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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联邦党人文集》后有感

发布时间:2020-03-03 19:29:2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读《联邦党人文集》后有感

现代中国但凡有些社会良知的大学生,逢人必谈政治,逢政治必谈民主二字,似乎谈论民主总有一种指点江山的气概。可是我们有扪心自问过,民主到底为何物?我们有深入调研过我们国家的问题出在哪里了么?我们有了解过现代意义上的西方民主制度如何产生的么?我们有了解过欧洲的民主和美国的民主差异在哪里么?我们没有了解过,我不得不佩服这种略显无知的勇气。我们总是赞叹美国的社会秩序良好,架构稳定,却很少有人关注这样原因。很多人试图从制度的角度发现问题,却发现得出的结论总不是那么贴切。亦或是“不识庐山真面目,只缘身在此山中”?亦或是我们没有选择对正确的方向,总是原地打转,总是南辕北辙?亦或是我们有太大的惰性,往往不愿意和过去做一个了断,使得我们的历史拉拉扯扯,左脚已经跨过门槛,右脚却死死的站在后面不愿跟上?

从小主动去接触那些感兴趣的大大小小的民主历程,可是感觉现代世界往往是那样复杂,尔虞我诈的权术往往遮掩着对于自由和纯粹的追寻,我发现很难剖开迷雾发现那些最本质的东西,于是我去翻看那些经过时间层层筛选而仍能够获得后人垂青的著作,那些经历过帝制、君权、军事独裁、民主暴政、名义共和、诸侯割据、人民专政的历史而流传至今的著作。对于美国历史的理解,感觉好像总是缺一环。中学的历史课本教给我们的是,一群颠沛流离的异教徒在大洋的彼岸通过一纸薄薄的契约后定居下来,然后美国的定居者和殖民者就突然发生了不可调和的矛盾,独立之后美国就逐渐走上了称霸的道路。我以为,既不客观,也似乎有意地省却了什么东西。美国的民主思想如何形成?虽然美国的宪法经过那么多回修改,为什么它的政体能够保持不变?为什么它能够对内保持最大限度的民主,对外却表现最大限度的专制?美国的制度和它的政治行为如何互相影响?一切外部的揣测都显得有些业余,直到我翻开了《联邦党人文集》。尽管它的观点未免略显陈旧,主观性也很强,却未尝不是观察美国民主制度的另一个角度。 如果没有这门课程,作为一个工科生,我可能也不会去专门看这样一本书。联邦党人文集是亚历山大·汉密尔顿、约翰·杰伊和詹姆斯·麦迪逊三人为争取批准新宪法,而在纽约报刊上共同以“普布利乌斯”为笔名而发表的一系列的论文文集。虽然在看书的过程中可以看出一些不同风格的破绽,但是整书看来,还是如行云流水般流畅,我不得不为他们杰出的洞察力、预测力、架构能力而折服。亚历山大·汉密尔顿曾为律师,后任华盛顿总司令的军事秘书和革命军团长,参加过安那波利斯会议,是制宪会议的成员,任首任财政部长。约

翰·杰伊,律师兼外交家,主要从事外交活动,是1783年美国独立条约的签订人,也是1793年中立宣言的起草人,曾任临时国务卿。詹姆斯·麦迪逊,这个应该很熟悉,他是独立运动的主要人物之一。在费城制宪会议中作用卓著,并保存了最完整的会议记录,有“宪法制定人”之称,后任国务卿和第四任总统。可以看出,这三位不仅仅是卓越的理论家,更在合众国的前期建设中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所以研读三位的作品,会发现他们所提到的,不仅仅是幻想,而是或多或少真实的历史轨迹。

在听过余逊达老师的政治和政党的课程之后,我又回头翻看《联邦党人文集》。作为一

部政治学名著,其设计的一部宪法和一套政治制度一直经久不衰。中国古代哲学思想也追求均衡和谐,均衡在中国古代是一种类似“均势”的解释,然而我们却从未将这种思想上升到治国之道的层面上,只是政治技巧和人际交往的一种技艺。其实一言以蔽之,主要是联邦党人创新性地以分权制衡原则去构建了一套比较完善的国家基本政治制度。通过百余年的实践,我们也可以看到,尽管美式民主不是遍地开花,但是分权制衡却是人类政治文明和法治文明的智慧结晶和经验总结。

