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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检换证

发布时间:2020-03-03 01:48:3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关于开展全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年检 和换发新版办学许可证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由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制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证已下发到各地市。按照国家人社部的规定和省人社厅的要求,各地市在换发新办学许可证之前,必须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进行严格的年检。对年检合格的学校换发新办学许可证。为加强我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管理,切实提高我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质量,市人社局决定于2011年5月开展我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年检换证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年检换证工作程序

此次年检换证工作分五个阶段进行:

1、上报材料阶段。时间为5月16日—6月10日,各县(区)对本辖区内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基本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并进行初审,将初审材料上报市人社局职业能力建设科;市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要将本学校基本情况以书面材料上报市人社局职业能力建设科。

2、实地检查验收阶段。时间为6月13日—7月15日,市人社局职业能力建设科将组织人员深入各县(区)、各学校,按照《黑龙江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的规定和省人社厅的要求逐个进行实地检查验收。

3、验收合格发证阶段。时间为7月18日—7月29日,对实地检查验收合格的学校颁发办学许可证。

4、整改阶段。时间为7月18日—9月16日,对实地检查验收不合格,经整改后能够达到验收标准的学校,限定整改时间2个月。

5、复检收尾阶段。时间为9月19日—9月30日,对整改后的学校进行复检。合格的颁发办学许可证,仍达不到办学条件的取消其办学资格。

二、检查内容

按照《黑龙江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黑教联

[2010]11号)和《黑龙江省社会职业培训机构年检评估细则》规定的检查内容进行检查。

1、办学规模。具有不少于同时培训200人的规模。

2、办学场所。使用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租用的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不得租借临时性简易建筑,不得租借危房、民舍,不得租借从事正常活动的中小学及其他学校的教学校舍。

3、应具有与开办职业(工种)相适应的用于技能训练的实习场地、场所和实验、实习设备,有充足的实习工位,并符合国家职业机能鉴定标准规定。

4、应配备专职校长1人。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高级以上国家职业

资格。

5、应配备专(兼)职财务管理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

6、应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教师总数的三分之一。学校必须与教师签定聘任合同。

7、应配备不少于2人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高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

8、应具有与培训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材。应建立各项管理制度。

三、相关要求

各县(区)人社部门、市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要高度重视此次年检换证工作,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及时上报材料。对在年检期间没有按时上报材料和不接受年检的职业培训学校将视为自动撤销,取消该单位办学资格。市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近期将组织相关执法部门进行联合大检查,对不具备办学资格而从事职业培训的单位或个人,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严肃查处。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O一一年五月六日

年检换证提示

年检换证通知

会计证年检登记换证委托函(推荐)

代码证网上业务(年检、变更、换证等业务)指引

关于本区实施事业单位年检和换证工作的通知

换证通知

换证申请书

换证申请书

换证申请

换证申请

年检换证
《年检换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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