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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实践调查

发布时间:2020-03-02 23:35:4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关于陕西省新农村合作医疗的调查报告

关于陕西省新农村合作医疗的民间调查报告,在陕西省武功县代家乡的十几座村庄的调查中,人们对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看法和想法有以下几个方面:

社会满意度低(占70%)

社会保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一点就在于,它强调的不是个人成本收益的平等,而是保险金的社会满意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作为一种社会保险,受益的农民和政府补助资金来源的纳税人的满意度对其成功与否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而调查中发现一些农民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主要是基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保障水平低,农民了解不深,怕政策有变,认为是把自己的保险金拿去补偿别人了等的考虑。而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不满主要是因为保障水平低,参加和办理报销的程序繁琐等。此外政策不公等导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社会满意度低。 保障水平低(占72.3%)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以大病统筹兼顾小病理赔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这个定义显示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救助农民的疾病医疗费用的而门诊、跌打损伤等不在该保险范围内,这项规定使得农民实际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程序过于繁琐

首先,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登记程序繁琐。 其次农村合作医疗的报销程序也很繁琐。城镇居民的医保都是可以拿来抵押一部分医药费的,可以直接在卡上交医疗费的,事后再来结算。国外的医疗保险更是让医院、医生与保险公司而不是患者发生直接的利益关系。有的村庄离报帐中心和信用社很远,来回的车费都比较贵。繁琐的登记、理赔程序增加了农民许多不必要的麻烦,降低了农民的满意度。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践中的案例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就诊患者,是完全自费后拿着医院开具的发票去所在辖区政府机关申请报销的。拿北京的特殊病患者为例。各个区县报销比例不同。比如同样的癌症患者顺义地区病人的报销能达到55%延庆怀柔的比例更高,而门头沟的只能享受40%的报销比例。但是这40%并不是申请了特殊病都给报的。比如放疗收据中只有小部分是西药其他是摄影及其他费用,这样下来比如10万元的放疗费用在门头沟能报销的只有不到3万元而在延庆可以达到7万元。另外癌症患者常年要吃中草药,门头沟的合作医疗中草药里没有放化疗成分是一分都不报的。而医保卡病人吃中药也能报。益没有预想的那农村内部新型合作医疗的需求角度观察

在以上的这些背景下,从需求方面可以看到,由于新型合作医疗以大病统筹为主,小病仍然是用农民个人医疗帐户来支出。

一,就小病而言,当农民经常不生病时,觉得个人出资的那部分浪费掉了,于是会逐渐丧失参加合作医疗的动力。

二,从大病来说,由于农村内部也存在着较大的贫富差距,那些贫穷的家庭一旦得了大病,即使去医院就诊,能够报销一部分,但剩下的一部分他们依然无力偿付,所以这些贫困的家庭依然看不起病。当然对于那些富裕的家庭而言,这是给他们提供了实在的优惠。所以从大病的角度来看,不但新型合作医疗没有解决农村内部贫困家庭的医疗问题,反而使得他们与富裕农民家庭的差距变得越来越大,进一步加剧了农村的贫富差距。

三,农村现在呈现的状况是大部分的青年或中年的劳动力外出打工,农村呈现出大量的空心村。当这些农民工外出打工时,如果在外地生小病,他们只能在打工所在地看病,这样来说,他们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就没有得到实惠,这会降低他们的参与热情。当他们得了大病时,由于打工所在地路途遥远,甚至有些急性病时,他们去大型的医院就医,也无法享受到新型合作医疗的优惠。因为,新型合作医疗规定了,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需要在定点的市县,乡镇的医院去就医报销。所以从农村目前大规模的农民工外出打工的角度来看,也出现了重大问题。

陕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下发 《陕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省级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卫生局,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各省级定点医疗机构:

现将《陕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省级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下发你们,望遵照执行。各市、县卫生局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监管,加强对定点过程的领导,严禁合疗经办机构向定点医疗机构收取各种费用。凡已经与省合疗办签订省级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的,各县不得再自行签订服务协议,不得拒绝到上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新农合患者报销。各省级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自律,规范服务,控制费用,自觉接受合疗管理 经办部门和患者询问监督。

