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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户外广告牌匾必须作用规范汉字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3-03 09:57:0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明水县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明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明

明语联发[2007]2号

文件 水县公安局关 于 户 外 广 告 牌 匾 必须使用规范汉字的通知

各广告、牌匾经营制作单位、各业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黑龙江省汉语言文字应用管理条例》,为美化和亮化城市,加速我市精神文明建设的步伐,强化社会用字的规范化,广告、牌匾用字规范化,避免工作中出现偏差和财力方面的浪费,明水县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明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明水县公安局依法对广告、牌匾等社会用字的规范化提出以下要求:

一、全县辖区内所有广告、牌匾经营制作单位和使用业户,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黑龙江省汉语言文字应用管理条例》要求,使用规范汉字,不得使用繁体字、异体字和已废止的简化字等不规 1 范汉字,已使用的不规范汉字的户外广告、牌匾各业户,要及时更改或更换。

二、规范汉字是指:

(一)简化字以1986年经国务院批准重新发表的《简化字总表》为标准;

(二)异体字中的正体字以1955年国家公布的《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为标准;

(三)印刷用字以1988年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和新闻出版署联合发布的《现代汉语通用字表》为标准。

三、不规范汉字是指:

(一)1986年国家《简化字总表》中被简化的繁体字;

(二)1986年国家公布废止的《第二次简化方案(草案)中的简化字》;

(三)1965年国家淘汰的旧字形;

(四)1955年国家《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中淘汰的异体字;

(五)错别字;

(六)电脑制作的美术字、变体字有增减笔划或改换部件的。

四、下列情形,可以保留或者暂使用繁体字和异形字:

(一)历史文物古迹(不含说明性、示意性文字);

(二)革命领袖、已故文化名人、革命烈士的题字、题词和手书墨迹;著名国际友人、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的题字题词;

(三)注册商标定型字;

(四)姓氏中的异体字;

(五)书法、篆刻等艺术作品,具有装饰作用的各种艺术字,要书写正确、外形美观,易于辨认;

(六)因公共服务需要,招牌、广告、告示、标志牌等用字,需要汉语拼音的,应当在汉字下标注,不得单独使用汉语拼音。用汉语拼音拼写时以词为书写单位,汉字所占面积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五、社会用字的书写行款:横写由左至右,竖写的由右至左。

明水县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明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明水县公安局

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文字 规范 通知 明水县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2007年9月26日印发

共印12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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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户外广告牌匾必须作用规范汉字的通知
《关于户外广告牌匾必须作用规范汉字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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