人世间一切都难免衰败并死亡,任何基于不管崇高的个人也好、卑鄙的个人也好的政治

制度,都将随着权势和肉体的消逝而崩塌,权力和制度的真空往往又会造成一轮轮无休止的征战与抢夺,乃至陷入恶性循环。一部真正对所约束人民负责的宪法或一套长期稳定存在的政治制度要得以长存,除非它能准确地把握人类的本性和历史的走向。在考察和研究古希腊、罗马等时期政治制度及晚近的英国宪政经验的基础上,本书的作者们创新性地提出共和政府架构,确立了分权制衡的政权组织形式。政府权力被划分、并被设计成相互制衡的模式,即联邦政府的权力被划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具体而言,三个部门的人员由独立而不同的方式在不同的时间和不同的范围内产生,具有不同功能,任何人只能在其中一个部门任职,任何一个部门只能在有限的时间内控制政府的某个部分,而不可能同时控制全部权力。权力划分后,各部门都具有宪法和政治上的独立性。但是权力分立却并不意味着立法、行政、司法三权的完全分割,否则只能导致政府瘫痪或混乱。

我认为该书有以下几点值得我们仔细思考:

1、联邦党人在分权的基础上进一步论述了权力应如何制衡。他们认为,为了达到各种

权力相互牵制,所谓“三权分立”并不是三种权力绝对的隔离分治,而应当存在着三种权力的相互联系。正是为了相互制约,才存在着权力间的局部混合。完全的分割不仅会造成政治权力行使的低效率,相互疏远的联系也很难起到制约的作用。你中有我,我中有你,才会造成既排斥又吸引的作用。“只要各个权力部门在主要方面保持分离,就并不排除为了特定目的

予以局部的混合,此种局部混合,在某些情况下,不但并非不当,而且对于各权力部门之间的互相制约甚至还是必要的。”

2、与权力相互牵制相关的一个问题是权力的平衡。联邦党人主张平衡三个部门的权力,

要使每一个部门的权力对其他两权来说不具有压倒性的优势,要使三者彼此在权力、力量的对此上形成均势。而美国宪政框架下的权力分立与制衡机制主要表现为:国会的任命批准权和弹劾权,总统的立法否决权和建议权,法院的宪法解释权和司法审查权等,其中心思想归

根结底还是以权力制约权力,监督和制约中存在着反监督和制约,监督与制约都是双向的。

这里又有一个问题,政府权力为什么要分权与制衡?我们的国家总是刻意地拒绝西方

的多党制政治体制,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姑且不论那套所谓的“淮南之橘生于淮北为枳”的说教,我们在现有的政治框架下能够达到权力的有效和有限行使么?要回答这个问题,不得不从“人性论”谈起。

“性本善”与“性本恶”的争论从古至今,直到近代西方人文主义的兴起和发展,对

“人性”才有了更深刻全面的认识。一方面,人性既有恶的一面,因而政府权力成为必要,对政府权力行使者进行限制和制约同样成为必要;另一方面人性又有善的一面,人是目的,应当尊重其人格尊严和保障其基本人权。所以任何法律制度都必须建立在对人性、人类社会本质规律深刻洞察的基础上。

现代宪法的人性基础的思想立足点就是建立在性善与性恶的双重人性假定上。一方面

在人文主义假定的人的尊严和价值的至高性、神圣性的基础上,对性善的颂扬使人权保障思想得以广泛的张扬和崇尚;另一方面,对人性弱点,人性的缺陷与不完善上的正视与防范,需要公共权力加以规范并对权力行使者加以制约。

