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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奖惩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2 00:50:3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采油厂员工奖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激励和约束机制,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维护采油厂(以下简称“采油厂”)内部正常生产、经营、管理秩序,弘扬公平正义的价值导向,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政策规章规定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xx公司关于《领导人员和管理干部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xx采油厂所属各单位、部门简称(“单位”)和与单位已经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各类人员(以下简称“员工”)。

第三条 员工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xx、xx公司和xx采油厂各项规章制度,遵守社会公共道德和职业道德,诚实守信,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自觉维护采油厂利益和形象,团结协作,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四条 xx采油厂实行奖惩制度,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以及有其它突出事迹的员工给予适当奖励,对违法违纪违规的员工给予必要惩处。对员工进行奖励与处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实事求是,合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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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奖优罚劣,奖勤罚懒;

(三)教育为主,惩罚为辅;

(四)合理有据,奖惩相适。

第二章 奖 励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员工适当奖励:

(一) 在完成生产任务或工作任务、提高产品质量或服务质量、节约资源、降低能耗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 在生产、科学研究、工艺设计与改造、产品设计与优化、改善和提高劳动效率等方面,有发明、专利、创新、改进或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重大成果或显著成绩的;

(三) 在促进企业经营、管理等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或降低企业成本方面,做出显著成绩或贡献较大的;

(四) 保护公共财产,为采油厂挽回或避免重大经济损失、防止或挽救事故贡献较大,使企业、员工和社会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五) 见义勇为,与违法违规行为作斗争,对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维持企业稳定,有显著功绩的;

(六) 维护生产、经营、财会、审计、营销、廉洁、人事、保密、档案等各类纪律、抵制歪风邪气,事迹突出的;

(七) 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维护集体利益、企业荣誉和形象,事迹突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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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在安全生产方面,排除安全隐患、防止事故发生、保障生产安全运行做出重大贡献的;

(九) 在举报和打击涉油违法犯罪活动中有重大贡献的;

(十) 对企业知名度和影响力做出突出贡献的;

(十一) 在各项工作以及有关竞赛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

(十二) 具有其他成绩或贡献,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六条 根据本制度第五条所列情形的贡献和成绩程度,给予员工的奖励分为以下种类:

(一) 表扬、嘉奖;

(二) 记功、记大功;

(三) 晋级、晋职;

(四) 授予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标兵)、三八红旗手、优秀党员、优秀工会工作者、优秀团员等荣誉称号;

(五) xx公司或企业其他规章制度中规定的奖励。 在给予上述奖励时,还可酌情发给一次性物质奖励。奖励标准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无规定的,每人最高不超过5000元;获得多个荣誉称号的,按最高荣誉称号予以奖励。

奖励发放形式为货币的,按xx公司财务管理规定列支。奖励需要在职工薪酬总额中列支的,应事先征求采油厂企业管理科的意见。

第七条 奖励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应控制好奖励的类型层次、举办周期、规模大小、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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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种类及获奖数量;

(二)奖励应紧密围绕生产、经营、科研、营销、安全等核心业务,重点面向基层和一般员工,以荣誉奖励、综合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专业奖励为辅;

(三)坚持条件公开、过程公平、结果公正和宁缺毋滥的原则,确保让真正有能力且做出突出贡献的团队和员工得到鼓励、奖励。

(四)奖励对象为单位或组织的,一般只进行荣誉奖励;奖励对象为团队和员工的,可予以荣誉及适当财物的双重奖励;

(五)物质奖励标准应与企业经济效益匹配,同年同类型奖项的奖励标准应保持一致,上级已经奖励的不再重复授奖。

第八条 奖励的提出部门、提名标准、评奖周期、奖励等次、名额比例、程序监督、授予决定等,由企业按业务条线归口原则,在权限范围内自行确定。

按照节约原则,企业职能部门组织的奖励,原则上不召开大会,但应通过企业内部新闻媒体做好宣传。

第九条 员工获得奖励前,可根据需要在采油厂内采用多种方式多级予以公示(每级公示不少于7天)。奖励证明材料,应按人事档案管理规定及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条 奖励对象获得奖励后,不论何时,被举报并经查实的,作出授奖决定的职能部门应收回荣誉和追回物质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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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纪律处分 第一节 纪律处分的种类与使用

第十一条 员工违反xx公司、xx公司和采油厂规章制度,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给予纪律处分。给予纪律处分时,国家和上级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涉嫌犯罪的移送国家司法机关。

第十二条 纪律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

视违纪违规行为轻重,一般违纪违规的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降级、降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十三条 纪律处分的期限

(一) 警告,6个月;

(二) 记过,12个月;

(三) 记大过,18个月;

(四) 降级、降职、撤职,24个月;