附件:陕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省级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省级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规范诊疗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医药费用管理的若干意见》以及08年全国新农合工作会议精神和要求,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省级定点医疗机构是指与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

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合疗办)签订服务协议,履行为全省参合农民提供优质低廉医疗服务职责,遵守中、省新农合相关规定,接受管理经办机构、参合农民及社会广泛监督,享受新农合基金报付的合法医疗机构。

第二章 定点医疗机构的准入

第三条 省级定点医疗机构确定的原则:

(一)方便省内农民就诊,根据区域需要,合理选择;

(二)能为群众提供疑难病症诊治;

(三)平等对待国有、企业、集体、私有等不同所有制的医疗机构,兼顾中医中药、专科与综合、医疗机构类别、属性;

(四)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第四条 省级定点医疗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业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

(二) 被正式批准确定为三级医院或个别二级医院能为全省群众解决本专业疑难病症诊治的突出特色专科(同时提供陕西省卫生厅确认的《重点学科和优势医疗专科》相关文件)。

(三)综合医院床位在500张以上、专科医院床位在300张以上,二级医院特色专科床位不少于50张,医院人员编配比例符合国家卫生部有关规定要求。

(四)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物价部门有关政策和规定,医疗服务价格和药品价格不高于最高价格标准;建立与合作医疗制度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组织体系、管理机构;服务质量和服务态度好,社会评价较高。

(五)自愿申请成为省级定点医疗机构。

第五条 省级定点医疗机构确定的程序:

(一)发布公告。省合疗办在陕西省卫生厅网站发布遴选省级定疗机构通告,明确相关要求。

(二)递交申请。医疗机构自愿申请报名,向省合疗办提供相关资料。

(三)专家评估。省合疗办组织相关专家对提出申请符合要求的医疗机构进行资格审核。

(四)审批确定。省合疗办对通过审核的省级定点医疗机构审批确定,签订服务协议书,授予《陕西省合作医疗省级定点医疗机构》标牌,向全省下发正式确认文件。

第三章 省级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

第六条 陕西省新农合省级定点医疗机构及工作人员,应该熟悉和严格执行国家及我省有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政策和规定。要本着方便群众,合理控制医疗服务成本,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农民身体健康的原则,接诊治疗合疗病人,努力为参加新农合的农民患者提供规范的、价格适度、质量良好的临床医疗服务。在诊疗过程中做到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收费。

第七条 省级定点医疗机构应成立医院合作医疗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长担任组长,并确定一名副院长主管合作医疗工作。应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负责本院合作医疗服务管理工作。

第八条 省级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医疗机构执业的法律法规,健全基本医疗制度和符合新农合要求的相关管理制度,包括服务协议、工作规范、审核制度、费用管理制度、药品和卫生耗材使用规范、奖惩制度等。制定方便农民就诊的服务流程。积极宣传新农合政策知识,定期对全院人员进行合作医疗培训,落实对住院病人“一对一”的合疗宣传。

第九条 省级定点医疗机构要认真落实以下工作:

1、要严格掌握入院指征,认真核对参合人员身份,确认无误后方可办理住院手续。严禁冒名顶替或虚挂病床诊疗患者,严禁编造假医疗文书。

2、严格掌握检查指征,杜绝非诊疗需要进行检查或重复检查。严禁为规避住院收费而将住院病人检查移到门诊进行。严禁分解住院。实行同等级医院检查互认制度。CT、核磁共振、彩超等大型检查年阳性率不低于国家同等级医院管理规定。

3、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同类疗效相近的药物应首先选用最基本的品种,控制贵重药品和自费药品的使用。药品使用执行《陕西省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试行)》,超出此范围的药品为自费药品。处方药品名称应为通用名。严格控制药品费用在参合农民住院总费用中的比例,年度内在本院住院的所有参合患者平均住院药品费用不得超过所有参合住院患者住院总费用的38%。使用自费药品,必须征得参合患者本人或直系家属同意并签署意见,年度内所有参合患者自费药品费用不得超过所有参合患者住院药品总费用的5%。严格控制出院带药,根据病情合理确定带药量。

