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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代会民主评议干部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0-03-01 16:18:0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XXX公司职代会民主评议干部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职工在企业中的主人翁地位,加强职工群众对企业各级领导干部的民主监督,密切干部职工的关系,促使我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干部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以及上级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干部(以下简称民主评议干部)是《企业法》赋于职工代表大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是职工民主监督干部的一种有效形式。

第三条 公司党委和各党支部必须加强对民主评议干部工作的领导,指导民主评议干部工作顺利健康地进行;公司各级行政部门对民主评议干部工作应予以支持、合作,教育干部端正态度、消除顾虑,自觉接受评议;公司工会和各分工会要做好民主评议干部的组织实施工作,引导职工正确运用民主评议干部的权利,实事求是地对干部进行评议。

第四条 民主评议干部旨在更好地发挥职工的主人翁精神,支持和监督公司各级领导干部正确执行党和政府的有关方针、政策,认真改进工作作风,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从而不断提高干部的素质,更好地带领全公司职工全面推进企业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第五条 民主评议干部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六条 民主评议干部应有组织、有领导地进行,以确保民主评议干部工作规范化、程序化。

第七条 公司职代会成立民主评议干部领导小组和专门工作小组。领导小组成员由党委、纪委、工会、团委、干部管理部门的人员及其他职工代表组成,其他职工代表的人数应不少于三分之一。被评议干部及至亲不应担任领导小组成员。工作小组应由政治素质好、公道正派、有一定评判能力、对被评的对象工作情况比较了解的职工代表组成,也可聘请非职工代表参加。领导小组人选须经职代会通过。

第八条 民主评议干部工作由领导小组负责,由工作小组组织实施。

第九条 工会和组织、人事部门应加强对民主评议干部工作的帮助、指导。

第三章 评议范围

第十条 民主评议的对象主要是在职中层及以上行政领导干部。

第十一条 评议干部按两个层次进行:公司领导干部先在专业对口的职工代表中评议,再在全公司代表中进行评议;中层干部由所在分工会的职工代表直接进行评议。

第四章 评议内容

第十二条 民主评议干部要以党的干部路线和干部政策为指针,按照新时期的干部标准,重点评议干部的德、能、勤、绩,努力做到客观、公正、全面。

第十三条 对干部的评议,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一)政治表现。能否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能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的路线;思想上、政治上和行动上能否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在大事大非中是否立场坚定,旗帜鲜明。

(二)工作态度。有没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和开拓进取的精神;工作是否坚持原则,敢抓敢管,脚踏实地,认真负责。

(三)工作成效。能否优质、高效按时完成上级交给的各项任务,管理是否符合科学和切合实际。

(四)团结协调。能否顾全大局,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能否做到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与周围同志合作共事。

(五)廉洁奉公。能否坚持勤俭办企业的方针,自觉遵纪守法,克已奉公,办事公道,不损公肥私,能否做到作风正派,知人善任,不徇私情,不搞“小圈子”。

(六)作风民主。能否尊重职工的民主权利,倾听群众意见,善于调动职工的积极性,能否密切联系群众,深入调查研究,重视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程序化,在群众中威信如何。

(七)任职素质。是否具备职务所要求的组织、指挥、协调能力和处理各种实际问题的水平。

第十四条 职工代表在评议时既要对被评干部的德才表现逐项作出评价,又要对他们的实际工作情况提出评议意见,然后作出客观的综合评价。

第十五条 评议要与对干部的奖惩相挂钩,对工作卓有成绩的干部,职代会可建议给予奖励和晋级;对不称职的干部,可提出解聘或免职的建议。

第五章 评议程序

第十六条 准备阶段

(一)建立职代会民主评议干部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

(二)由工作小组制订评议干部工作计划,准备好有关资料。工作计划经领导小组审定,党组织讨论批准后实施;

(三)由领导小组在评议十五天前通知被评议者作好述职准备,被评议干部应写出书面述职汇报。

第十七条 述职阶段

(一)举行述职报告会。由领导小组主持会议,对民主评议干部进行动员,讲清目的、意义、内容、方法、步骤及注意事项;

(二)被评议者依次进行个人述职。 第十八条 业务对口评议阶段

(一)业务对口评议的对象,包括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副总经理、纪委书记、总工程师和总会计师。

(二)参加业务对口评议的人员为上述被评议干部所分管的单位、科室的全体职工代表以及其他有关单位的部分职工代表。

(三)对口评议结束后,由对口评议工作小组向大会汇报评议结果。 第十九条 大会评议阶段

(一)由评议人员进行背靠背地评议(可以代表组为单位),作好评议记录。

(二)填写《职代会民主评议干部表》。 第二十条 汇总阶段

(一)工作小组对评议情况和数据进行综合处理;

(二)由工作小组根据评议情况写出每个干部的评议汇总意见和评语;

(三)领导小组对评议汇总意见和评语进行审定,并征求同级党组织意见后,提交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审议;必要时提出奖惩意见;

(四)由领导小组填写《职代会民主评议干部情况汇总表》。 第二十一条 反馈阶段

(一)由领导小组召开职代会主席团成员、各代表组长、工作组长参加的联席会议,向被评议的公司行政干部反馈评议意见;

(二)由各党支部负责,根据各单位民主评议干部工作的实际情况,召开党支部委员、分工会委员、职代会代表小组组长等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向被评议的中层干部反馈评议意见。

(三)被评议干部表示自已的态度,提出整改措施,并填入评议情况汇总表。

(四)将评议结果和被评议干部的整改措施向参加评议的全体人员通报,必要时大会可作出奖惩建议。

第二十二条 被评议干部的管理部门和领导,应重视职代会的评议意见和建议,作为任免和考核干部的依据之一。

第六章 注意事项

第二十三条 在评议前应认真做好思想发动工作,职工代表要珍惜自已的民主权利,以主人翁的态度认真参加评议,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既充分肯定被评干部的成绩,又如实指出其缺点和错误,被评干部要正确对待群众的意见,虚心接受群众的监督。同时要允许被评干部说明情况,提出不同意见。

第二十四条 向被评干部反馈评议意见时,即要实事求是,也要注意方式方法。

第二十五条 评议干部的材料要注意保密,不归入干部个人档案。《职代会民主评议干部表》由工会封存到下次民主评议时销毁;《职代会民主评议干部情况汇总表》一式三份,一份送干部管理部门,一份送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公司领导送上级管理部门),一份公司工会留存。 第二十六条 对评议中反映出来需要核实的问题,应视情况请干部管理、纪律检查、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调查处理,不得随意扩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工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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