(五) 留用察看,12—36个月。

在处分期内,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

第十四条 违纪违规情节轻重一般按员工行为的性质、造成企业经济损失大小以及影响程度等综合判定:

(一)一般违纪,是指行为造成的社会或企业影响轻微,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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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损失小于5000元等;

(二)情节较重,是指经济损失在5000元至50000元之间,或行为虽未造成后果但本身危害性较大可能造成人身或财产一定损害,或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或使企业形象受到一定损害,或造成企业与社会不良影响,或人员伤残等;

(三)情节严重,是指经济损失超过50000元,或行为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本身危害性极大可能造成人身或财产重大损害,或造成企业生产经营秩序混乱或管理停滞、企业形象严重受损、企业与社会影响极其恶劣,或人员伤残严重、死亡,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等。

第十五条 员工受处分期间及期满后的有关待遇:

(一)处分期间,不得参与评先评优、晋职、晋级、专业技术和职业技能评聘、竞争性选拔、岗位公开招聘、岗位性薪资晋升;

(二)受降级处分的,岗位性薪资(基薪)降低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无规定的原则上降低一个档次或10%;

(三)受降职、撤职处分的,按以下办法处理并按处分后的新岗位重新确定岗位(基薪)工资:

1.管理和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相应降低一级职务或免去其聘任的职务;

2.操作服务岗位人员,相应降低一级技能职务待遇或解除聘任的技能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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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分期届满后,按所在岗位享受相关待遇。在处分期间内有悔改表现,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的,处分期届满后,在评先评优、晋职、晋级时不再受原处分影响。工资考核晋档期从处分期满次月起重新计算。

第十六条 受留用察看处分的,其所担任的所有职务予以撤销。期间应停发工资、各种津补贴及奖金,安排在其他岗位工作,根据所在岗位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表现好的,经本人申请,企业批准后可重新确定职务和工资待遇;表现不好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 员工违纪违规应受到撤职处分的,在决定给予其撤职处分时,本人已调任其他职务的,应当撤销其现任职务。

担任两个以上职务(不含党内职务)的,在给予其撤职处分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的,应当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

第十八条 对受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的员工,xx采油厂范围内原则上不得重新录用。

第十九条 违纪违规行为同时触犯本制度两条以上处理规定,可视为情节较重或按较重处分加重处理。

第二十条 二人及以上共同违纪违规应当给予处分的,根据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分别给予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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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主动交代本人违纪违规问题的;

(二) 主动检举同案人或其他人违纪违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 主动上交违规所得或赔偿损失的;

(四) 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挽回损失,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五) 本人有违纪违规行为但具有其他有利于企业或单位的突出表现的;

(六) 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 在共同违纪违规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二) 拒不退还违纪违规所得或拒绝赔偿损失的;

(三) 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规的;

(四) 伪造、销毁、隐匿、转移证据材料的;

(五) 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六) 包庇同案人员或打击报复检举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

(七) 有其他干扰、妨碍企业审查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 有本制度规定的从轻或从重处分情形之一的,在本制度规定的相应处分幅度内,给予较轻或较重处分。

有本制度规定的减轻或加重处分情形之一的,在本制度规定的相应处分幅度外,减轻或加重处分档次。

第二十四条 有违纪违规行为,但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经—8—

批评教育后改正的,或有本制度、其他制度规定的其他免于处分情节的,可免于处分。

第二节 对违反生产、经营管理制度行为的处分 第二十五条 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职业卫生健康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相应处分:

(一) 玩忽职守,违规操作,违章指挥,不按规定穿佩戴个体劳动防护用品;

(二) 擅自拆除、毁坏、挪用安全设备设施的;

(三) 违反安全生产方面法律法规和企业规定,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以及其他后果的;

(四) 瞒报、迟报、谎报安全生产事故,以及事故应急救援抢险组织不力的;

(五) 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或企业规定,导致发生环境破环、污染事故以及其他后果的;

(六) 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或企业规定,导致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以及其他后果的;

(七) 其他违反xx公司、xx公司或采油厂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事故管理制度的。

第二十六条 在技术引进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相应处分:

(一) 因提供虚假论证,引进了不具有先进性水平技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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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盲目引进,造成引进技术长期闲臵的;

(三) 工作不负责任,造成引进技术的性能或者指标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四) 其他违反xx公司、xx公司或采油厂技术引进管理制度的。

第二十七条 在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相应处分:

(一) 不按照操作规程、技术标准、质量要求进行生产的;

(二) 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给国家、企业或他人利益造成危害的;

(三) 违反规定或者工作不负责任,致使采油厂财物被侵吞、挪用、盗窃、诈骗、丢失、损坏、变质、浪费的;

(四) 未取得或未按期提交审查有关资质、权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被国家行政执法机关处罚的;

