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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建设项目审批流程

发布时间:2020-03-03 11:36:2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 (备案制企业投资项目)

一、企业投资项目建设的审批流程(大致)

各类行政许可的具体办理程序见本文第二部分。

(一)立项规划选址阶段

1、项目备案。如建设项目不使用政府性资金,也不属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XX省2004年本)》规定的范围的,则项目业主单位只需向发改委申请办理项目备案取得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并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文件复印件。备案后,再向国土、规划、建设、环保等部门申请办理项目建设审批手续。

2、从规划部门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项目业主单位向规划部门提交建设项目选址定点申请报告、建设项目选址方案文本及建设项目预可行性阶段资料等,由规划部门核发《项目选址意见书》。

3、在国土部门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手续。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在建设项目办理备案手续后,由建设单位向国土管理部门提出用地预审申请,由国土部门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

4、环评审批。项目立项后,项目业主单位向环保部门提交具备环评资质的环评单位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申请办理环评审批,取得环保部门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二)建设用地审批阶段

1、取得土地使用权证。项目立项后,项目业主单位通过公开土地出让程序依法取得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权证。

2、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项目业主单位在项目立项后,并取得选址意见书、土地使用权证后,向规划部门提交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设计方案等材料,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项目业主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向国土部门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

(三)项目规划设计审批阶段

1、设计方案审批。项目业主单位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的要求,组织编制设计方案(依法需以招标方式确定设计、勘察单位的,应进行招标)并报送规划管理部门审批。规划管理部门在收到设计方案后,审核并出具意见。

2、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项目业主单位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组织编制设计文件,报送建设管理部门。建设管理部门委托有资质的审图单位进行审查,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会审,或者书面征求各相关部门意见。会审后的意见反馈审图单位,审图单位出具审图意见并报建设部门备案。

3、由规划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项目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管理部门出具的审图意见的备案文件、环保部门出具的环评批复文件后,向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施工、监理招标阶段

(五)施工报建阶段

1、取得施工许可证。项目建设单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向建设部门申请核发施工许可证。

2、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质量(安全)监督站对施工安全进行审查监督,对相关文件进行备案。

(六)竣工验收阶段

1、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后,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竣工验收报告,委托建设管理部门召集相关部门共同参与验收。具备条件的,项目建设单位可到有关部门办理规划、环保(试生产)、消防等验收审批意见,办理工程质量验收备案。

2、办理房屋产权证。

二、项目建设过程中部分行政许可程序、要求及依据等

(一)发改委: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办事指南

1、法定依据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2)《XX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详见各省文号)。

2、申请条件

(1)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不使用政府性资金,不属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XX省规定)》规定的范围,不属于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

(2)省内跨市(州)行政区域、跨流域、需省协调平衡外部建设条件的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向省发展改革委申请备案;

(2)其余应予备案的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均按属地原则向当地发展改革委申请备案。

3、申报材料

以下申报材料一式3份,均需提交电子文档: (1)《XX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此表可在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发改委窗口领取或在相关网站上下载);

(2)项目法人证书或项目业主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查验原件)。

4、办理程序 (1)项目申报单位向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发展改革委窗口提交申报材料; (2)省发展改革委对备案项目进行审查。对同意备案的项目,省发展改革委出具《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对不同意备案项目,省发展改革委出具《企业投资项目不予备案通知书》。

(3)项目单位依据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依法办理环境保护、城市规划、节能审查、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融资、设备进口和减免税确认、招标投标、施工许可等手续。

(4)已经备案的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单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省发改委报告并申请重新备案。

1、项目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

2、项目总投资发生变化且预计变动幅度达备案投资额20%以上的;

3、项目建设规模调整且预计变动幅度达备案建设规模20%以上的;

4、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和产品技术方案发生变化的;

5、项目建设地点发生变化的。

(二)规划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办事指南

1、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主席令第74号)第三十八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0]25号):“

三、加强城乡规划实施监督管理,推进城乡规划法制化,坚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审查制度。国家审批的大中型建设项目选址,由项目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并报建设部备案。对于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设部要予以纠正。”

(3)《XX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1995年XX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三条第三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交批准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核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

2、申请条件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入预可行性或审查批准阶段。

3、申报材料

以下申报材料均须提交电子文档: (1)建设项目选址定点申请报告。

(2)建设项目选址方案文本(包括项目选址方案图件和文字说明书。方案文本应分析说明项目拟选用地范围和四至,与有关城市、镇(乡)、村和风景名胜规划区、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范围的关系,项目建设控制要求)。

(3)建设项目预可行性阶段资料。等等。

(三)国土部门:用地预审办理程序

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2)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预审报告”;

3)国土资源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2号,2008年11月28日发布);

申请条件

拟报省人民政府及省人民政府所属发展和改革等部门、驻军审批或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拟报国务院及国务院所属部门审批或核准(备案)和国土资源部授权的在XX省界内建设项目用地初审;需审批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由建设用地单位提出预审申请。需核准的建设项目在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前,同建设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需备案的建设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由建设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

申报材料(大于4公顷的情况)

1.建设用地单位申请预审报告(一式三份) 2.《建设用地预审申请表》(含规划审查图。申请表可在XX省国土资源厅或省政务中心网站下载区下载)(一式三份) 3.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及总平面布臵图(各一份) 4.建设用地单位耕地占补平衡承诺书(一式三份) 5.建设项目用地专题报告(一式三份) 6.建设项目涉及规划调整,需提供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国土资源局出具的规划调整方案及听证会议记要(含基本农田补划等图件)一式三份