联邦党人在书中乃至后来实践中所设计的宪法及政治制度,就是基于对人性的深刻洞

察上,深信政治权力的存在是一种“必要的恶”,并指出“用这种方法来控制政府的弊病,可能是对人性的一种耻辱。但是政府本身若不是对人性的最大耻辱,又是什么呢?”。政府掌握权力具有天然的扩张性,而掌握权力的人都有野心,野心必须用野心来对抗。人性自身的缺陷与弱点的存在决定了种种主观上的“谨慎”与“防范”不能靠人本身,而必须借助客观化了的人性即合乎人性的法律与制度。经验也告诉我们,政府的权力是必要的,而政府权力本身又是危险的,因此我们必须设计出各种制度防范或减少这种危险。这就是权力的双刃性。

所以,除了“外来的控制”外,联邦党人进一步对政治权力作出“内在的控制”——

分权制衡,把政府权力分成若干部分,以防止专制与权力滥用。他们坚信没有分权就没有自

由,认为“立法、行政和司法权置于同一人手中,不论是一个人,少数人或许多人,不论是世袭的,自己任命的或选举的,均可公正地判定是虐政”,都是对自由宪法的基本原则的破坏。联邦党人还认为分权必须与制衡相结合,通过授予各个部门一些适当的彼此制约的权力,就能防止单个政府部门权力过大以至于带来专制或*的危险。 三位作者敏锐地发现了专制的祸根,即 “集权”。国家权力集中在一人或一个机构的手中 ,就容易导致权力的失控而形成集权,进而导致政体的腐化。“一旦政体腐化,无论任何优良的政体都会蜕变为专制或暴政,自由也就不复存在了”。中外历史上的专制国家,帝王或政要集国家大权于一身,人民的权利无不残酷地湮没在暴政之中。权力拥有者往往会滥用权力,“直到其边界为止”。因此要确保权利就必须限制权力,“从事物的性质来讲,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权力制约权力”,分权就是其最佳途径。任何权力都应有其运行界线,而非无限或无边际的。实践证明,不受约束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对待权力,哪怕是“人民主权”,也不能心存任何天真烂漫的幻想,任何不受约束和限制的权力,都可能导致最彻底的集权专制甚至暴政。(这一点我们在建国的前三十年的各种政治运动中深有体会)因此,必须要建立一套能有效地制约权力的制度,筑起一道阻止权力滥用,权力腐败的防火墙,就离不开分权与制衡。因为分权制衡首先是反对集权专制,分散和限制国家权力,切实保障人权的制度安排,是保护个人权利享有和实现的重要保障。 到这里,我又不得不提到自己的国度。我们的制度问题不少,如立法机关监督权不到位,行政权过于强大,缺乏制约,司法权不独立等等,致使分权制衡机制无法有效运转起来,完善我国分权制衡制度势在必行。我认为参照美国的制度,应该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继续完善我国的人大监督制度。人大作为立法机关,虽然宪法赋予其监督职权,但常常只流于形式,停留在文本上,缺乏对行政权和司法权的有效监督和制约。其本身存在的问题主要是监督机构不健全,甚至抽象空洞,对被监督的对象几乎不产生强制的约束力等等。因此,完善我国的人大监督制度,加强人大对行政、司法的监督,形成不同权力之间有效的制约的运行机制,有利于完善我国分权制衡模式。

2、加强人大对授权立法的监督与控制,收回行政机关的税收立法权。由于税收立法权是立法机关的专有权力,不得授权,基于“无代表即无税”的原则,设定任何一种税收都必须征得代表的同意,否则不能征收。目前我国的行政机关被授予诸多的税收立法权,这是与民主法治精神不相容的,不仅违背主权在民原则,而且也严重削弱了分权制衡机制,造成行政权大,而立法权、司法权相对小的权力失衡格局,使得法律丧失了其限制政府权力、保护公民权利的基本价值和功能。

3、确立人大真正的财政控制权。尽管人大有审议和批准政府预算的权力,但没有真正掌握国家财政控制权和国库。这种权力在西方国家被称为“钱袋权”,是国会与行政机关之间制衡的重要表现。人大监督为何软弱无力甚至形同虚设,关键就是缺乏监督的经济支撑。如果人大行使财政控制权,不仅有利于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也有利于司法独立。司法机关可以在财政上摆脱行政机关的控制和干涉为司法独立构筑真正的经济基础,而只有司法真正独立才能有效地保障分权制衡机制的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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