(五) 违反税务管理规定,被国家行政执法机关处罚的;

(六) 违反计量管理规定,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伪造计量数据、利用计量器具作弊的;

(七) 违反生产经营规定,造成生产经营任务不能按期完成的;

(八) 弄虚作假,谎报业绩,骗取奖励的;

(九) 其他违反xx公司、xx公司或采油厂生产经营管理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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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在营销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相应处分:

(一) 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提供虚假服务,或采取不正当手段销售产品、提供服务的;

(二) 违反规定或未经审批擅自经销,或未作市场调查和详细论证而盲目经销的;

(三) 在产品销售中擅自变更资源配臵计划,或违反管理权限和程序擅自定价的;

(四) 违反规定擅自提供赊销信用,或超出信用额度、期限提供赊销信用的;

(五) 对应收账款不进行及时催收、对账,以及对异常应收款项不及时追索或不采取有效保全措施;

(六) 利用职务之便,非法侵占、挪用、骗取客户资产;

(七) 其他违反xx公司、xx公司或采油厂营销管理制度的。 第二十九条 在采购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相应处分:

(一) 不按照规定订立合同或不按照规定进行招标的;

(二) 不进行必要的资信调查支付预付款项的;

(三) 采购标的物与市场同类商品价格相比明显偏高的;

(四) 采购标的物与合同约定严重不符而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 虚报、瞒报物资、劳务、服务等采购价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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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违反规定购入物资,造成积压、浪费、变质、失效的;

(七) 授意、指示或串通进行违规采购的;

(八) 其他违反xx公司、xx公司或采油厂采购管理制度的。 第三十条 在合同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相应处分:

(一) 签订有损企业利益的合同,或签订虚假合同的;

(二) 在不了解对方资信的情况下,盲目与之签订合同,或擅自变更合同,或未签合同即预付价款的;

(三) 不按规定授权或转委托,超越授权或滥用授权订立合同,或违反规定擅自订立、履行、变更、转让和解除合同的;

(四) 工作不负责任,造成合同不能履行,被对方追究违约责任的;

(五) 不按规定订立无效合同,造成利益纠纷的;

(六) 发现对方违约给企业利益造成损害,不及时加以纠正、制止,或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对企业利益加以保护的;

(七) 其他违反xx公司、xx公司或采油厂合同管理制度的。 第三十一条 在法律纠纷案件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相应处分:

(一) 法律纠纷案件发生后,故意隐瞒或不按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或不及时采取有效应对措施的;

(二) 应当或可以追究对方责任而擅自放弃追究的;

(三) 在承办法律纠纷案件中玩忽职守或有重大疏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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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其他违反xx公司、xx公司或采油厂法律纠纷管理制度的。

第三十二条 在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相应处分:

(一) 违反规定将勘察设计或施工任务交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的;

(二) 违反规定将工程项目发包、转包、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

(三) 违反施工质量管理规定或不按技术要求施工的;

(四) 在施工、验收工作中,对工程项目不进行严格的质量监督、管理和检查,放任损害企业利益行为发生的;

(五) 在工程项目概算、估算、预算、结算中,弄虚作假,或工作不负责任导致企业利益受到损害的;

(六) 其他违反xx公司、xx公司或采油厂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制度的。

第三十三条 在招标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相应处分:

(一) 违反规定对应当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或应公开招标而未进行公开招标的,或进行虚假招标,或采取将项目有意拆解及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

(二) 向他人透露标底,或泄漏其他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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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与投标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企业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

(四) 招标单位或个人违反规定,在企业评标领导机构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或所有投标被企业评标领导机构全部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

(五) 其他违反xx公司、xx公司或xx采油厂招标管理制度的。 第三节 对违反财务、资产管理制度行为的处分 第三十四条 在财务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相应处分:

(一) 隐瞒收入,截留、坐支、挪用、转移财产,或私设“小金库”的;

(二) 隐瞒财产不入账,形成账外资产的;

(三) 违反规定擅自开立银行账户,或出借银行账户的;

(四) 违反规定将公款或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存放的;

(五) 不按规定进行成本核算,随意核销费用,乱挤乱摊成本的;

(六) 超越权限或违反程序授权,批准资金支付的;

(七) 违反规定使用票据,或在票据丢失后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八) 其他违反xx公司、xx公司或xx采油厂财务管理制度的。 第三十五条 在会计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相应—14—

处分:

(一) 授意、指示、强令、纵容、包庇他人或擅自编造、提供、披露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及相关信息,或隐瞒重大财务会计事项的;

(二)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以及其他会计资料、或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以及其他会计资料的;

(三)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以及其他会计资料,或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以及其他会计资料的;

(四) 不按规定设臵企业财务管理系统,随意调整系统数据,改变会计信息真实性、可比性的;

