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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党人文集78—读书笔记

发布时间:2020-03-02 13:32:5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联邦党人文集》第78篇

作者观点:新宪法对于法官任职期限中关于其行为正当即应留任的规定,有助于限制代议机关越权并保证司法的稳定与公正。

文章开篇对“合众国任命的一切法官行为正当即可留任”的规定进行了高度评价,认为它是现代政府的最可贵的革新。其后,作者从以下四个角度论证了法院、法官独立性的必要性以及法官任期仅与其行为正当相关的规定的合理性。

首先,司法独立是三权分立中司法机关的薄弱地位的要求。 通过对美国三权分立之三部门性质、权力进行对比,作者认为司法机关为三权中最弱一环,同时对人民威胁最少。因为存在着被其他两方侵犯、威胁与影响的可能性,因此除司法人员任职固定以保持其独立性与坚定性之外无他法。

其次,法院独立在限权宪法中是限制立法机关越权的保障。

作者驳斥了“司法权高于立法权”的说法。当作为人民代表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与宪法冲突时,法院根据宪法这一代表人民意志的根本大法裁决,坚持人民意志至上,监督立法者在权限范围内行事,并非意味着司法高于立法。

司法机关作为任命与立法机关的中间机构则具有合理性,解释法律是法院正当与特有的职责,司法机关应听命于人民而非立法代表而在冲突的法律中依据法律解释原则作出符合宪法的原意的公正的解释。认为法院在冲突解释中会曲解立法原意的主张无异于主张根本不应设立独立于立法机关之外的法官。

第三,法院独立性有利于保卫宪法与人权。

立法可能受到社会多数派的舆论影响而违背宪法,同时这种不良倾向也可能造成不公正或偏见的法案对人权的侵犯。因此法官的独立是保卫社会不受偶发的多数人的暴政这种不良倾向的重要因素。法官的坚定不阿不仅可以减少已通过的此类法案的危害,并且可牵制立法机关的通过。

坚定、一贯尊重宪法所授之权与人权,是司法必具的品质,而短期任职的法官因歉疚民意或屈从于行使任命权的主体而影响法官的独立精神。

最后,法官职务固定有从其本身应具备的条件出发而产生的理由。

法官的职业,需要经过浩繁书籍案例钻研和正直的品质,非一般人所能胜任。法官短期任职,易导致本来为数不多的合格人士常不愿放弃收入甚丰的职务而就任法官,进而次等人必担当司法职务,从而对有效而庄严的司法工作造成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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