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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服务协议_0315

发布时间:2020-03-03 22:54:2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知识产权服务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2007年[3]月[15]日在江苏南京签订:

1.布勒设备工程(无锡)有限公司,一家按照中国法律适当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地址为:江苏无锡新加坡工业园锡新三路2号,邮编:214028(以下称“甲方”);和

2.南京天华专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一家按照中国法律适当设立的知识产权服务公司,注册地址为:南京市中山北路49号江苏机械大厦19楼,邮编:210008。南京天华商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一家按照中国法律适当设立的知识产权服务公司,注册地址为:南京市六合区雄州工业园区,邮编:210008 (以下统称“乙方”)。 甲方希望聘请乙方为其提供专利申请代理服务和商标注册代理服务以及其他相关的服务,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聘请,为此,双方缔结本协议如下:

一.服务内容

乙方同意按照甲方的要求,向甲方提供以下服务:

1.1专利(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申请代理服务

(1)就每一项专利申请,乙方应在收到甲方提供的全部资料后的五(5)日

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报送申请材料,并在申请日后十(10)日内以挂号信向乙方寄送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就该项专利申请签发的专利受理通知书的原件;

(2) 就每一项专利申请,乙方应在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报送申请材料后,及时

跟踪该项专利申请的进展情况,并在申请日后的每一个月的最后一日,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报告该项专利申请的进展情况;

(3) 就每一项专利申请,乙方应在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该项专利申请

的任何通知、文件、证书后的五(5)日内,以挂号信向甲方寄送该等通知、文件、证书的原件;

(4) 就每一项专利申请,乙方还应向甲方提供其他任何与该项专利申请有关

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向甲方提供咨询、信息检索、代甲方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缴纳专利申请费、专利年费等。

1.2 商标注册申请代理服务

(1)就每一项商标注册申请,乙方应在收到甲方提供的全部资料后的五(5

日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报送申请材料,并保证在申请日 1

后一百五十日(150)内取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就该项商标注册申请签发的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在收到该商标注册申请受

理通知书后的五(5)日内,以挂号信向甲方寄送该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的原件;

(2) 就每一项商标注册申请,乙方应在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报

送申请材料后,及时跟踪该项商标注册申请的进展情况,并在申请日

后的每一个月的最后一日,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报告该项商标注册申请

的进展情况;

(3) 就每一项商标注册申请,乙方应在收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关于该项专利申请的任何通知、文件、证书后的五(5)日内,以挂号信向甲方寄送该等通知、文件、证书的原件;

(4) 就每一项商标注册申请,乙方还应向甲方提供其他任何与该项商标注

册申请有关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向甲方提供咨询、信息检索、代甲

方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缴纳商标注册申请费等。

1.3 其他服务

(1) 自本协议生效后,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并按照甲方提供的竞争对手

名录(见附件一),不时对甲方竞争对手的专利和商标注册申请情况进

行跟踪和检索,并于每个月的最后一日,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报告甲方

竞争对手的专利和商标注册申请情况。

(2)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每个公历年度结束之日的五(5)日前,乙方应以书

面形式,就甲方在该公历年度委托乙方提出的所有的专利和商标注册

申请、以及甲方竞争对手的在该公历年度所有的专利和商标注册申请,向甲方提供年度情况报告。

二.服务费

甲方同意按照以下时间和标准向乙方支付服务费:

2.1 专利申请代理费:就每一项专利申请,乙方应在向甲方寄送专利申请受理通 知书的同时,向甲方寄送该项专利申请的申请费和申请代理费的正式发票,甲方 应在收到发票后的五(5)日内向乙方支付申请费和申请代理费。专利申请费和 申请代理费的标准见附件二。

2.2 商标注册申请代理费:就每一项商标注册申请,乙方应在向甲方寄送商标注 册申请受理通知书的同时,向甲方寄送该项商标注册申请的申请费和申请代理费 的正式发票,甲方应在收到发票后的五(5)日内向乙方支付申请费和申请代理 费。商标注册申请费和申请代理费的标准见附件三。

2.3 其他服务费:就乙方按照本协议向甲方提供的其他服务,甲方同意每年向乙 方支付服务费人民币壹万(RMB10,000)元整,其中百分之五十(50%)由甲方在 本协议生效后的七(7)日内,凭乙方开立的正式发票向乙方支付;另外的百分 之五十(50%),由甲方于本协议期限届满之前的七(7)日内,凭乙方开立的正 式发票向乙方支付。

三.乙方的陈述和保证

乙方为签署本协议以及提供本协议项下的服务向甲方作出如下陈述和保证:

3.1 乙方已按照中国法律的规定获得从事提供专利申请代理服务和商标注册申 请代理服务所需要的所有资格、许可、和批准,其签署本协议和提供本协议项下 的服务是完全合法和有效的。

3.2 乙方未曾向附件一所列的任何一位甲方的竞争对手提供过任何服务,并保证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不向附件一所列的任何一位甲方的竞争对手提供任何服务。

3.3 代表乙方签署本协议的人是乙方的合法的法定代表人,其签署的本协议对乙 方有完全的法律上的约束力,并可依照中国的法律执行。

3.4 乙方保证上述各项陈述和保证在签署本协议时以及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是真 实、准确和有效的。

四.保密

甲方按照本协议提供给乙方的任何资料和信息属甲方的保密信息和甲方拥有所 有权的财产,乙方应对该等资料和信息严格保密,除为履行本协议的需要向国家 知识产权局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作出的披露外,未经甲方书面同意, 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并保证在本协议履行完毕后,将所有的资料和信息归还 甲方。

五.法律责任

乙方应严格按照本协议的规定以及甲方的要求,认真、及时、诚信、谨慎地履行 义务。如果乙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何规定或由于乙方的任何疏忽、过失,给甲方造 成损失的,乙方应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六.通知

6.1 本协议项下一方给予另一方的任何通知,应以书面方式按以下通信地址发送 给另一方的联系人:

甲方:布勒设备工程(无锡)有限公司

联系人: 秦晓冬

地址:江苏无锡新加坡工业园锡新三路2号

邮编:214028

电话:0510-8528 2888-205

传真:0510-8528 2889

E-MAIL: tony.qin@buhlergroup.com

乙方:南京天华专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南京天华商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联系人:夏平

地址:南京市中山北路49号江苏机械大厦19楼

邮编:210008

电话:025-83323913手机:13605194702

传真:025-83300913

E-MAIL: thpatent@163.com

6.2 如果任何一方通信地址或联系人发生变更,应在发生变更之日起的三(3)日内以书面通知另一方。

七.生效、期限

7.1 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于本协议文首所载日期生效。

7.2 本协议有效期为一(1)年,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2008年[3]月[15]日终止。本协议有效期满之日,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签本协议或根据实际情况另行签订协议。

八.其他

8.1 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8.2 本协议附件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九.签署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

甲方:布勒设备工程(无锡)有限公司 (公章)

授权代表人:

签字:

乙方:南京天华专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公章) 南京天华商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冬涛

签字:

附件:

附件一:甲方的竞争对手名录

附件二:专利申请费和申请代理费的标准

附件三:商标注册申请费和申请代理费的标准

知识产权服务合作协议

知识产权协议

知识产权保密协议

知识产权共享协议

知识产权归属协议

知识产权保护协议

知识产权共享协议

员工知识产权协议

知识产权保护协议

知识产权顾问协议

知识产权服务协议_0315
《知识产权服务协议_0315.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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