(五) 不认真执行会计监督、制约制度,或违反会计人员内部牵制制度,导致贪污、挪用、失窃、携款潜逃等事件发生的;

(六) 未按照会计制度及会计准则规定核算,或披露已发生的资产损失,导致企业严重账实不符、会计信息失真的;

(七) 其他违反xx公司、xx公司或xx采油厂会计管理制度的。 第三十六条 在统计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相应处分:

(一) 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拒报或屡次迟报统计资料,或上报决定作出后提出无理更改的;

(二) 擅自编制发布统计调查结果,造成不良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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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违反有关保密条款或超越权限,擅自公布统计资料的;

(四) 强迫或授意统计部门和统计人员在统计数据上弄虚作假的;

(五) 对坚持原则实报统计数据或检举揭发统计违法、违规行为人员进行刁难,打击报复的;

(六) 在接受统计检查时,拒绝提供数据资料、提供虚假情况或转移、隐匿、毁弃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账、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的;

(七) 使用暴力或威胁的手段阻挠抗拒统计检查的;

(八) 其他违反xx公司、xx公司或xx采油厂统计管理制度的。 第三十七条 在资金管理和使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相应处分:

(一) 违反规定委托贷款,或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理财的;

(二) 违反规定出让银行授信额度、为他人代开信用证的;

(三) 违反规定在非银行金融机构或在境外金融机构存款或变相存款的;

(四) 违规拆借资金的;

(五) 未及时核对银行存款余额、清理未达账项的;

(六) 因资金管理不严,发生贪污、失窃、携款潜逃等事件的;

(七) 其他违反xx公司、xx公司或xx采油厂资金管理和使用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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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在投资决策和投资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相应处分:

(一) 违反决策制度进行大额度资金运作,或违反报批规定及程序进行资金运作的;

(二) 违反规定擅自扩大投资规模,或越权批准扩大投资规模的;

(三) 违反规定从事股票、债券、外汇、期货,以及金融衍生工具等投资业务的;

(四) 违反规定擅自进行计划外投资的;

(五) 违反规定对外投资、融资的;

(六) 对投资项目不进行有效监管,发生损失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七) 未按规定进行非主业投资的;

(八) 其他违反xx公司、xx公司或xx采油厂投资决策和管理制度的。

第三十九条 在资产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相应处分:

(一) 在资产重组、股份制改造、兼并、破产、承包、租赁、联营或与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以及境外投资过程中,将企业资产非法转移到个人或其他企业名下的;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程序,超越权限处臵资产的;

(二) 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作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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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使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

(三) 隐瞒资产真实情况,或不按规定进行清产核资、产权登记的;

(四) 违反规定低价出售、低价折股或无偿处臵企业资产的;

(五) 违反规定出售科研成果,或转让知识产权的;

(六) 违反规定进行产权交易,或处臵股权的;

(七) 违反规定从事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活动的;

(八) 在资产租赁或承包经营中,以不合理低价出售或发包的;

(九) 其他违反xx公司、xx公司或xx采油厂资产管理制度的。 第四十条 在固定资产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相应处分:

(一) 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复工或购臵建设项目的;

(二) 在固定资产购建中,乱用会计科目或资金来源不当形成账外固定资产的;

(三) 在购建固定资产过程中,建筑面积超过批准面积20%以上或投资额超过批准10%以上的;

(四) 将企业购臵的固定资产以私人或其他企业名义办理产权证明的;

(五) 在处臵固定资产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向利害关系人泄漏处臵底价,给本企业利益造成损失的;

(六) 截留、坐支处臵收入,形成账外固定资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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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未按规定进行拍卖或公开竞价处臵固定资产,给本企业利益造成损失的;

(八) 未经批准租借用车辆,或擅自配臵车辆或配臵的车辆超标、超编的;

(九) 要求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降低安全标准和工程质量的;

(十) 建设项目立项审批后,未按规定程序上报工程决算报告,或获批准后未按批准要求执行的;

(十一) 未经批准对已立项项目进行变更、臵换或变更使用企业和用途的;

(十二) 项目未经批准立项,擅自征用土地的;

(十三) 未按规定核对、验收、等级固定资产的;

(十四) 车辆报废未按规定销户或转让、变卖车辆未办理过户手续,给本企业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

(十五) 已购臵的非房屋类固定资产,一年内未能投入使用的;

(十六) 其他违反xx公司、xx公司或xx采油厂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的。

第四十一条 除不可抗力外,对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原材料、在产品、产成品等实物资产保管不当、维护不善,造成非正常毁损、报废或者丢失、被盗的,给予相应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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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对违反组织、人事管理制度行为的处分 第四十二条 在组织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相应处分:

(一) 对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或上级机构的决定,不贯彻实施,不督促落实,或做出错误决策的;

