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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代会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0-03-02 01:59:3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职代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发挥职工代表大会作用,规范职工代表大会行为,保障职工民主权力,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护、调动和发挥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和协调劳动关系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

第三条职工代表大会接受同级党组织的领导和上级工会组织的指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职工代表大会要依法行使职权,动员广大职工积极完成各项工作。单位要尊重职工的民主权利,落实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各项决定和决议,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的民主监督。

第五条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对贯彻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职工代表

第七条依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单位的职工,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

第八条职工代表应由一般工作人员和领导干部组成,其中一般工作人员不低于60%。女职工和先进模范人物应占适当比例。

第九条职工代表必须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选举单位工会根据职工代表分配名额和比例成分,在充分酝酿和征求广大职工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候选代表名单,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选举上一级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时,由本级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选举,其代表候选人原则上是该级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十条职工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单位的事物有知情权;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活动,闭会期间可以对本单位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组织的各项活动而占用的工作时间,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有的待遇。

第十一条职工代表履行下列义务:

(一)认真学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文化、业务素质和参与管理的水平。

(二)密切联系群众,代表职工合法权益,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三)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保守国家秘密,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二条职工代表对选举单位的职工负责。选举单位的职工有权监督本单位的职工代表,对不履行代表职责的,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有权决定罢免其职工代表资格。 第十三条职工代表在选举单位内部调动时,仍保留代表资格。对去世、退休、依法解除劳动关系、调出选举单位和因年龄等原因退出领导干部岗位的职工代表,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选举单位可按上级工会的要求补选职工代表。

第十四条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可连选连任,任期与职工代表大会届期一致。

第十五条职工代表依法行使职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十六条职工代表在劳动合同期内,除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规章制度,或者严重失职、徇私舞弊、给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确需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事先征求工会的意见。

第三章组织制度

第十七条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代表人数不少于100名。

单位职工人数在100人以上的,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代表人数不少于30名;职工人数在100人以下的,建立职工大会制度。

第十八条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主席团。主席团成员中应有操一般工作人员和领导干部。主席团由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主席团不实行常任制。 主席团的主要职责是:主持职工代表大会,领导大会期间的各项工作;听取各代表团对大会报告、议案的审查意见,提出大会决议草案;决定职工代表大会立案事项;处理大会期间的其它事项。

第十九条各专门委员会人选,一般在职工代表中产生,也可以聘请部分非职工代表的专业人员参加。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由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

第二十条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应提前向职工代表公开。工会要组织职工代表进行讨论或召开职代会代表团团长和专门委员会主任联席会议征求意见,并将意见向行政反馈。 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职工代表提案的落实情况向下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二十一条职工代表大会可邀请有关方面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二条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民主测评领导干部和审议通过重大事项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一般事项可采用其他表决方式,但都必须经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三条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由工会组织召集职代会代表团团长和专门委员会主任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提请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确认。 联席会议可以根据会议内容邀请本单位党政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

第二十四条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如遇特殊情况征得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同意,可提前或延期换届。 各级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每年召开一至二次会议,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

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重大事项,经党政领导或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可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临时会议。

第二十五条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费用,由单位列支。

第四章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

第二十六条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审议关于单位的重大情况以及实行单位公开、履行集体合同情况等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决定职工福利费使用方案及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三)民主评议、监督领导干部,提出奖惩及任免建议。

(四)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由职工代表大会行使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七条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决定的事项,非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变更。

第二十八条职工代表大会依法决定的事项对各单位、各部门以及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各级组织以及全体职工应当严格执行。

第五章工会组织的职责

第二十九条工会组织作为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机构承担下列工作:

(一)组织职工选举职工代表。

(二)提出职工代表大会议题的建议和职工代表大会组织机构组成人员的建议,主持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议的组织工作。

(三)征集职工代表的提案,接受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维护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

(四)主持召开职代会和专门委员会主任联席会议;组织专门委员会进行调查研究,向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建议。

(五)组织职工代表巡视等活动,监督检查职工代表大会决定和决议的执行情况。

(六)向职工进行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培训职工代表,提高职工代表参政议政的能力,对表现突出的职工代表进行表彰。

(七)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的考核、检查、奖惩及档案管理等各项工作制度。

(八)组织开展民主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条工会接受职工代表的监督,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做出的决定和决议。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单位及其所属单位。

第三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属单位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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