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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用语

发布时间:2020-03-03 05:32:0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浅谈政府采购规范术语的问题

中国国际招标网时间:2006.12.25来源:长宁区政府采购中心作者:付世周

当前政府采购用语不统一的现象十分普遍,对同样事情不同人往往会有不同的称谓,媒体上各类政府采购信息的表述也可谓五花八门。所谓“名不正则言不顺”,这种用语的混乱,给人们的沟通交流带来了不便甚至麻烦,阻碍了政府采购本身的规范和成熟。因此,政府采购的用词用语亟须“正名”,亟须走向规范和统一。

用语混乱,一方面说明人们还缺乏政府采购规范用语的意识,忽视其作用和意义,更重要的是反映了人们对政府采购的相关概念和思想还缺乏了解,认识上有混乱。笔者认为解决这个问题比较好的办法是在时机成熟的情况下,由权威部门出面将政府采购领域常用的、关键的、具有行业特点的以及易发生歧义的词语进行统一定义,明确其概念和用法,创建统一的政府采购术语体系,使之规范化、专业化。

术语一般是指特定专业领域用来表示概念的称谓的集合,是表达或限定概念的约定性语言符号,是人们进行交流、传播知识的重要工具。政府采购强调严谨规范,势必要求人们在表述概念时也要严谨规范,不能粗放、含混、各取所需或随意发挥,规范统一的政府采购术语则是理想的表达、沟通工具,具有重要意义。

统一政府采购术语,减少用语混乱,不仅具有技术层面方便沟通的意义,更重要的是能够促进人们了解并规范表达术语的内涵、外延及其背后的思想。同其他领域一样,政府采购领域也存有争论、存在不同观点,统一术语不但不限制、禁锢人们的观点和思想,而且在统一表达的基础上有利于人们交锋观点、提高认识、形成共识。

推进政府采购用语的术语化、规范化和统一化,应当考虑以下一些问题:

1、术语体系应能够满足政府采购各方面、各环节工作的规范用语需求。

2、应辅以行政手段加强全国性的宣传和推广,推出相关办法或指导意见,可借助示范文件(如示范采购文件、示范评标办法、示范合同等)促进其推广和普及。

3、术语应照顾到多数人长久来的用语习惯,力求易学易懂易用,不能搞成只有专业的人才能懂的东西。

4、术语应力求最大限度的明确、准确和严谨,避免模糊和歧义,同时应具有一定的弹性以适应实际复杂情况。

5、术语体系应是开放的而不是封闭的,为当前应用和将来拓展预留空间,还要考虑同其他领域及国际上相关用语的衔接问题。

6、术语的条目、数量应恰当把握,太多了不利于推广应用,太少了不足以表达政府采购有关概念,术语之间内容上的引申、引用、重叠、重复等问题也应注意。

7、应重视术语使用中的监管工作,特别是要管好媒体上的政府采购用语,制止不规范用语行为。

下面就货物、服务采购中部分常用语的术语化、规范化问题,提出一点个人看法。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分散采购、自行采购:这几个词在政府采购法中虽有使用,但概念并不十分明确,实践中即便是一些政府采购专职工作人员也未必能搞清这几个词的确切含义,比如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到底是什么意思、其适用范围和操作程序有哪些等等,都还有模糊之处。无疑,对这几个基本词应当作专门详尽的权威解释。

本国货物(工程、服务):这里“本国”的具体范围尚不明确,通常人们理解成是中国大陆地区而不包括台、港、澳地区,但这应该得到权威部门确认。至于如何界定本国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则是老生常谈的问题,期盼有关部门抓紧制定相关规定。

政府采购的信息:本身很简单,但应详细列举其主要内容,比如是否应包括:采购政策法规、采购(招标)公告、采购过程中的变更信息、成交结果信息、质疑投诉信息、重要政府采购事件、监督检查信息等内容。

标:这是政府采购中最常用的字,比如招标、投标、评标、开标、中标、串标、回标分析,等等。“标”的通常意义是指承包方向发包方报出的自己愿出的价钱,但政府采购中“标”的确切含义到底是什么,尚没有专门解释,只有搞清楚了,“标”的一系列引申词也就容易理解了。此外,在询价、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非招标方式采购项目中,“标”是否可以引申使用,这也很值得探讨,笔者倾向于认为可以适当使用,因为这样能简化用词量并符合多数人的理解习惯,同时也符合“标”的本义。

采购人、采购方、招标人、招标方:“采购人”、“招标人”都有明确定义,“采购人”涵盖范围更广一些,“招标人”一般只适用于招标项目,“采购人”适用于所有采购项目。在招标项目中,如果招标人和采购人为同一单位,应考虑衔接已往做法,不宜再使用“采购人”一词。采购活动中,代表采购(招标)一方的主体有时是采购人(招标人),有时是采购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有时是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共同组成,还有时是诸如评标委员会之类,等等,为简化称谓、避免张冠李戴,建议使用“采购方”(“招标方”)一词作为上述采购人(招标人)、代理机构及评委等的统称。至于象采购单位、招标单位、建设单位、预算单位、用户单位、需求单位、业主等名称,都有保留使用的必要,是否列入政府采购术语则视情形而定。供应商、投标人:采购法将“供应商”定义为“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但实际使用有一个逻辑问题,如正在投标响应的所谓“供应商”以及未能中标成交的所谓“供应商”,以“供应商”一词称谓之是否恰当?显然上述所谓“供应商”连中标成交资格都确定不了更遑论“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这就同“供应商”的定义至少在字面上是相矛盾的。解决这个用语矛盾,一个办法是将各种情形下的所谓“供应商”改以其他名称,这样虽能在形式上做到准确,但会增加用语负担、容易混淆;比较好的办法是参照招标投标法中“投标人”的定义,将“供应商”重新定义为“响应采购、参加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供应商”(“投标人”)可引申出许多其他术语,以表述其不同情形、状态,如潜在供应商(投标人)、报名供应商或报名人、成交(中标)供应商或成交(中标)人、未成交(未中标)供应商或未成交(未中标)人、合格供应商(投标人)、不合格供应商(投标人)、投标申请人,等等。