(二) 拒不执行上级规定,或制定与上级发布的规定相违背的规定,且予以实施的;

(三) 违反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个人或少数人决定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等重大事项,或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决策机构和组织决定的;

(四) 在党内搞非组织活动,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

(五) 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臵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

(六) 未经批准或超越权限擅自设立机构、提高机构规格,或超职数、超规格配备领导人员的;

(七) 擅自决定员工的薪酬;超范围或超标准发放工资、奖金、福利待遇等,增加企业成本的;

(八) 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组织任免、分配、调动、交流的;

(九) 其他违反重大事项决策及企业组织管理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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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相应处分:

(一) 不按提拔任用条件、任职资格和工作程序选拔任用管理人员的;

(二) 在人事考察工作中敷衍塞责或隐瞒、歪曲事实真相的;

(三) 在选拔任用工作中,利用职权对他人打击报复或营私舞弊的;

(四) 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其他有关章程活动的;

(五) 在选拔任用的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

(六) 采取行贿、拉票、谎报业绩等手段,为本人或为他人谋取职务的;

(七) 工作不负责任,造成用人失察或失误的;

(八) 其他违反xx公司、xx公司或xx采油厂选拔任用管理制度的。

第四十四条 在外事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相应处分:

(一) 在涉外活动中违背国家政策、损害国家尊严或利益的;

(二) 非法出境,或违反规定滞留境外逾期不归的;

(三) 未经批准,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或取得外国国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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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未经批准,擅自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或成立经营实体的;

(五) 在出国项目办理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项目审批、护照、签证或出国经费的;

(六) 违反规定或未经授权擅自与外方达成口头或书面协议的;

(七) 故意为他人离境或滞留境外逾期不归提供方便条件的;

(八) 未经批准使用因私护照执行因公出国(境)任务,或未经批准擅自随地方团组出访,私自使用因公护照办理签证的;

(九) 其他违反xx公司、xx公司或xx采油厂外事管理制度的。 第四十五条 在遵守劳动纪律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相应处分:

(一) 经常迟到、早退、擅离职守、旷工、消极怠工等违反企业请休假管理办法规定,不参加企业安排的培训,或参加培训无故旷课的;

(二) 除自然灾害、意外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外,因个人主观原因没有完成生产任务或工作任务的;

(三) 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指挥,影响生产或工作的;

(四) 通过网络、短信或其他媒介,损害企业形象的;诽谤、诬陷他人的;违规信访,捏造事实恶意投诉举报的;围堵冲击公—22—

共场所、办公场所和生产场所,扰乱企业正常秩序的;

(五) 在生产或工作岗位嬉戏打闹、打架斗殴、寻衅闹事、影响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的;

(六) 其他违反xx公司、xx公司或xx采油厂劳动纪律的。 第四十六条 在员工的调动、分配、晋级、调资、付酬、奖励、处罚、考核、考试、招聘、录用、技术与技能资格评聘、培训以及退役士兵安臵等工作中,违反国家或企业有关规定,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给予相应处分。

第五节 对违反档案、保密管理制度行为的处分 第四十七条 在保密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相应处分:

(一) 窃取企业秘密的;

(二) 故意泄露企业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的;

(三) 在无保密保障的场所阅办、存放秘密文件、资料;

(四) 擅自或指使他人违反规定复制、摘抄、销毁或私自留存秘密文件、资料;

(五) 在非保密记录本或未采取保密措施的网络和电子信息设备中记录、传输、储存秘密事项;

(六) 在涉密计算机上启用蓝牙、红外或接用无线互连功能设备;

(七) 用无保密措施的通信设备、设施和普通邮政传递秘密

—23—

信息;

(八) 在公共场所或社交活动中携带秘密文件、资料;

(九) 在私人通信及公开发表的文章、著作、讲演中涉及秘密信息;

(十) 在涉外活动或接受记者采访中涉及秘密信息;

(十一) 违反规定擅自携带秘密文件、资料、物品出境或参与外事活动;

(十二) 工作不负责任,不认真遵守保密制度和规定,导致企业秘密泄漏的;

(十三) 其他违反xx公司、xx公司或xx采油厂保密管理制度的。

第四十八条 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及其他涉密人员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保密工作职责,使所在企业的保密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相应处分:

(一) 未按要求组织传达学习、贯彻执行保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或方针政策的;

(二) 没有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对保密工作没有督促、检查的;

(三) 应当设立而未设立保密机构,未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日常保密工作,或者保密工作必需的设施、经费和工作条件没有保障,致使保密组织和保密干部难以依法履行职责的;

(四) 对存在泄密隐患的工作环节,没有制定、实施必要的—24—

保密措施的;