7.相关批复文件

(1)已批准项目建议书的审批类项目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需核准的项目和需备案的项目需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备案批准文件。

(2)污染严重项目(如垃圾处理厂和污水处理厂):需提供选址听证意见(一式三份) (3)水泥厂等矿产资源开发项目:需提供原材料供应来源(探矿权、采矿权) 一式三份

8.其他文件

(1)已批准项目建议书的审批类建设项目与需备案的建设项目,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拟选址位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的,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2)已批准项目建议书的审批类建设项目与需备案的建设项目,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证明材料。

注: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类建设项目与需核准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不提交前款第8项材料

(四)环保部门: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办事指南

1、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主席令第77号发布)第十六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第二十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三)由国务院审批的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3号发布)第十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建设单位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3)《XX省〈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办法》(2007年XX省第十届人大常务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如实提供编制和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所需的数据和资料,根据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按照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以及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影响,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4)XX政府《XX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介分级审批办法》。

2、申请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符合城市规划和经济发展规划;

(3)建设单位自主申请报告或备案登记。

3、申报材料

以下申报材料均提交10份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

(1)建设单位提交具备环评资质的环评单位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2)项目单位关于环评文件报批的申请报告;

(3)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建设项目,提供行业主管部门的预审意见;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还应提供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4)在工业园区内建设的项目,须取得环保部门对该园区规划环评文件的审查意见。

(五)规划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程序

1、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2)《XXX〈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

2、办理程序

(1)提交申请材料;

(2)现场踏勘及审查方案;

(3)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审定的建筑设计方案、总平面图。

3、申报材料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2)市经纬度测绘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且符合现行技术规范的勘测成果一套; (3)建筑设计方案二套并加盖图章(有架空层的报1:1500空层总平面图二份,方案总平面图二份,1:1500绿化总平面图二份);

(4)效果图;

(5)光盘(内含设计方案,1:1500总平面图、效果图,1:500绿化总平面图)等。

(六)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程序

1、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XXX〈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应当进行初步设计文件审核的建设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防空地下室的设计进行审核。未经审核,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申请条件

(1)建设单位已经取得建设工程所处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

(2)建设项目已经通过规划、建设等技术审查机构审查和消防、环保、人防、安全等部门审批。

3、申报材料

(1)规划技术部门出具的总平面图(建筑红线图)、施工图技术审查意见; (2)消防部门出具的总平面图(建筑红线图)、施工图审查意见;

(3)环保、人防部门签署意见的由规划审查通过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4)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和加盖单位印章的复印件(原件经报市政务服务中心规划局窗口审验后退回。若原件抵押在银行,应由国土部门或抵押银行在国土使用权证复印件上加盖印章);

(5)房地产开发项目需提供土地出让合同中的设计条件,非拍卖土地需提供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的说明文件和相关材料。

(七)建设部门: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办事指南

1、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主席令第91号)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2)《XXX建筑管理条例》(1996年XXX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第十四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由建设单位向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开工审批和施工许可证。”

2、申请条件

(1)已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和项目经理;

(4)施工场地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并已办理了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备案;

(7)建设资金已落实;

(8)已按规定缴纳前期工程有关税费;

3、申请材料

(1)《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及相应的电子文档。

(2)选址意见书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工程承包合同,按照规定要求招标的建设工程,还应当提交施工企业中标通知书;

(5)需要拆迁的,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的证明;

(6)工程勘察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报告;

(7)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备案文件,按照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还应当提交建设监理合同;

(8)资金证明;

(9)施工总包单位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证书;

(10)已缴纳前期工程有关税费的证明。

以上申报资料均需提交复印件,核验原件。

(八)环保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办事指南

1、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主席令第22号发布)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3号发布)第二十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第二十一条:“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

(3)《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2001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发布)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审批权限负责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第十条第一款:“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第十八条:“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分期进行环境保护验收。”

2、申请条件 (1)建设前期环境保护审查、审批手续完备,技术资料与环境保护档案齐全;

(2)环境保护设施与其他措施已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或者落实,环境保护设施经负荷试车检测合格,其防治污染能力适应主体工程的需要;

(3)环境保护设施的安装质量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工程验收规范、规程和检验评定标准;

(4)具备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转的条件,包括:经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健全的岗位操作规程及相应的规章制度,原料、动力供应落实,符合交付使用的其他要求;

(5)污染物排放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设计文件中提出的标准及核定的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6)各项生态保护措施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规定的要求落实,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并可恢复的环境已按规定采取了恢复措施;

(7)环境监测项目、点位、机构设臵及人员配备,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有关规定的要求;

(8)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提出需对环境保护敏感点进行环境影响验证,对清洁生产进行指标考核,对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工程环境监理的,已按规定要求完成;

(9)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要求建设单位采取措施削减其他设施污染物排放,或者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地方政府或者有关部门采取“区域削减”措施满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其相应措施得到落实。

3、申报材料

以下申报材料均须提交书面材料和电子文档:

(1)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并附由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或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编制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或调查报告;

(2)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并附由有资质的环境监测站(或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编制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表或调查表;

(3)对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

(4)申报的验收申请报告(表)必须附有市(州)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验收意见和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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