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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附件

发布时间:2020-03-02 16:56:0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合同补充协议经双方平等协商,一致同意订立如下条款,作为对《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的补充条款,具体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一条 对合同第三条的补充,多层商品房一层店面层高为3.6米,标准层层高为2.9米;高层商品房一层店面层高为4.2米,标准层层高为2.9米;坡屋顶层层高为2.2米至3.4米,(具体以测绘部门为准,因层高误差不影响本合同价款)

第二条

对合同第四条的补充

1、本合同约定的售房总价不包括房产买卖所产生的一切税费和买受人办理银行按揭应交纳的各项费用。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出卖人承担的外,所有相关税费均由买受人承担并按规定缴付;

2、有线电视、电话线路,宽带网络使用前由买受人申报开通,费用由买受人自理。

第三条

对合同第六条的补充

买受人采用按揭方式付房款的,就所涉及按揭贷款及担保事宜如下:

1、买受人应在交纳首付款并签订购房合同之日起十五天内到出卖人指定银行办理按揭手续,具体操作办法依照银行有关规定执行,据实交纳相关按揭费用。若按揭贷款不为银行接纳,买受人应于签订购房合同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出卖人申请更改付款方式,如不按规定时间申请更改付款方式,逾期每日按房款总价的万分之三支付给出卖人。且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由买受人承担;

2、如果买受人未在签订购房合同之日起十五天内办理银行按揭,则从第十六日起至实际办理按揭之日止(以签订按揭合同时间为准),买受人每日按总房价的万分之三支付给出卖人违约金,且买受人需在出卖人交房前将违约金付清,否则出卖人有权不办理交房手续,且出卖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3、买受人在办理银行按揭贷款,公积金贷款时,如果实际可贷款额度低于买受人的申请贷款额度,买受人应在贷款额度确定后十五日内一次性向出卖人付清贷款余额,否则逾期每日按房款总价的万分之三支付给出卖人。且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由买受人承担;

4、涉及住房商业或公积金贷款手续所应交纳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5、借款担保合同担保期内,如因买受人未能按期偿还按揭贷款,导致出卖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买受人应当自出卖人实际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按出卖人代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本息、复息等)的日万分之二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如因买受人逾期偿还银行贷款,导致银行解除与买受人的按揭合同或要求出卖人回购房屋的,出卖人有权直接或会同银行依法处分买受人所购房屋,所得款项应优先支付处理房屋应交纳的税费以及应付贷款本息、罚息,剩余款项用于清偿出卖人支付的诉讼费和律师费及买受人应按房屋总价款10%向出卖人支付的违约金。在抵扣上述费用后,如有剩余归还于买受人;如有不敷,出卖人有权继续向买受人追讨,买受人放弃抗辩权。

第四条

对合同第十一条的补充

1、关于商品房交付的通知:除买受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期限付清房款及相关款项外,在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时间之前,出卖人应以电话或挂号信、特快专递通知买受人商品房交付。以挂号信或特快专递邮寄送达的,通知的送达时间为挂号信或特快专递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以电话通知的,通知送达的时间为出卖人安排的办理商品房交付手续的时间,在办理商品房交付手续现场发给商品房交付通知书;

2、关于商品房交付:出卖人通知送达后,买受人应及时办理交付手续,签署房屋交接单,本合同项下的商品房交付于买受人。如果买受人超过通知规定的时间10日未办理商品房交付手续的,除非有法定理由,否则视为出卖人已按期交付商品房。自商品房交付之日起,合同项下商品房的风险责任转移给买受人。因买受人的原因导致出卖人延期交付房产的自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之日起商品房的物业管理费等由买受人承担;

3、买受人持交房通知书办理交房手续,并对本合同项下房地产进行查验,买受人与出卖人委托的房地产物业管理公司交接钥匙,如查验中发现质量问题,买受人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否则视为买受人无异议,对买受人提出的上述问题,出卖人应于买受人办理交房时及时给予相应维修服务,对买受人在交房通知书规定时间内未进行查验或办理入伙手续,视为买受人对交付的房地产质量无异议;

4、买受人若认为交付的商品房存在质量问题,应在房屋交接单载明(但不影响买受人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完成对该商品房的验收交接),并由出卖人核实后进行维修。

5、买受人未付清房款及延期付款违约的,出卖人不予办理交房手续,且出卖人不承担逾期交房的责任。

第五条

出卖人在本合同签订之前已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件》、《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等相关证件,买受人已了解并知悉上述法律法规、示范文件和证件所表明的内容。

第六条

未计入公摊面积的公共配套建筑产权,会所、停车位使用权、收益权归出卖人所有,由出卖人或出卖人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使用和管理。

第七条

双方的通讯方式如无变化,均以合同载明的地址、电话为准,买受人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如买受人的联络方式发生任何一项的变化时,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5日内书面告知出卖人,否则由于买受人联络方式变化而导致出卖人不能将相关或信函送达买受人的,其责任由买受人承担。本合同中约定之所有通知均采用书面形式,即传真、邮寄信件或手递信件。邮递信件根据本合同中记载的地址邮寄后三日内视为送达。