(五) 对涉密通信、办公自动化设备、计算机信息系统以及保密要害部位,未按规定配臵必要的保密防范设施、采取适当的技术防范措施的;

(六) 对涉及秘密的重要活动、会议、项目,未制定保密工作方案、采取保密措施的;

(七) 未按规定对秘密事项定密的;

(八) 存在重大保密隐患,可能导致泄密事件却整改不力的;

(九) 有失职、渎职行为,致使本企业或本人分管的业务工作发生重大泄密事件的;

(十) 发生泄密事件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并未按规定及时查处的。

第四十九条 在档案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相应处分:

(一) 借阅人擅自将档案(含电子档案)毁损、涂改、丢失、复制或转借的;

(二) 不按时归档,或归档文件材料不齐全,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三) 擅自缩小档案接收归档范围的;

(四) 将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等据为己有,拒绝交档案部门归档,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

(五) 玩忽职守,造成档案重大损失的;

—25—

(六) 明知所保存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有效措施的;

(七) 擅自销毁档案或涂改、伪造档案的;

(八) 擅自在网上公布带密级档案的;

(九) 以牟利为目的,出卖档案的;

(十) 没有按照档案管理权限,合理划分密级,造成重大损失的;

(十一) 企业提供利用、公布档案,损害国家、社会或其他组织利益,或侵犯个人合法权益的;

(十二) 因管理不善造成营业许可证、机构代码证、其他许可证等重要证件遗失的;

(十三) 其他违反xx公司、xx公司或xx采油厂档案管理制度的。

第六节 对违反监督管理制度行为的处分

第五十条 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相应处分:

(一) 对本企业存在的问题不认真解决,致使矛盾激化,引发影响生产经营、单位稳定、社会秩序以及其他后果的重大事件,或在发生重大事件时不及时解决,造成事态进一步扩大的;

(二) 对本企业发生的违反法律法规或企业规章制度的行为失于监督,或发现违纪违规行为后不制止、不纠正、不追究责任,或瞒案不报、压案不办的;

—26—

(三) 对控(参)股企业中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失察或发现后不予及时反映和制止,或超越授权范围行使职权的;

(四) 阻挠、拒绝、妨碍接受组织调查、审计实施,或拒绝向监察、审计以及其他监督管理部门提供有关资料、证据以及相关情况的;

(五) 案件调查人员、审计人员以及其他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六) 其他违反xx公司、xx公司或xx采油厂监督管理制度的。 第五十一条 对控告人、检举人、申诉人、审计人员、案件调查人员以及其他依法履行职责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给予相应处分。

第七节 对违反廉洁自律制度行为的处分

第五十二条 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或企业财物的,给予相应处分。

以企业名义将国有或企业资产私分给个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给予处分。

第五十三条 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或企业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时间超过3个月的;或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或挪用公款或企业资金进行营利活动或非法活动的给予相应处分。

挪用公款或企业资金不归还的,按非法占有国有或企业财物

—27—

论处。

第五十四条 个人借用公款或企业资金逾期不还的,追回其欠款,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

个人借用公款或企业资金进行营利活动或非法活动的,给予相应处分。

第五十五条 违规批准将公款或企业资金借给个人的,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降级、降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处分。

第五十六条 利用职务之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相应处分。

(一)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二)通过他人的职务行为,为第三人谋利,从中索取或收受第三人财物的。

在商业活动或其他经济往来中,违反规定索取或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中介费、佣金、礼金或其他利益,据为己有或私分的,依照前款给予处分。

第五十七条 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亲属接受对方礼金、贵重物品,或其亲属利用该人员的影响,收受礼金、贵重物品,本人知道后不予制止、纠正,或不将获取的财物如数上交的,给予相应处分。

第五十八条 企业或部门利用工作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对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28—

任人员给予相应处分。

第五十九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机关、企业以及其他单位的集体或个人行贿,或违反规定给予回扣、手续费、中介费、佣金、礼金或其他利益的,给予相应处分。

第六十条 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占用国有或企业资产归个人使用,超过6个月以上的,给予相应处分。

占用国有或企业资产拒不归还的,视为非法占有国有或企业财物。

第六十一条 利用职务之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相应处分:

(一) 将国有或企业资产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出售、折股、转让或无偿处臵给其他企业或个人的;

(二) 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收购其他企业或个人资产的;

(三) 以个人名义用国有或企业资产、资金、技术等注册企业或投资参股的;

(四) 为自己谋取属于企业的商业机会,或本人经营与本企业相同或有竞争关系业务的;

(五) 私自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或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从事证券投资以外的投资入股活动的;

(六) 与本人经营或实际控制的企业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的;

—29—

(七) 利用企业商业机密、科研成果、知识产权、业务渠道、资质、品牌或商业信誉为本人谋取利益的;