商业秘密:这个词应用很广,其本身概念十分明确。政府采购中各供应商商业秘密具体内容可能都不一样,并且是动态变化的,实际采购操作中不可能要求每家供应商都在其投标响应文件中详细说明哪些属于商业秘密、哪些不属于商业秘密。为此,有必要对政府采购中供应商商业秘密的基本范围、内容作规定,比如哪些明显属于商业秘密,象财务数据、业绩状况、销售渠道等,哪些明显不属于商业秘密,象投标截止后的报价、供货时间等,采购当事人事先有约定的可以除外。这样有助于增加保护商业秘密的可操作性,避免不必要的纷争。标段、标包等:都是指采购项目中单独的合同授予单位,一个标段(标包等)一般只能有一个中标成交人。工程招标中多用“标段”,货物或服务招标中的相关用语较混乱,建议统一使用“标包”,当然如果明显是以物理分段位置为特征来划分合同授予单位的,也可以使用“标段”,其他称谓似无必要列入术语。同“标段”、“标包”相对应,非招标采购中也常碰到这些概念,如何称谓颇为棘手,可以直接推广使用“标段”、“标包”,或设立其他术语如“采购包”等。

开标、开标仪式、开标大会、开盘、报盘、唱标等:这些词的概念并不复杂,关键是适当取舍、统一用法。特别是非招标采购中对供应商的主要响应情况进行集中公开宣读、展示,其相关用语该如何选用颇为难解,一种办法是使用“开盘”、“报盘”之类的词以区别于招标方式,另一种办法是全盘使用招标中有关用语以求简化明了。

商务标、技术标:划分投标人的投标内容时经常用到这些词,但大家对其理解其实很不统一,比如有人认为售后服务条款是商务标内容,有人认为是技术标内容。对此,一种解决思路是详细定义“商务标”、“技术标”,详细列举各自内容、范围;还有一种思路是只明确其基

本概念和最基本的内容,不界定其他具体内容,由当事人自行约定使用。此外,对非招标采购项目,这两个词也应可以适用。

投标有效期:在招投标实践中,投标有效期的概念已广为大家了解,一些行政法规也有相关规定。非招标采购项目中同样也存在这个概念,以“响应有效期”来称谓比较妥当。评标办法、评审办法、决标、定标、授标等:“评审办法”大体可以理解为“各类采购项目中评定成交活动程序、评定成交标准以及相关规定”,对应在招标项目中就是“评标办法”。“决标”、“定标”、“授标”等字面意思都很清楚,可视情况列入术语,对应在非招标采购项目中这些词也应适用。

评标委员会、评审小组、评标小组等:“评标委员会”含义比较明确,询价采购中的询价小组、竞争性谈判中的谈判小组等也带有评审供应商的职责,为简便称谓,一般可将询价小组、谈判小组、评标委员会等统称为“评审小组”。“评标小组”之类可由当事人自行定义使用,似无必要统一。

询标、答标:人们常提的询标,大体是指评委在评审过程中为了更好的了解投标人的投标情况,要求投标人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或要求察看现场等;答标大体是指投标人对评委询标要求所作的回应。法规上并无这些用语,是否纳入术语可根据实际情况所需,相应的也可推广到非招标采购项目中。

废标、无效标、否决等:这些词字面意思较简单,但尚无专门定义,人们理解起来还较混乱,应定义清楚纳入术语,其中废标应包括招标废标和投标废标两种情形。非招标采购项目评审中也存在类似废标、无效标、否决等情形,可以直接使用上述词,或另行设立术语。采购(招标)中止(终止)、采购(招标)失败、暂停采购、流标等:这些词表示的都是采购(招标)活动不能按正常程序进行下去的状况,较为关键和敏感,因而特别要求用语谨慎。可以参照法律及其他领域术语,明确政府采购各类活动的“中止”、“终止”、“失败”、“暂停”等的详细含义,同时最好对其后续活动如何进行能有细致规定,比如怎样处理因暂停采购导致后续环节的时间顺延问题。由于响应的供应商过少导致原采购程序不能正常进行,称之为采购失败并不妥当,因为往往还可以其他方式继续采购。“流标”常用于口头,似无必要纳入术语。

协议采购、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等:这些都是各地政府采购实践中正在摸索的做法,存有各种不同的观点和做法,法规尚无明确涉及。在时机成熟时权威部门应当给予细则性规定,包括将其中涉及到的许多用语规范统一起来。

日、天:作为时间单位人人都能明白,但应用到政府采购中仍有需要明确之处,如:“„„,不得少于二十日”,这里的“日”是否就是指纯粹的日历天,还是应当考虑诸如春节、重大事件、国家特别规定而导致的时间顺延;还有如“自1月1日上午10时起至1月2日上午9时止”,其时间间隔是否算1天,等等。这些问题应当明确,以避免漏洞、消除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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