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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的审批

发布时间:2020-03-03 09:55:3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的审批

1、跨年度发放年终奖所得税处理

年终奖属于工资薪金范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084号)第十七条规定:工资薪金支出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工资薪金只有在进入当期损益即实际支付后才能计入工资总额按照扣除标准在税前扣除,未实际支付的工资薪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1、跨年度发放年终奖所得税处理:年终奖属于工资薪金范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084号)第十七条规定:工资薪金支出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工资薪金只有在进入当期损益即实际支付后才能计入工资总额按照扣除标准在税前扣除,未实际支付的工资薪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2、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计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同时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所以,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如果公司未成立工会组织,也未向工会组织拨缴工会经费,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工会经费。而职工教育经费实际发生数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职工教育费所得税扣除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规中仅对职工教育经费的税前扣除做出了上述规定,对于职工教育经费包含哪些内容,未作规定,可参照会计方面的规定予以确认。

4、企业计提坏帐准备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第082号)规定:

(九)提取坏帐、呆帐准备金和坏帐、呆帐损失的管理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规定,纳税人发生的坏帐损失,原则上应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经报税务机关批准,也可以提取坏帐准备金。取消该审批事项后,主管税务机关应着重从以下方面加强管理工作:1.应要求纳税人在年度纳税申报时说明坏帐、呆帐损失采取直接核销法还是备抵法。2.主管税务机关应着重审核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已计提准备金的合理性和真实性。重点是纳税人申报 1 扣除的准备金数额,是否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和《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号)的规定执行,其计算基数和比例有无超出规定的范围。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可提取5‰的坏帐准备金在税前扣除。为简化起见,允许企业计提坏帐准备金的范围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因此,可以按《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计提坏帐准备金。

5、年末应付职工薪酬跨年度支付可否税前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第十七条规定:工资薪金支出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工资薪金只有在进入当期损益即实际支付后才能计入工资总额按照扣除标准在税前扣除,未实际支付的工资薪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估价入账材料已结转成本能否税前扣除2008-08-18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084号)规定:“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规定,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规定为准。”

所以,企业有关支出的税前列支应该有适当的凭证。如果单位暂估的成本在汇算前取得真实合法的凭据,那么汇算清缴时可以进行扣除。

6、某市财政局拨付基金是否应并入计税所得额:只有国家立项,并且有相关免税规定的基金才免征所得税,市财政拨付“××基金”应计入应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7、工会经费如何税前列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678号)明确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交的经费,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凡不能出具《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的,其提取的职工工会经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8、土地作为无形资产摊销是否可在税前列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六十五条: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

用于职工住房建设的单位土地使用权不是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其摊销不能在税前列支。

9、以前年度结余的福利费如何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以前年度提取的福利费有结余怎么办?2008年是否还可以提取?基数如何掌握?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2 从2008年起,企业不再提取福利费,按实际发生额在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以内扣除。即低于14%按实际扣除,高于14%的部分,年终汇算时要进行纳税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第三条规定,2007年度的企业职工福利费,仍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未实际使用的部分,应累计计入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企业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第一,企业“应付福利费”科目有结余,2008年首先使用这部分结余数,如果不足再按工资、薪金总额14%计算扣除。可能有以下两种情况:

1.结余额非常大,当年实际发生数小于结余数。这种情况可按实际发生数扣除,即使当年发生数超过按工资、薪金总额的14%计算的数额也不调整。但不能再按当年工资、薪金总额的14%计算扣除。

例1,2007年某企业“应付福利费”科目结余50万元,2008年实际发生40万元,当年按工资、薪金总额的14%计算的数额30万元怎样处理?

>>>虽然实际发生额40万元超过扣除标准30万元,但不需要调整,也不能再计提,结余的10万元可在2009年继续使用。

2.结余数小于实际发生数,不足部分可按当年工资、薪金总额的14%计算扣除。这时应区分两种情况:

(1)结余数加上当年实际发生数,未超过按当年工资、薪金总额的14%计算的数额。

例2,2007年某企业“应付福利费”科目结余10万元,2008年实际发生30万元,按当年工资、薪金总额的14%计算的数额为50万元,怎样处理?

>>>2008年可扣除20万元,以前年度结余的10万元结零。

(2)结余数加上当年实际发生数,超过按当年工资、薪金总额的14%计算的数额。

例3,2007年某企业“应付福利费”科目结余10万元,2008年实际发生60万元,按当年工资、薪金总额的14%计算的数额为50万元,怎样处理?

2008年实际发生的60万元都可扣除。当年允许扣除的数额是50万元,余下的10万元是用了2007年的结余。

例4,2007年某企业“应付福利费”科目结余10万元,2008年实际发生70万元,按当年工资、薪金总额的14%计算的数额为50万元,怎样处理?

>>>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因为使用了上年结余后,当年允许扣除的最高限额是50万元。

3 第二,企业“应付福利费”科目出现赤字,要用自有资金(税后利润或盈余公积)冲减,不能用2008年按工资、薪金总额的14%计算的数额冲减赤字。

第三,国税函[2008]264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结余的福利费必须用在职工福利方面,如果改变用途,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企业不再提取福利费,原有的“应付福利费”科目是否保留?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九号第二条的规定,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职工薪酬包括职工福利费。所以,企业的职工福利费应在“职工薪酬”科目中核算,应该设“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科目,用来归集核算发生的福利费支出。

10、企业预缴的所得税亏损弥补的处理:问:我们在所得税申报中发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所列新申报表取消了以前年度亏损弥补这一栏,那么是否意味着新的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是不允许弥补亏损的呢?我们咨询了当地税务机关,一些税务人员认为由于新的月(季)

度预缴纳税申报表取消了亏损弥补这一栏,新的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是不允许弥补亏损的。请问,我们该怎样处理这种情况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3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4行“利润总额”修改为“实际利润额”。填报说明第5条第3项相应修改为:“第4行„实际利润额‟:填报按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减除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以及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后的余额。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比照填报。房地产开发企业本期取得预售收入按规定计算出的预计利润额计入本行。”

因此,企业预缴的所得税可以在弥补亏损后再进行申报纳税。

11、企业借私人部分款项利息税前扣除的处理:企业向个人借款支付的利息在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在附有合法凭证和借款合同的情况下,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部分不能税前扣除。

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的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 号] 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所以,目前新企业所得税中未直接规定企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率,需要企业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

12、离退休人员费用税前扣除问题:问:我公司实行效益工资,为了退休人员更好的生活,退休人员除了领取社会统筹养老金外,我公司还对其支付一些补助和福利,(例如:工资、医疗费用、卫生费、党支部 4 书记补贴、报刊杂志费、煤气补助,降温费补助、离退休干部健康养护费、节日福利等),这些支出能否在所得税前扣除,另外上级公司对此部分退休人员也有一部分拨款,我财务已经计入营业外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所以,贵公司发生的上述费用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13、总机构管理费:

问: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企业间支付的管理费等不得扣除”是不是说以后总机构管理费就不在批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另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企业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当统一核算应纳税所得额,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规定。目前还没有接到通知。

14、房地产商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问: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需要区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销售或经营费用。老税法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房地产开发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支出,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在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的5‰范围内,据实扣除。同时,老税法明确了广告费的列支条件,即广告费支出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二是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取得相应发票;三是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未通过媒体传播的广告性支出,应作为业务宣传费处理。

新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部分,准予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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