(八) 违反规定在下属企业、社会团体、行业组织、中介机构兼职,或虽经批准兼职但擅自领取兼职工资或其他报酬的。

第六十二条 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利或影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相应处分:

(一) 将国有资产或企业资产委托、租赁、承包、转卖给自己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或与其合作、联营的;

(二) 为他人经商办企业挪用、拆借资金,提供贷款抵押、质押、担保等的;

(三) 利用企业商业机会、科研成果、知识产权、业务渠道、资质、品牌或商业信誉为他人谋利的;

(四) 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企业相同业务或有竞争关系业务的;

(五) 与他人经营或实际控制的企业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的;

(六) 放任或纵容他人在本企业的关联企业或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从事证券投资以外的投资入股活动的;

(七) 为他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场地、设备、备品备件及其他生产资料便利条件(含无偿提供、有偿使用、暂时使用),或提供商标、品牌、专利、非公开信息、客户市场等方面的便利的;

—30—

(八) 为他人承揽本企业工程或参加自己主管、参与的工程施工、物资采购、加工制作等方面招标业务的;

(九) 要求或指使提拔他人的;

(十) 妨碍、阻挠调查处理涉及他人违纪违法案件的。

(十一) 其他侵害企业利益的行为。

本条所称他人是指自己的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及特定关系人。

第六十三条 领导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降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一) 以承包、租赁、合作、联营等方式经商办企业的;

(二) 本人投资或者与他人合资注册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

(三) 未经批准在其它企业或所出资企业投资入股的。 第六十四条 利用职务之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相应处分:

(一) 收受下属或有关联关系、业务关系的企业馈赠的股权、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贵重物品、礼金以及其他利益的;

(二) 本人、配偶、子女或特定关系人接受下属或有关联关系、业务关系的企业安排并支付费用的私人旅游、娱乐、健身、学习、培训、探亲、留学以及其他活动的;

(三) 将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在本企业及下属企业,或有关联关系、业务关系的企业报销的;

—31—

(四) 用公款或企业财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或借婚丧喜庆、患病等机会敛财的;

(五) 违反规定占有或使用汽车、房产及其他不动产,及其他不动产谋取私利的;

(六) 用公款或企业财物为个人装修住房,或由下属企业或有关联关系、业务关系的企业出资为个人装修住房的。

第六十五条 挥霍国家或企业财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相应处分:

(一) 违反规定滥发奖金、补贴、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物品或谋取其他福利的;

(二) 违反规定用公款或企业资金旅游,或以开展公务活动为名用公款或企业资金变相出国(境)旅游的;

(三) 违反规定举办庆典活动,或在庆典活动中发放贵重礼品、纪念品的;

(四) 违反规定用公款或企业资金包租或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的;

(五) 违反规定购买、配备、更换、使用车辆的。 第六十六条 有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第八节 其他违反规章制度行为及处分

第六十七条 一年内累计受到二次纪律处分,五年内累计受—32—

到四次纪律处分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六十八条 员工因赌博、吸食或贩卖毒品、卖淫、嫖娼、盗窃、走私、传播计算机病毒、参加邪教、恐怖或反动组织等,危害企业管理秩序、破坏经营秩序的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给予留用察看或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六十九条 利用爆炸、纵火、破坏、挟持人质等恶性暴力手段,给他人生命财产和企业利益造成威胁或危害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七十条 部门领导人员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决策失误造成资产损失的,给予相应处分。

参与决策的企业其他人员根据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分别给予处理。

参与决策的人员经会议记录证明决策时曾表明异议且投票反对的,可免于处理。

第七十一条 违反社会管理秩序,受到公安机关处罚的,给予相应处分。

第七十二条 违反政治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相应处分。 第七十三条 违反社会道德规范,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相应处分。

第七十四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

(二)款规定的“严重违反企业的规章制度”,应按规定程序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33—

(一) 根据xx采油厂请休假管理办法(延油黄勘发[2015]60号)第五十七条规定,员工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一年以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

(二) 同时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含xx公司系统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三) 提供假学历、假学位、假证件、假学习(工作)经历或其他虚假证书、证件、证明等资料信息,获取非法利益的;

(四) 偷盗原油、成品油及其他原材料、产成品等企业资产的;

(五) 被人民法院宣判构成犯罪的(但免于刑事处分或有违法行为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除外);

(六) 被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拘役或有期徒刑(含缓刑)及以上刑罚的;

(七) 在留用察看期间发生违纪违规行为受纪律处分的;

(八)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企业制度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其他处理

第七十五条 员工违纪违规还可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离岗清收、诫勉谈话、调整岗位、停职、解聘技术(技能)职务、责令辞职、限期调离等行政处理。

