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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特殊规定病种门诊就医及医疗费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2 21:15:5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特殊规定病种门诊就医管理及报销原则

一、特殊病病种的范围

本办法所指特殊病病种包括下列病种:

(一)需门诊放化疗的恶性肿瘤(含白血病、脑瘤);

(二)需门诊透析的慢性肾功能不全;

(三)需门诊抗排异治疗的器官移植术后。

二、特殊病病种的认定

参保职工患特殊病病种后,于每月10日前由所在单位提供下列资料向石家庄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申请认定。

(一)病历资料:

1、恶性肿瘤:住院或门诊病历记录、影象学检查报告、病理学检查报告或细胞学检查报告复印件。如无病理学报告或细胞学检查报告,须医生在诊断证明上注明原因。

2、慢性肾功能不全:住院或门诊病历记录、肾B超报告、透析记录、相关化验报告单复印件。

3、器官移植术后:全部住院病历复印件。

(二)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开具的诊断证明。

(三)《石家庄市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病种认定表》。

市医保中心对申报病种诊断和治疗明确、依据充分的予以认定;对诊断或治疗依据有疑问的,组织专家在指定地点进行体检认定;对诊断或治疗依据不足的,不予认定。认定后发放《石家庄市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病种就医证》(以下简称《就医证》)。

三、特殊病病种的认定有效期限

特殊病病种认定后,自当月起享受使用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门诊医疗费待遇,有效期一年。一年后仍需门诊放化疗、透析或抗排异治疗的,凭放化疗方案、透析记录或抗排异用药记录以及指定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应诊断证明再行申报。

四、就医管理

(一)参保人员认定器官移植术后,应持《就医证》、基本医保卡和基本医保病历本到具备相应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诊治;也可在定点医疗机构检查后到市医保中心指定的药店购药。

(二)慢性肾功能不全和恶性肿瘤病种实行定点诊治。慢性肾功能不全的参保患者从具备透析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机构中选择一家,作为本人门诊透析的定点医疗机构,一定一年不变。

恶性肿瘤参保患者从二级及以上有肿瘤科的定点医疗机构或市医保中心指定有肿瘤科的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一家,作为本人门诊放化疗的定点医院,一定一年不变。

慢性肾功能不全和恶性肿瘤病人,应持《就医证》、基本医保卡和基本医保病历本到本人定点医疗机构诊治。

(三)定点医疗机构应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严格执行本办法规定的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特殊病病种费用范围。

五、医疗费报销

参保职工患特殊病病种,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在指定的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医疗费,先由个人垫付,但要使用基本医保卡,按基本医保就医程序操作,治疗终结由所在单位即我院学生创业就业教育处凭《就医证》复印件、门诊病历记录复印件、大型检查报告复印件、外检(治)外购药品审批表、医疗费票据,于每月10日前向市医保中心申请报销。

器官移植后门诊抗排异治疗医疗费,实行单病种限额管理:术后第一年每月不超过6000元,术后第二年每月不超过5000元,术后第三年及以后每月不超过4000元。医疗费在限额标准内的,按规定支付,超出限额标准的,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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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特殊规定病种门诊就医及医疗费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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