4、治疗方案要科学、经济,控制特殊耗材及贵重医疗器械的使用,杜绝随意使用特殊耗材及贵重医疗器械现象。

5、参合患者出院必须符合疾病治愈出院标准。定点医疗机构要不断改善服务态度,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确保医疗安全。患者出院时,免费向患者提供报销时所需要的住院病历相关资料复印件和医疗费用清单,并接受患者所在县合作医疗管理部门的调查与询问。

6、省级定点医疗机构对全省实行直通车报销制度,方便病人报销。实行单病种定额付费办法,并逐步扩大单病种数量。

7、做好合作医疗住院患者相关数据信息和医院管理信息统计上报工作。

第十条 省级定点医疗机构要服从省合疗办管理,与省合疗办签订服务协议书。

第十一条 省级定点医疗机构可以与所在地的市(设区)级合疗办签订服务协议,同时成为所在辖区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但不得与所在地以外的设区市和省内县(市、区)级合疗办签订新农合服务协议,不得同时作为县级定点医疗机构。

第十二条 省合疗办对省级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年检制度。综合考评采取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和名查暗访相结合的办法。征询出院患者对定点医院的服务满意度,是综合考评的重要方法指标。

第十三条 对省级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准入和退出机制。

第四章 定点医疗机构的退出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自愿退出定点范围需提前2个月提出。

第十五条 以下情况,将取消省级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一)不服从省合疗办管理,不支持配合省合疗办工作的;不遵守本管理办法的;

(二)年度检查综合考评不合格的;

(三)年度综合考评两次被排在倒数第一名的;

(四)平均住院医疗费用较高,在同等级同类型医院中两次排在第一名的;或平均补助比例较低,在同等级同类型医院中两次排在倒数第一名的;

(五)不遵守合作医疗政策、违反服务协议,违规检查、用药、收费,严重损害患者利益或群众反响强烈的;利用回扣等手段增加病人或未经批准向其他医院转诊本院能诊治的病人的;

(六)申报定点医疗机构时弄虚作假,定点后被举报或被查出的;

(七)出现重大医疗事故,造成严重影响的;

(八)被新闻媒体曝光,经调查确有违规事实的;

(九)漠视群众举报,对违规问题不加改正的;或出院患者满意度连续两次低于85%的;

(十)发生其它违规违法事件不适宜作为省级定点医疗机构的。

第十六条 定点医疗机构退出后,由省合疗办通报全省,同时原定点医疗机构需退回定点医疗机构标牌,医院不得再悬挂定点标示。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七条 对遵守服务协议、医疗费用合理、医疗服务规范、出院患者评价良好的省级定点医院,在全省通报表彰。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服务协议、不遵守合作医疗有关政策规定、不按时接受检查考核或造成患者投诉、上访,社会反响强烈以及发生其它违规事件的,给予通报批评。违反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合疗办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陕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省级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废止,各市、县原有规定、定点协议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各市、县、乡级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由各级合疗办参照本办法制定。

陕西省针对于以上民众满意度低,医保保障力度不足的问题,新实施了一些健全乡村基础医疗设施,已经做到了每村都有卫生室,医疗所,每个乡镇都有乡镇级卫生院或者医院,农民首先解决了就医不方便的问题,并且在医疗卫生保障制度上,医保的报销保障制度已经覆盖到了村级卫生室,在部分医药费方面,实施部分报销和全额报销,是农民真正享受到了就医方便和就已不再困难的社会主义和谐政策。

在对新实施的医保政策民意调查中,有近乎百分之百的村民满意新政策,同时使得陕西省的参保人数提前三年达到百分之百。特别是乡村农民,真正解决了就医困难,农民的生活治疗保障得到很大的提升,使农民真正感受到了社会主义和谐政策的惠民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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