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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办理事项

发布时间:2020-03-03 03:12:2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参保单位办理社保登记业务:

参保单位社保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编号、单位名称、单位类型、法人代表、经济类型、行业类别、所属地区、开户银行、银行账号等。

(一)申报:按政策规定应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或成立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区(县)社保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并提交以下证件和资料:

1、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3、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5、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受理:登记岗应认真核对参保单位提交的证件和资料,审查参保单位填写的《社会保险登记表》是否符合要求,所附资料是否齐全,对不符合要求的,应退回参保单位要求补齐。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应予即时受理。

(三)核定:根据“单位类型”“行业类别”,确定参保单位应参加险种和工伤保险缴费比例。在《社会保险登记表》的“参加险种及日期”栏目中选择险种和填写参加日期,经办人签字,加盖区(县)社保所公章,录入参保单位基本信息,打印《参保单位登记信息单》交参保单位经办人核对,无误,打印《社会保险登记证》,将《社会保险登记证》、加盖审核章的《参保单位登记信息单》交参保单位经办人留存。

(四)存档:《社会保险登记表》。附件:

1、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复印件;

2、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复印件;

3、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4、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5、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6、其他证明材料。 参保单位办理正常缴费业务:

1、申报:参保单位必须按月办理缴费申报手续,每月10日前,参保单位应根据当月人员增、减变动情况,填写《缴纳社会保险费人员增加、减少表(表六)》,提供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退休人员退休审批表等证明材料,到所在区(县)社保所办理缴费申报手续,经区(县)社保所审核后,核定参保单位应缴社会保险费。

2、受理:区(县)社保所依据参保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人员增加、减少表(表六)》,检查填写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加盖单位公章及经办人签字等。凡要求补缴当年社保费的新增人员,应要求单位提供《劳动合同》,对减少人员,应查对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退休审批手续等证明材料,确认后,方可办理人员增减审核。缴费个人增加原因包括:新招工、再就业、市内转移、外地转入等;减少原因包括:离退休(职)、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转出本市、死亡等。

(1)续保人员:提供职工个人社会保险编号,填写《缴纳社会保险费人员增加、减少表(表六)》;

(2)首次参保人员,持职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近期免冠照片一张,填写《参加社会保险人员情况登记表(表四)》;

(3)外地调入人员,持职工养老保险转移情况表单、个人帐户明细单、职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近期免冠照片一张,填写《参加社会保险人员情况登记表(表四)》,办理转移接收和增人手续。

(4)新招收、调入的职工,以本单位实际发放的月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社保信息系统有当年缴费基数的,使用原基数。

3、核定:依据《缴纳社会保险费人员增加、减少表(表六)》,做单位人员增减变动审核,打印《增加、减少审核单》《社会保险费征集计划》各一份,加盖审核章后交参保单位。区(县)社保所经办人员在《缴纳社会保险费人员增加、减少表(表六)》中签字、填写办理时间并加盖审核章后存档。

4、存档:(1)《缴纳社会保险费人员增加、减少表(表六)》;(2)《参加社会保险人员情况登记表(表四)》;(3)其他证明材料。

5、缴费单位办理缴费申报后,未及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区(县)社保所应向其发出《社会保险费催缴通知书》,通知参保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补缴欠费。对拒不执行的,向稽查审计科报告,由稽查审计科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提供相关情况和资料,通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限期改正处理;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所收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

6、对因筹资困难,无法一次足额缴清欠费的单位,区(县)社保所应要求欠费单位制定补缴计划。如欠费企业发生被兼并、分立、破产等情况时,按下列方法签订补缴协议。

(1)欠费企业被兼并的,与兼并方签订补缴协议; (2)欠费企业分立的,与各分立方签订补缴协议; (3)欠费企业进入破产程序的,与清算组签订清偿协议; (4)企业被拍卖出售或租赁的,与主管部门签订补缴协议。

7、参保单位根据《社会保险费催缴通知书》或补缴计划办理补缴手续。

参保单位缴费基数申报业务:

每年12月,区(县)社保所应督促辖区参保单位办理当月缴费申报审核,应缴费核定后,打印《参保人员缴费基数申报表》或考贝电子申报表交参保单位填报,次年3月31日前,区(县)社保所依据参保单位提交的《参保人员缴费基数复核表》确认缴费基数。

(一)申报。参保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填报《参保人员缴费基数申报表》,并附《年度参保单位社会保险年检申报表(JH-07)》及有关凭证资料,到区(县)社保所申报缴费基数。

(二)受理:区(县)社保所参照参保单位报送的《年度参保单位社会保险年检申报表(JH-07)》及有关凭证资料,检查参保单位填报的《参保人员缴费基数申报表》是否符合申报要求,申报基数总额与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是否相符,出现不一致,应要求单位提交书面说明或通过社保年检核实。

(三)核定:

1、区(县)社保所依据参保单位报送的《参保人员缴费基数申报表》,录入或通过电子报盘方式将申报基数切换入社保信息系统,切换前应进行杀毒处理。

2、录入或切换数据完成后,打印《参保人员缴费基数复核表》交参保单位核对。

3、参保单位核对无误后,在《参保人员缴费基数复核表》中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凡更改基数人员应作出标识,将签字盖章的《参保人员缴费基数复核表》报送区(县)社保所。

4、区(县)社保所依据参保单位提交的《参保人员缴费基数复核表》进行复核确认。

5、凡年度“首月缴费审核”(实际操作为当年4月份)须打印“缴费单位职工缴费明细单”或将数据拷盘交参保单位作为从职工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依据留存。

(四)存档:《参保人员缴费基数复核表》作为社保年检业务档案附件存档。

参保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标准:

(一)基本养老保险费:企业按缴费基数的20%缴纳。职工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8%缴纳。缴费基数低于自治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作为缴费基数;超过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作为缴费基数。

(二)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按缴费基数的7.5%缴纳,职工个人按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的2%缴纳。单位退休人员按本人月养老金(退休金)作为缴费基数,个体灵活就业人员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按个体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率缴纳。

(三)失业保险费:单位按缴费基数的2%缴纳,职工个人按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的1%缴纳。农民合同工本人不缴费。

(四)工伤保险费:单位以缴费基数按照本单位行业类别确定的缴费比例缴纳。费率标准为:一类0.5%;二类0.9%;三类1.4%。参保单位农民工以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所在单位工伤保险费率标准缴纳。

(五)生育保险费:单位按缴费基数的0.8%缴纳。

(六) 大额医疗救助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每人每月按10元标准缴纳。

(七)公务员医疗补助:各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及退休人员按照国家公务员缴费基数(含退休人员退休金)的4%缴纳。

(八)离休人员、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医疗经费征缴标准为每人每年2.1万元。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经费征缴标准为每人每年1.7万元。

(九)进城务工人员住院医疗保险:用人单位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7元;进城务工人员个人为每人每月3元。

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经核定后,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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