第七十六条 员工违纪违规还可给予扣减工资及绩效收入、赔偿经济损失等经济处罚。

—34—

第七十七条 员工因违纪违规受到经济处罚的,处罚标准企业相关制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无规定的,原则上最高不超过员工本人上年度年收入的20%。

员工受经济处罚不排除经济赔偿责任的承担。也可从本人工资中扣除。

第七十八条 员工因违纪违规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十六条规定,应赔偿企业经济损失。经济赔偿遵循以下规则:

(一)赔偿数额应与实际经济损失相当,最高不超过实际经济损失,具体由企业自行确定;

(二)经济赔偿可由员工本人一次性向企业缴纳,也可从员工本人工资中一次性或分月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员工当月货币性总收入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收入低于工作所在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第七十九条

员工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实行禁入限制:

(一) 受到降职处分的,原则上在两年内不得聘用该员工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二) 受到撤职处分的,原则上在两年内不得聘用其担任领导职务;

(三) 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受到撤职或以上纪律处分的,原则上在五年内不得聘用其担任领导职务;

(四) 造成国有资产特别重大损失,或者因贪污、贿赂、侵

—35—

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的。

第八十条 纪律处分、行政处理和经济处罚,既可单独运用,也可组合运用。

第八十一条

员工为中国共产党党员的,发生违纪违规行为,除依据本制度给予相应处理外,还可由所在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第五章 调查程序

第八十二条 给予员工纪律处分、行政处理和经济处罚的程序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处分工作相关部门应密切协作;

(二)程序合规,客观公正;

(三)保护被处分人合法权益;

(四)给予行政处理和经济处罚时,应参照纪律处分程序。 第八十三条 综合办公室、企业管理科为员工处分的重要牵头部门,业务管理部门为重要配合参与部门,可结合部门职责和组织人事管理权限等实际,按照适当原则分工协作、共同会商提出意见,xx公司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无规定的,原则上纪律处分、经济处罚由企业管理科牵头,行政处理由综合办公室牵头,必要时可成立联合工作组。

第八十四条

—36—

给予员工纪律处分一般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 根据管理权限,对需要调查处理的事实进行调查核实,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

(二) 将事件、案件的调查、审理报告以及有关建议上报采油厂领导集体讨论,无管理权限的应逐级上报。提出对被调查人给予处分、免予处分或者撤销案件的意见;

(三) 将处分意见报请具有处分决定权的机构或者上级企业审议,作出处分决定,并就处分建议与企业管理科进行沟通并征求综合办公室意见;

(四) 将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送达有关部门和受处分人,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布;

(五) 处分决定及有关材料归入受处分人档案。

第八十五条 采油厂各管理部门按业务条线实施监督。监督过程中,发现违纪违规行为的,应当调查核实。

第八十六条 对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过程中,应实行回避制度,调查核实人员及其近亲属与被调查人、被处分人有利害关系的,不得参与调查核实。

第八十七条 违纪违规调查期间,被调查人及所在部门不得拒绝接受调查。未经调查机构同意,被调查人所在部门不得批准被调查人出差或对其进行调动、调离、提拔和奖励。

第八十八条 员工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处分通知后30天内,可向采油厂综合办公室或上级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书面申诉,并提供相关证据。调解委应在

—37—

10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申诉的书面决定。

对不受理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未按期做出决定的,视为受理。员工对申诉处理结果有异议的,还可向上级调解委申请复议。

在未做出改变原处分决定之前,原处分继续有效。 第八十九条 员工对解除劳动合同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一年内,向本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十条 处分期间自处分决定做出之日起开始计算,至处分期间届满当日终止;除解除劳动合同以外的处分,处分期限届满后,受处分人提出申请,由做出该处分的机构决定是否解除处分。

第九十一条 处分期届满,由本人申请,考核合格的,经本部门有关会议通过,上报采油厂综合办公室、企业管理科审批后,可重新安排岗位或继续在原岗位工作;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九十二条 在处分期间,受处分员工工作表现特别突出或有立功表现的,可由本部提出申请,由综合办公室、企业管理科共同决定该处分是否提前解除该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九十三条 本制度应当经xx采油厂工作会议或全体职工—38—

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平等协商,按本企业决策程序决定。

第九十四条 员工入职培训时,各部门应对其进行本制度的宣讲,履行告知义务,并将培训情况予以登记,本人签字确认相关原件归入本人档案长期保存。

第九十五条 第九十六条

本制度由xx采油厂企业管理科负责解释。 本制度自颁发之日起试行。 —39—

员工奖惩办法

员工奖惩办法

员工奖惩办法

员工奖惩办法

员工奖惩办法

第十章员工奖惩办法

员工奖惩办法学习心得

员工奖惩办法心得

员工奖惩办法学习心得

《员工奖惩办法》学习心得

员工奖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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