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隐患排查制度
为进一步完善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决定》、《鸡西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鸡西市煤矿“一通三防”安全责任事故行政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鸡西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鸡西市煤矿安全事故行政处罚和事故追究制度的通知》等文件要求,为认真落实各项岗位责任制,做到事故超前预防,减少煤矿事故发,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鸡西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制定监狱煤矿安全重大隐患排查,整改责任追究制度。
一、重大安全隐患的界定
重大安全隐患和一般安全隐患的界定根据《鸡西市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制度》进行界定。
二、重大安全隐患排查
安全隐患排查实行三级排查制度,即煤矿企业当班安全管理人员对井上、下各生产环节和作业地点进行全面排查,驻矿安全监督员对所派驻矿井上、下安全隐患每天进行一次全面排查,矿井每月进行一次全面排查,重点矿井必须每天进行一次排查。各级排查工作要做好隐患排查记录,发现重大安全隐患要立即停止作业,采取有效措施,并立即向上一
级汇报。检查不认真、监察不到位、营私舞弊、有查无管未及时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处一百元至五百元罚款。管理部门检查中发现煤矿企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考核办在考核中未发现该煤矿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处考核办主任及下各级监察人员一百元至五百元罚款。
三、重大安全隐患整改、跟踪
各煤矿安全监察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在检查中发现煤矿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必须停止作业,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整改,按隐患整改“四落实”的原则,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并上报整改措施,经公司审批后方可实施。整改工作由驻矿安全监督员现场监督落实、整改。重大安全隐患验收实行验收单制度,所有参加验收人员必须签字。整改后由煤矿矿(井)长、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联合验收,上报验收申请及验收单,经验收合格并取得开工手续后,方可恢复生产。由公司指定专人负责落实整改、跟踪问效,必须经考核办验收合格后,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公司。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煤矿逾期未改正,安检科监督落实、跟踪问题,
四、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整改的监督考核
重大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改工作实行由上到下逐级监督考核。
1、重大安全隐患排查:矿考核办监督各施工队负责人、施工队负责人监督驻矿安全监督员、驻矿安全监督员监督煤矿。未及时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工作不负责,对煤矿企业和
责任人按以上第二条进行处罚。
2、重大安全隐患的整改:考核办监督各施工队组、施工队长监督矿井跟踪问效责任人、包保矿井跟踪问效责任人监督驻矿安全监督员、驻矿安全监督员监督煤矿。重大安全隐患未按时消除、未及时跟踪问效,对煤矿责任人按以上第三条进行处罚。
五、停产整顿矿井监督
停产整顿和限期整改的矿井在停产整顿期间,各级监察人员必须认真监督落实。停产整顿和限期整改的矿井未进行停产整顿或未按时整改,隐患依然存在或未经验收擅自开工生产或未履行行开工手续,根据《鸡西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处煤矿企业二万元至五万元罚款,对企业管理人员处壹仟元至贰仟元罚款,处包保矿井跟踪问效责任人、驻矿安全监督员五百元至壹仟元罚款。
六、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