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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门诊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15:19:1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双流县正兴镇卫生院

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规范本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根据《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门诊特殊疾病指患病后需长期治疗,在病情稳定的情况下,治疗可以在门诊进行,且医疗费用较高的疾病。按病种分为下列三类,具体认定标准依照《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认定标准和诊疗范围》,我院主要办理第一类精神疾病类的特殊门诊:

精神疾病:阿尔茨海默病、脑血管所致精神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躁狂症、抑郁症、双相情感障碍。

第三条

定诊疗项目和药品范围:定点医疗机构应根据病情提出治疗方案,确定所需药品名称(与药品目录一致)、用法和用量、诊疗项目(含物价编码及检查、治疗次数等)。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门诊特殊疾病诊疗项目和药品必须符合《附件》的规定。

第四条 按要求填写《门诊特殊疾病申请表》,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同意并确定审核期起止时间后生效。门诊特殊疾病每3个月办理一次审核,符合第一类病种的门诊特殊疾病每6个月办理一次审核。 第五条 定点医疗机构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时,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清算申请单(须加盖定点医疗机构公章);

(二)《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申请汇总表》(须加盖定点医疗机构公章);

(三)《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结算表》(须加盖定点医疗机构公章);

(四)财政、税务部门制作或监制的门诊收费专用票据、商业销售发票(限定点零售药店);

(五)患者或家属签字认可的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清单、药品处方、检查报告。

第六条 审核期内,参保人员因病情变化需更换治疗和用药方案,应由申请时所核准的定点医疗机构填写《门诊特殊疾病治疗和用药方案更改申请表》,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刷卡办理的由定点医疗机构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更改申请;未刷卡办理的由参保人员个人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更改申请。更改时间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定。

第七条 参保人员就医时,定点医疗机构应根据《处方管理办法》规定,严格按照门诊特殊疾病核准方案开具处方,处方用量最长不得超过15日。核准同意在门诊特殊疾病使用的药品必须单独开具处方,处方上应写明药品的剂型、规格、总量、用法及价格。对某些病情稳定的疾病或参保人员因探亲、出差等特殊情况,由医师注明理由和参保人员提供相关证明,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后可适当延长处方用量。

第八条 审核期内,参保人员需住院治疗的,该审核期内的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由个人全额垫付,待审核期满后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结算。住院期间不得产生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如确因病情需要,产生的药品、检查、治疗等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不得与住院费用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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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门诊管理办法
《特殊门诊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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