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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路施工管理违规处罚标准(0625)

发布时间:2020-03-03 03:22:2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涉路施工管理违规处理标准

一、施工单位及其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交通运输部、公安部等有关道路施工管理规定的:

(一)施工单位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得提供虚假的资质证明材料,不得将施工项目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规定的,每次扣除5000元履约保证金。

(二)施工现场必须设置专职安全员,并佩戴袖标,对施工现场内施工人员、机械设备、施工车辆以及标志牌等进行24小时不间断的安全巡视和检查。违反本条规定的,每次扣除1000元履约保证金。

(三)施工人员在进场施工前应由施工单位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及安全交底,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并有培训、交底记录,以备查验。违反本条规定的,每次扣除1000元履约保证金。

(四)施工人员必须熟知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和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制度,不违章作业,对违章作业的指令有权拒绝,并有权利制止他人违章作业。违反本条规定的,每次扣除1000元履约保证金。

(五)特殊工种操作人员必须持相关操作资格证上岗,证件须在有效期内使用。违反本条规定的,每次扣除1000元履约保证金。

(六)施工人员(含车辆驾驶员、特殊工种人员)必须穿着带有反光标志的桔红色工作服或反光背心。违反本条规定的,每次扣除1000元履约保证金。

(七)施工人员严格在作业控制区内进行作业,严禁随意离开作业区、横穿路面,严禁无故拦截和搭乘过往车辆。违反本条规定的,每次扣除8000元履约保证金。

(八)施工车辆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机动车管理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行驶高速公路相关规定,严禁在中央分隔带的紧急通道掉头通行或在高速公路上逆行及倒车。违反本条规定的,每次扣除20000元履约保证金。

(九)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车辆必须设置示警灯、施工标志,并在施工时开启示警灯。违反本条规定的,每次扣除5000元履约保证金。

(十)施工车辆、运输材料车必须把装载的材料封(捆)好,防止洒落在车道上,严禁人货混装。违反本条规定的,每次扣除5000元履约保证金。

(十一)机械设备应按规定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由专人操作,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进行作业。违反本条规定的,每次扣除5000元履约保证金。

(十二)施工单位进行施工时,必须按照规定设置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违反本条规定的,每次扣除10000元履约保证金。

(十三)除上述规定外,违反国家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交通运输部、公安部等有关道路施工管理规定的,每项每次扣除履约保证金1000元~20000元。

二、施工单位及其人员违反国家有关技术规范以及广西区交通运输厅、公安厅等有关道路施工管理规定和广西区高速公路管理局、广西交通投资集团有关行业管理办法的:

(一)现场施工人员在高边坡、桥梁等高处作业的,应做好相关的安全防护工作,防止滑落造成人身伤害。违反本条规定的,每次扣除1000元履约保证金。

(二)在高速公路上进行施工作业必须严格按照《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 H30-2004)、《公路养护技术规范》(JTG H10—2009)等规定设置施工区标志、标牌、水马等交通标志。交通标志倒伏、缺少或缺损(损坏、漏设、翻倒、无反光效果)的要及时恢复。违反本条规定的,每次扣除500元履约保证金。

(三)在设置施工、限速等交通标志时,应从顺交通流方向依次摆设;施工完毕后,应从逆交通流方向依次撤除相关标志,恢复正常交通。违反本条规定的,每次扣除5000元履约保证金。

(四)夜间施工必须设置夜间施工警示标志及频闪标志车(牌)和频闪灯等交通警示标志。违反本条规定的,每次扣除5000元履约保证金。

(五)路上出现能见度低于200米浓雾或强风、暴雨等恶劣天气时,施工单位应暂停施工,并增派人员维护好施工区交通标志。违反本条规定的,每次扣除5000元履约保证金。

(六)施工现场应当摆放施工公示牌,公示牌内容包括:工程项目名称,工程地点,开工日期,工期,主要技术指标,建设单位名称,施工单位名称及现场负责人姓名、电话,安全员姓名、电话,监督投诉电话、通讯地址等。违反本条规定的,每次扣除500元履约保证金。

(七)施工需封闭车道的,相关设备或人员不得超出封闭车道宽度范围,不得影响其他车道通行的车辆。违反本条规定的,每次扣除2000元履约保证金。

(八)施工作业区内超长、大型设备进行施工作业时,应保证超长(吊杆、传送带)悬出部分不能伸出作业区,不得影响其他车辆正常通行。违反本条规定的,每次扣除2000元履约保证金。

(九)施工单位负责施工作业区环境卫生,及时清除施工垃圾,不得随意倾倒施工废弃物,确保路面路貌整洁,严禁污染高速公路环境。违反本条规定的,每次扣除2000元履约保证金。

(十)施工需搭建工棚的,应选择路外安全区域。禁止在行车视线范围内搭建工棚及休息、煮食、晾晒衣物等影响高速公路形象的行为。违反本条规定的,每次扣除500元履约保证金。

(十一)施工单位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拆除路侧防护栏板、中央活动护栏和隔离铁丝网作为临时开道口,损坏公路附属设施的。违反本条规定的,每次扣除5000元履约保证金。

(十二)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深基坑、高边坡等)施工作业时要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做好安全防护措施,消除安全隐患。违反本条规定的,每次扣除5000元履约保证金。

(十三)施工单位要严格按施工设计方案规定组织施工和做好施工安全防护措施,确保高速公路面、桥梁和设施安全。违反本条规定的,每次扣除5000元履约保证金。

(十四)除上述规定外,违反国家有关技术规范以及广西区交通运输厅、公安厅等有关道路施工管理规定和广西区高速公路管理局、广西交通投资集团有关行业管理办法的,每项每次扣除履约保证金500元~5000元。

三、施工单位及其人员违反南宁运营公司涉路施工安全管理规定的:

(一)施工单位进场施工前必须到南宁路政支队办理《施工准许证》,并到相应路段分公司登记备案。违反本条规定的,每次扣除10000元履约保证金。

(二)施工单位必须建立施工人员及施工车辆的档案并报送分公司备查。施工人员还应佩戴施-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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