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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部委小微企业政策

发布时间:2020-03-02 00:35:4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附件2

国务院及各部委、金融机构扶持

小微企业政策措施汇总

一、国务院及各部委扶持小微企业有关政策

1.2011年10月1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国九条” ⑴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

⑵清理纠正金融服务不合理收费,切实降低企业融资的实际成本;

⑶拓宽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渠道;

⑷细化对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差异化监管政策; ⑸促进小金融机构改革与发展;

⑹在规范管理、防范风险的基础上促进民间借贷健康发展; ⑺提高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将小微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延长至2015年年底并扩大范围;

⑻三年内免征小微企业印花税,将金融企业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延长至2013年年底,将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金融保险收入减按3%征收营业税的政策,延长至2015年年底;

⑼扩大中小企业专项资金规模,更多运用间接方式扶持小型微型企业,进一步清理取消和减免部分涉企收费。

2.2011年10月24日财政部公布《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

通知要求,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

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3.2011年10月25日银监会出台《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补充通知》

该补充通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重点加大对单户授信总额500万元(含)以下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通知对“商业银行发行小型微型企业专项金融债”的条件进行了明确,而获准发行金融债的银行,该债项所对应的单户授信总额500万元(含)以下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在计算“小型微型企业调整后存贷比”时,可在分子项中予以扣除。

4.2011年10月31日财政部发布第65号令

决定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提高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为,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为,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5000-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300-500元。

5.2011年11月2日科技部联合财政部、银监会等8部委共同出台《关于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加快实施自主创新战略的若干意见》

其中明确要扩大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模,综合运用阶段参股、风险补助和投资保障等方式,引导创投机构向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

6.2011年11月14日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根据通知,免征的22项收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

⑴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企业注册登记费;

⑵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发票工本费;

⑶海关部门收取的海关监管手续费;

⑷商务部门收取的装船证费、手工制品证书费、纺织品原产地证明书费;

⑸质检部门收取的签发一般原产地证书费、一般原产地证工本费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工本费;

⑹贸促会收取的货物原产地证明书费、ATA单证册收费; ⑺国土资源部门收取的土地登记费;

⑻新闻出版部门收取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费;

⑼农业部门收取的农机监理费(含牌证工本费、安全技术检验费、驾驶许可考试费等)、新兽药审批费、《进口兽药许可证》审批费和已生产兽药品种注册登记费;

⑽林业部门收取的林权证工本费;

⑾旅游部门收取的星级标牌(含星级证书)工本费、A级旅游景区标牌(含证书)工本费、工农业旅游示范点标牌(含证书)工本费;

⑿清真食品认证费;

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批准设立的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7.2011年11月17日财政部、国税总局公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及上海试点的相关政策

确定了增值税扩围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增值税税率。根据方案,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其中,租赁有形动产等适用17%税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适用11%税率,其他技术研发、文化创意、物流等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

8.2011年11月23日国家工商总局发布《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

《办法》规定,债权转股权,是指债权人以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行为。明确了债转股的三种情形:公司经营中债权人与公司之间产生的合同之债转为公司股权,债权人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认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公司破产重整或者和解期间,列入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

9.2011年12月29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办法》规定,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预算应当占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预算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不能低于60%。

10.2012年2月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确定进一步支持

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

这些政策措施包括完善财税支持政策;努力缓解融资困难;加快技术改造,提高装备水平,提升创新能力;加强服务和管理等。

二、金融机构扶持小微企业有关举措

1.中国银行出台的有关扶持举措

对小企业贷款新增1200亿元以上,小企业贷款增速预计超过全行整体贷款平均增速30个百分点以上;全面推广“信贷工厂”服务模式,在各地设立专门服务于小微企业的专营机构和特色支行;筹建20多家村镇银行,专门服务县域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种养专业户等。

2.农业银行出台的有关扶持举措

加大信贷投放力度,全面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对小微企业贷款增量超过1000亿元;对单户授信50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利率最高上浮幅度不超过基准利率的30%;对小微企业免收贷款承诺费、资金管理费、咨询费等,对小微企业免收财务顾问费,贷款时不强行推销理财、保险、基金等产品。

3.建设银行出台的有关扶持举措

建行将积极推广“成长之路”“速贷通”“小额通”“信用贷”等为小微企业量身定做的信贷方式,尝试扩大中小企业集合债和集合票据发行规模,帮助其拓宽融资渠道。

4.工商银行(江西省)出台的有关扶持举措

将“网贷通”作为服务小微企业的拳头产品和重要手段,客户通过网银自助提款还款,贷款不受时间和空间限制,实现

了“随时随地、随借随还”;创新担保方式,接受小微企业客户互保、联保等保证方式;除原有的小微企业临时贷款、周转贷款、贴现贷款和银行承兑汇票外,工商银行江西省分行又陆续推出了保理、发票融资、商品融资、信用证项下的买方和卖方融资、经营性物业贷款等系列产品。

5.民生银行出台的有关扶持举措

贷款规模新增的60%支持小微企业;500万以下贷款的商户机构开展绿色通道;专门为小微企业埋头金融债,就是特种金融债,成为第一家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特种债的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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