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管理
一、招标的定义
招标是指招标人(买方)发出招标通知,说明采购的商品名称、规格、数量及其他条件,邀请招标人(卖方)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投标的行为。
二、
二、招标的范围
2.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2.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3根据《湖北省招投标管理办法》第八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 1 -
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信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九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包括:
(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项目;
(三)体育、旅游项目;
(四)卫生、社会福利项目;
(五)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项目;
(六)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十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
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第十一条: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四)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五)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第十二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十三条:本办法第八条至第十二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凡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类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条第
(一)、
(二)、
(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招标的方式
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议标和招标代理、
公开招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又叫竞争性招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也叫有限竞争招标,是一种由招标人选择若干供应商或承包商,向其发出投标邀请,由被邀请的供应商、承包商投标竞争,从中选定中标者的招标方式。邀请招标的特点是:a、不适用公开的公告形式;b、接收邀请的单位才可投标;c、投标人数量有限。
议标:也称为非竞争性招标或指定性招标,由业主邀请一家最多不超过两家知名的单位直接协商、谈判。实际上是一种合同的谈判形式。
招标代理: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四、招标方式的选择
4.1根据《湖北省招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有资金投资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的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
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家或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媒介上发布。被指定的媒介不得收取公告费。
4.2根据《湖北省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省重大建设
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邀请招标:
(一)因技术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要求,只有少数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涉及国家机密或专利权保护的;
(三)受自然资源及环境限制的;
(四)新技术或技术规格事先难以确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在保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下进行。
4.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五、评标委员会的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构成
前款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六、招标流程
招投标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