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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敬老院工作人员聘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4 06:18:4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农村敬老院工作人员聘用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敬老院工作人员管理,努力建设一支精干、高效、务实、稳定的敬老院工作人员队伍,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敬老院工作人员是指所在镇人民政府(县中心敬老院)按有关规定招聘,由县财政核拨专款的专门从事敬老院为集中供养五保对象服务的工作人员。

第二章

敬老院工作人员聘用

第三条 敬老院工作人员招聘条件:

(一)政治素质:能自觉遵守敬老院管理制度,廉洁奉公、勤劳务实、诚实守信、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热心为五保对象服务。

(二)文化素质:必须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财务人员须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业务素质:具有独立完成岗位工作能力,妥善处理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四)年龄要求: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敬老院聘用工作人员年满18周岁以上,女55周岁、男60周岁以内。

(五)身体条件:符合事业单位用人标准、身体健康,必须持有健康证。 第四条

敬老院工作人员聘用程序:

县民政局按照敬老院人员比例确定招聘职数、在报请县政府同意后制定招聘计划,各镇(县中心敬老院)按计划委托县劳务派遣公司具体负责敬老院工作人员的招聘工作,招聘结果报民政局备案后由劳务派遣公司与被聘用人员签订合同,具体招聘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委托县劳务派遣公司公布拟聘岗位、录用条件等事项;

(二)委托县劳务派遣公司对应聘人员进行审查;

(三)委托县劳务派遣公司确定考察对象并进行考察;

(四)与县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合同,选用合格人员。 第五条

敬老院工作人员聘用合同的订立:

(一)拟聘用人员经敬老院所在镇人民政府(县中心敬老院)初审同意后,委托县劳务派遣公司与被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合同一年一签(自当年1月1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止)。

(二)聘用合同签订后,报县民政局、人社局审核(一式四份),审核后返还镇政府(县中心敬老院)及受聘方各1份,县民政局及县人社局各备案1份。

第六条

聘用合同的终止和解除。

(一)受聘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工单位可将受聘方退还县劳务派遣公司,并报县民政局备案。

1、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

2、不能胜任聘用合同约定的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或不服从组织安排的。

3、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敬老院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4、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5、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和造谣生事,给用人单位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兼任其它职务不能履行本职工作的。

8、因直接责任造成较大安全事故的。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将聘用人员退回县劳务派遣公司:

1、聘用合同期满的。

2、受聘方年龄超过规定聘用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3、出现其他法定终止条件的。

(三)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 用工单位应当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县劳务派遣公司,受聘方于7日内完成工作交接,用工单位与县劳务派遣公司办理相关退回手续。

第七条

受聘方与用工单位发生争议的,用工单位委托县劳务派遣公司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申请劳动仲裁。

第三章 敬老院工作人员待遇

第八条

敬老院工作人员受聘期间工资待遇严格依照省市文件规定、按照县政府统一标准执行。

第九条 社会保险:聘用人员按照户籍自行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十条 各镇人民政府(县中心敬老院) 聘用年满50-55周岁以内女工作人员,按规定不能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

第四章

敬老院工作人员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 敬老院工作人员日常管理实行敬老院院务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院长由敬老院所在镇人民政府在聘用人员中考察任命。

第十二条 敬老院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白河县敬老院工作人员聘用管理办法》和镇人民政府(县中心敬老院)制定的规章制度,在院长的领导下按照分工积极完成好各项工作任务。

第五章

敬老院工作人员考核、奖惩

第十三条

建立和完善敬老院工作人员管理考核体系,各镇人民政府(县中心敬老院)负责制定《敬老院工作目标责任考核细则》,并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镇政府(县中心敬老院)每年对敬老院工作目标责任和敬老院工作人员进行一次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给予奖励并作为下年度续聘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与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规定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规定为准;此前所发文件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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