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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槐镇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计划

发布时间:2020-03-02 12:43:4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2011年古槐镇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计划 2011年是“十二五”时期的开局之年,我镇大调解工作将继续以党的十七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深化认识、做强基础、完善机制、提升绩效”的工作思路,注重以人为本,不断创新思维、创新机制、创新手段、创新特色,进一步强化基层基础工作,完善大调解机制,有效防止和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更好地发挥大调解工作在构建“平安古槐”、“法治古槐”、“和谐古槐”中的重要作用,为全镇经济社会跨越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一、进一步强化队伍建设

1、按照长乐市《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的要求,调整充实镇调处中心工作人员,镇调处中心配齐专职调解员2人。

2、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提升调解员的政治理论、法律知识、调解实务、岗位技能等综合素质,建立首席调解员

队伍,推进调解员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全面实行调解员任前培训、定期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镇、村按要求年内对调解员普遍轮训一遍。镇将半年召开一次全镇大调解工作推进会,通过“以会带训”的形式,进一步提升基层调解工作水平。

3、镇要重点解决调处中心成员兼职挂名、业务能力不强、组织协调不平不适应形势需要等问题,进一步调整人员,充实力量,提高能力,确保有人办事、能办事、办成事。

4、村和企事业单位调委会在镇调处中心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履行好排查和调处的职能。200人以下企事业单位和经济实体都要建立调解组织,完善工作制度,规范调处工作,提高调处实效。

5、进一步巩固壮大矛盾纠纷信息员队伍建设。每十户选定一名调解信息员,建立名册,强化管理,公示上墙、公开服务。进一步加强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民间组织信息员队伍建设。对选配的信息员要明确职责,落实奖惩措施,做到“有其责、有其为、有其奖”,更好地激发调解信息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

6、调处中心要积极发挥调处与管理的双重职能。镇、村两级调解组织对辖区内社会矛盾纠纷实行统一管理,具体

负责本辖区大调解工作部署、典型推广、督促检查、考核评比等工作。充分行使矛盾纠纷的分流指派、调处调度、督查督办、一票否决和干部任用建议等权力。镇调处中心要加强对村(居)和企事业单位调处工作的业务指导,不断提高自身和基层调解组织排查预警以及调处化解矛盾的水平。

二、完善“大调解”工作制度建设

1、矛盾纠纷排查制度。坚持受理调处与主动排查矛盾纠纷的相结合,镇每半月一次、村居每旬一次组织排查矛盾纠纷,并实行“有矛盾报纠纷、无矛盾报平安”的“零报告”制度。各调解组织对排查报送的矛盾纠纷要建册立档,分流调处。列入挂牌督办的矛盾纠纷,要定包干领导、定责任单位、定责任人员,认真组织调处,真正做到矛盾纠纷早排查、早发现、早调处、早化解。

2、是领导接待日制度。坚持实行领导轮流值班接待群众,并实行首问负责制。对群众的来访,能当场解决的当场解决,一时难以解决的,及时移交相关职能部门限时解决,并跟踪督办。对于确实不能解决的,也坚持向群众做好说服和解释工作。

3、接待登记制度。对群众的每一件来信来访,接待员都认真进行登记,做好记录,并填写分流交办意见。

4、限期处理制度。根据各类不同社会矛盾纠纷,分别制定完成期,对其调解的纠纷都必须在规定的期。

5、工作例会制度。原则上镇每月召开一次例会,主要是交流阶段工作情况,分析矛盾纠纷态势,研究重大疑难纠纷调处方案以及部署下一阶段工作等。工作例会要做好记录,议定的重要事项要形成会议纪要。

三、健全“大调解”长效运行机制

进一步完善矛盾纠纷“大调解”运行机制,突出强化在矛盾纠纷的处置上下功夫。一是建立规范的工作流程。为保证“大调解”机制的有序运作,制定了“大调解”工作流程,明确群众来访、接待登记、立案受理、发流指派、依法调处、结案归档、跟踪回访七个工作流程,确保了“大调解”工作在实际的运行中有章可依、规范有序。二是建立矛盾纠纷预警机制。按照“预警在先,矛盾早消化”,大力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坚持每月一次排查工作例会,认真疏理近阶段存在的不稳定隐患,研究处置方案。及时排除将矛盾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三是建立职能整合的调处机制。

五、进一步提升工作绩效

1、加大对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督查指导的力度,对大调解工作相对滞后的少数单位进行重点督查,提出指导性意见。

2、镇村要围绕矛盾纠纷的调处成功率、“民转刑”案件特别是“民转刑”杀人案件的下降率、越级上访和群体性事件的化解率、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下降率、公安110接处警下降率、同一矛盾纠纷重复报警下降率,层层建立矛盾纠纷调处工作责任制,制定和完善相关的考核办法,量化、细化、实化考核指标,实行捆绑考核、综合评价,确保考核到位、有效。

3、要把大调解工作列入“三个文明”建设的考核范畴,作为综合治理和平安创建考核的重要内容,把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实效与有关人员的政绩、晋职晋级、奖惩等挂钩。要大力表彰大调解工作中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对调处工作中的有功人员进行奖励。

4、对因排查不及时、调处不力或隐瞒情况,发生民转刑案件和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市大调解指导委、市纪委、市综治委联合制定的《关于对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实行效能监察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认真查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严肃处理。

5、加强大调解工作研究,倡导学习研究之风,用新的理论指导大调解工作实践,确保大调解工作始终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进。

古槐镇人民政府 年3月18日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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