致的,户主应注明办证人实际居住的详细地址,向暂住地派出所申领《暂住证》;
2、暂住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建筑工地、工棚内的人员,由留住单位向暂住地派出所申领《暂住证》;
3、暂住在出租房内的人员,由房主带领或由本人持户主(出租、借房主)户口本或身份证(复印件即可),证件地址与暂住人口实际居住地址不一致的,房(户)主应注明办证人实际居住的详细地址,向暂住地派出所申领《暂住证》;
4、暂住在宾馆、饭店、招待所等旅馆业单位人员,由店方向所属派出所申领《暂住证》。
(三)申领《暂住证》,应持下列证件证明:
1、申办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原籍乡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
2、暂住在本市居(农)户内或出租房内的,应提交户(房)主的户口簿或身份证(复印件即可),证件地址与暂住人口实际居住地址不一致的,户(房)主应注明办证人实际居住的详细地址;
3、申办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黑白照片3张。
二、审核:提供的证件、证明材料齐全、真实、有效,立即办理。
三、离休、退休人员投靠子女进京入非农业户口办理指南
(一)受理条件:
1.夫妻均达到离、退休年龄并同时提出申请(干部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工人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
2.申请人已达到离休、退休年龄,并办理离、退休手续;
3.申请人外省、市、(县)无子女;
(二)审批程序:
申请人应持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证明到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分(县)局已设立户政大厅的,须到户政大厅申请,经分(县)局审核,市局批准后办理。
(三)须提供的证件证明:
1.入户申请书(申请人与被投靠人共同签名);
2.申请人的《(离)退休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申请人和被投靠人单位人事部门查档证明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及子女情况证明;
4.被投靠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5.住房证明(指属于申请人本人、父母或其直系亲属的合法固定住房);
6.子、女因大学毕业分配、招工、招干、投靠等户籍政策户口进京的,须提供审批单位批准的进京批件复印件并加盖单位人事部门或劳资部门公章;
7.其他必要的证件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