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新农合〔2011〕21号
安岳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
关于进一步规范特殊病种鉴定与补偿管理的通知
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特殊病种门诊大额补偿的管理,根据《安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安岳县2011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报销方案的通知》(安府办函〔2011〕181号),结合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门诊大额补偿的特殊病种及项目范围
(一)特殊病种Ⅰ类 :①慢性肾功衰(尿毒症期)肾透析;②恶性淋巴瘤放化疗;③食管癌术后放化疗;④胃癌术后放化疗;⑤乳腺癌术后放化疗;⑥宫颈癌术后放化疗;⑦鼻咽癌放化疗;⑧白血病;⑨器官移植术后。
(二)特殊病种Ⅱ类 :①精神障碍性病症(强迫性神经症、精神分裂症、躁狂症、偏执性精神障碍);②肝硬化失代偿期;③系统性红斑狼疮;④肾病综合症。
(三)特殊病种III类:①高血压伴脑出血并肢体偏瘫;
- 1
(一)已在本县内县直医疗机构、县外公立二等甲级以上医疗机构因待鉴定的特殊病种住院的,本人凭身份证、医疗证、出院证明(或经治医疗机构病情证明)直接到县新农合管理中心办理《特殊病种门诊补偿证明》。
(二)长期卧床不能行走的患者,先在当地的村委会、乡镇政府出具有效证明后,再到乡镇卫生院开具病情证明(须有院长签字),填写《安岳县新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特殊疾病申请表》后直接到县新农合管理中心办理《特殊病种门诊补偿证明》。
(三)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患者,已在县内二等乙级以上医疗机构连续透析2月以上,在治疗所在的医疗机构开具病情诊断证明,本人凭身份证、医疗证、病情诊断证明直接到县新农合管理中心办理《特殊病种门诊补偿证明》。
四、特殊病种鉴定及医疗机构定点
(一)特殊病种鉴定医疗机构
1.精神障碍性病症外其他特殊病种的鉴定医疗机构 安岳县人民医院、安岳县中医院;
2.精神障碍性病症的鉴定医疗机构:安岳县康复医院。
(二)特殊病种门诊就诊及补偿定点医疗机构 县内县直公立医院、镇中心卫生院、符合条件的乡镇卫生院(经新农合管理中心审批认定)。
五、特殊病种门诊费用报销比例及封顶线
在特殊病种报销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在专科用药和专科检查治疗费用内:
(一)特殊病种Ι类 :不计起付线,报销比例为60%,每人每年累计补偿金额不超过6000元。
- 3医疗费用。
七、本办法自2011年 7月 15 日起施行。
八、本办法由县新合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二○ 一一年七月十三日
主题词:新农合 规范 管理 通知 抄 送:存档。
安岳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 2011年7月13日印
- 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