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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商业性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2 16:45:2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商业性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商业性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切实防范贷款风险,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基本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业性流动资金贷款,是指农发行按照国家政策,自主选择客户,自主决策,自担风险的本外币流动资金贷款。

第三条 商业性流动资金贷款的发放与管理应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农发行信贷政策,坚持服务客户、防范风险、全程监控、良性循环的原则。

第二章 贷款种类、对象、用途和条件 第四条 贷款种类。

(一)商业性流动资金贷款按期限分为短期商业性流动资金贷款和中期商业性流动资金贷款。

短期商业性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含1年)的商业性流动资金贷款;中期商业性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3年以下(含3年)的商业性流动资金贷款。

(二)商业性流动资金贷款按使用周转性分为一般流动资金贷款和循环流动资金贷款。 一般流动资金贷款是指单笔审批、单笔或分笔发放、贷款收回后不得循环使用的商业性流动资金贷款;循环流动资金贷款是指在一定期限、一定额度内多次滚动使用的商业性流动资金贷款。

第五条 贷款对象。农发行商业性信贷业务支持范围内的客户,符合条件均可申请商业性流动资金贷款。

第六条 贷款用途。商业性流动资金贷款主要用于满足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采购物资、支付生产经营费用等合理流动资金需求。

第七条 贷款条件。商业性流动资金贷款的借款人除具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基本制度》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按要求提供真实有效的财务资料,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农发行信贷调查及贷后管理。

(二)申请短期商业性流动资金贷款的,信用等级应在A-级(含)以上;申请中期商业性流动资金贷款的,信用等级应在A+级(含)以上,且正常生产经营周期超过1年。

(三)申请外币流动资金贷款的,应拥有自营进出口权,借款须有特定的外汇用途。

(四)申请用于省级以下商业储备的流动资金贷款,应提供政府相关部门下达的商业储备计划文件。

(五)具备总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期限、利率、额度和方式 第八条 贷款期限。短期商业性流动资金贷款期限最长为1年,中期商业性流动资金贷款期限为1-3年(含)。用于商业储备的贷款,期限最长为1年。对期限超过1年或金额较大的贷款,应合理确定分期还款计划,实行分期还款。

第九条 贷款利率。商业性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及农发行相关利率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条 贷款额度。商业性流动资金贷款金额按借款人正常经营所需流动资金平均占用减去自有流动资金和其他可用流动负债确定。

第十一条 贷款方式。商业性流动资金贷款一般采取担保方式。对信用等级在AA-级(含)以上或总行另有规定的,可发放信用贷款。

第四章 循环流动资金贷款特别规定

第十二条 循环流动资金贷款是为满足优质客户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合理流动资金需求,发放的可循环周转使用的贷款。发放循环流动资金贷款需与借款人签订循环借款合同,贷款在合同规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实行随借随还。

第十三条 借款人除具备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业务管理规范,经营和财务状况良好,生产经营连续性强,流动资金占用相对均衡;

(二)信用等级AA-级(含)以上;

(三)与我行建立信贷关系1年以上,合作关系良好。 第十四条 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借款人每次提款的使用时间均不得超过借款合同约定的终止日,贷款到期不得办理展期。

第十五条 发生下列情况循环贷款合同应终止:

(一)循环借款合同签订后,借款人连续三个月未使用贷款,循环借款合同权利义务终止。

(二)在贷款发放和支付阶段如发现借款人信用等级下降或不按用途使用贷款等情况导致贷款风险增加,可根据合同约定停止贷款发放。

第五章 管理要点

第十六条 信贷资金帐户管理。借款人使用商业性流动资金贷款,应在农发行开设信贷资金专户。贷款的发放、支付应通过信贷资金专户进行。

第十七条 贷款支付。开户行对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信贷资金,应加强管理与控制。

对受托支付的,开户行应根据合同约定对支付款项进行审核。审核同意后,通过借款人信贷资金账户将信贷资金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象。

对借款人自主支付的,开户行应根据借款人的特点、信用状况等,选择事前逐笔审核方式或事前批量审核方式对借款人的提款申请进行审核。对选择事前批量审核方式的,应事后对信贷资金使用进行逐笔检查或抽查。 第十八条 贷后管理。开户行应定期对借款人经营情况和信用状况进行检查和分析,重点关注借款人贷款物资保证率和偿债能力的变化,当借款人贷款物资保证率和偿债能力下降时,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化解贷款风险。

第十九条 回笼销货款管理。借款人应将在农发行开设的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作为销货款回笼账户,开户行应对借款人销货回笼款进行监控。对在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存款账户的,借款人应定期提供它行账户资金进出情况。

第二十条 贷款展期。借款人因暂时出现资金周转困难,不能按期足额归还商业性流动资金贷款,经有权审批行审批同意可办理一次展期。短期贷款的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期贷款的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展期后贷款利率按农发行有关规定执行。用于商业储备的贷款原则上不得办理展期。

第二十一条 信贷制裁。借款人不按合同约定使用商业性流动资金贷款或转移农发行贷款逃避监督,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制裁。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商业性流动资金贷款的操作按照《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业务操作手册》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总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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