第八条

出卖人的售楼书、售楼广告的资料、数据以政府主管部门的文件为准,如有变化不另行通知。买卖双方之间的一切权利义务以书面合同为准。

第九条

买受人行使合同条款约定的单方面解除合同权利时,应在出卖人交房通知书确定的交房日前书面通知出卖人并应于收到出卖人同意退房的书面通知后15日内,与出卖人签署协议终止合同及其他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并有义务与出卖人共同办理合同备案注销及撤销与解除买受人购买该商品房的有关文件的所有手续。如买受人未在上述期限内通知出卖人或未书面通知出卖人或拒绝与出卖人按照上述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即被视为买受人放弃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利或者撤销合同的通知,本合同继续履行。

第十条

买受人应确保截止房屋交付日不存在违反合同、本补充协议等所有与购买、交付该商品房有关的协议的行为,并应于出卖人交房书面通知规定的交房日前向出卖人付清该商品房所有应付房款及由出卖人代收代缴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该商品房所有应付房款(包括面积补差款)、专项维修基金、违约金或赔偿金、税费(契税、印花税)等应由买受人承担的费用),否则出卖人有权拒绝交付商品房或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同样适用于买受人逾期支付按揭贷款的情形),且不承担任何逾期交付的责任,但该商品房涉及的费用、风险、责任等自出卖人通知的交房日首日起由买受人承担。若因国家政策、法律法规调整,导致该商品房实际交付时及其后买受人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和房屋交接手续和房屋产权的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契税、印花税、专项维修资金等)调整的,买受人均应按届时的政策、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自行足额支付。

第十一条

买受人如违反以下条款,出卖人有权按合同销售价并不计息收回该门面;

1、为了门面在经营过程中不能对楼上及周边住户生活产生影响,不能经营餐饮、有噪音污染和其他污染的行业;

2、为提升此门面和经营品位和价值,由出卖人对此街门面的经营范围进行统一规划,买受人须服从出卖人对此街门面的经营范围统一规划。

第十二条

关于产权登记及房产证办理的规定

1、如买受人未按出卖人的通知时间提交所有需由买受人提供的办理产权的材料,出卖人不承担延期办证的违约责任,一切后果由买受人承担;

2、房产证由出卖人代办,其契税、维修基金由买受人按照政府相关规定缴纳,并在商品房交付时全部付清。买受人须在得到出卖人办理房产证通知后五天内提交所需办证的证件及材料,如买受人未及时,齐全的提供证件及材料,后果由买受人自负。

第十三条

关于房屋装修管理规定

1、买受人不得擅自安装防盗窗、太阳能热水器等设施。阳台如需封闭,必须经物业管理公司或物业管理处和相关政府部门同意,其费用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2、出卖人因城建、小区物业管理等涉及公共利益之需要,而必须在买受人之楼宇周围(属于小区公共部位)的地面、地下、地上埋(架)设电力、给排水管线及其它有关装置时,买受人承诺自愿给予协助,并在今后维护修理时积极配合;

3、从安全考虑,依照国家相关物业小区规范要求,空调外机除在预设的空调外机位安装外,外墙面其他任何地方不得悬挂外机。

第十四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相关标准及管理规范要求

1、物业管理服务费多层住宅为0.5元∕㎡∕月,商铺1层为1元∕㎡∕月,商铺2层为0.6元∕㎡∕月;高层住宅为1.2元∕㎡∕月,商铺为1元∕㎡∕月。

2、按照国家规定买受人除按时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外,还必须按时缴纳专项服务费。主要包括高层建筑物三层以上二次供水等房屋设备运行所需的费用,该项收费标准按国家指导方式及政府部门的最新文件规定执行;

3、小区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4、严禁占用消防通道、楼梯、屋顶等共用部位。

第十五条

物业管理另行签订协议,物业管理费由买受人承担。前期物业管理由出卖人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物业管理,待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由业主委员会选聘。现聘请的物业公司名称为吉安创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泰和分公司。

第十五条

关于露台的权益

露台的使用权归出卖人指定的买受人享有。买受人在使用时不得改变其用途及外观(严禁凿、拆、搭、建等行为)并应遵守本协议各项约定和物业管理公司相关管理规定。如违反本协议约定和物业管理公司相关规定,出卖人或物业管理公司均有权制止,直至恢复原貌为准。

第十六条

买受人应按房管部门最新规定有关文件规定的比例缴纳商品住宅维修基金。

第十七条

本合同规定的各项时限含星期

六、日及法定节假日,如到期日为星期

六、日或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第十八条

_____栋_____号(储藏间或车库)壹间,面积_____平方米,单价_____元∕平方米,共计房款

元整。

第十九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生效后,除合同约定的原因外,双方不得擅自解除合同,否则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总房款的10%的违约金。

第二十条

合同未尽事宜及合同履行中的变更,由买卖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出卖人:吉安驼洋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买受人:

签订日期:

合同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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