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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

发布时间:2020-03-02 23:46:0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山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

晋发[2009]13号2009年3月12日印发

根据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二中全会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精神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2号)的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机构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和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要求,着力优化组织结构,规范机构设置,完善运行机制,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组织保障。

(二)基本原则。

1.依照探索实行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的思路推进改革。围绕转变政府职能和理顺部门职责关系,合理配置部门职能,整合完善经济和信息化、交通运输行业管理体制,同时以改善民生为重点,加强与整合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部门。 2.省政府机构设置原则上与国务院机构设置相衔接。从行政管理体制的统一性出发,该对口的尽量做到上下对口设置。

3.从本地实际出发,因地制宜。根据我省发展煤炭经济、实施环境保护、促进安全生产等实际工作需要,设置相应的机构。

4.着力解决职责交叉、权责脱节等突出问题,不断健全部门间协调配合机制。

二、机构改革的主要任务

(一)转变政府职能。

加快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把不该由政府管理的事项转移出去,把该由政府管理的事项切实管好,从制度上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更好地发挥公民和社会组织在社会公共事务管理中的作用,更加有效地提供公共服务。结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行政审批事项,规范行政许可事项。

(二)理顺职责关系。

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合理界定和调整政府部门的职能,明确相应的责任,做到权力与责任相对等;坚持一件事情原则上由一个部门负责,确需多个部门管理的事项,明确牵头部门,分清主次责任,避免职能交叉重叠、政出多门,着力解决权责脱节、推诿扯皮等问题;建立健全部门间协调配合机制,切实提高行政效率。

(三)明确和强化责任。

按照大部门管理体制的原则,在进行机构调整、职能整合的同时,尽可能实现职

能、权限的完整与统一。如明确商务厅、工商局、质监局等部门加强市场监管的责任,明确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等责任,明确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卫生厅、教育厅等部门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责任。

(四)调整优化组织结构。

合理配置区域经济调节部门职能。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要进一步转变职能,减少微观管理事务和具体审批事项,集中精力搞好区域经济调节。并理顺其与行业管理部门的关系,发挥行业管理部门在制定和组织实施产业政策、行业规划等方面的作用。强化以煤炭为主的能源管理体制,推进国家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工作,促进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理顺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整合执法监管力量,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问题。完善环境管理体制,加强环境政策、规划和重大问题的统筹协调,加强环境治理和对生态保护的指导、协调、监督。整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与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职能,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部门建设,健全管理体制,强化服务功能,保障和改善民生。

清理和规范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事机构。对现有的议事协调机构进行清理,除规范保留的,其余一律撤销,任务交给职能部门承担。今后,要严格控制议事协调机构设置,完善设立和撤销机制。凡工作可以交由现有机构承担或者由现有机构进行协调可以解决问题的,不另设议事协调机构;涉及跨部门的事项,由主办部门牵头协调;确需设立议事协调机构的,要严格按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和《山西省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由主办部门提出,经省编办审核,报省委、省政府决定。议事协调机构不单设实体性办事机构,不单独核定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为办理一定时期内某项特定工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应当明确规定其撤销的条件和期限。

具体调整及设置情况如下:

1.组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将经济委员会承担的工业管理方面职责、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信息产业局的职责整合划入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不再保留经济委员会、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信息产业局。

将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中共山西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与其合署办公)、中小企业局由省政府直属机构改为部门管理机构,由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管理。将中小企业局承担的农产品加工及质量监督管理等职能划入农业厅,中小企业局不再保留乡镇企业管理局的牌子。

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改由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管理。

2.组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人事厅的职责、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职责整合划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不再保留人事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3.组建环境保护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将环境保护局的职责划入环境保护厅。不再保留环境保护局。

4.组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建设厅指导城市客运以外的职责划入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不再保留建设厅。

5.组建交通运输厅。将交通厅职责、建设厅指导城市客运的职责,整合划入交通运输厅。不再保留交通厅。

6.组建煤炭工业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以煤炭工业局为基础,将煤炭工业局职责、经济委员会有关煤炭工业方面的职责,整合划入煤炭工业厅。不再保留煤炭工业局。

7.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由省政府直属机构改为部门管理机构,由卫生厅管理。明确卫生厅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责任。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再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体制。

8.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仍为省政府直属机构,不再与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合署办公。

9.将法制办公室由部门管理机构改为省政府直属机构;将金融办公室、参事室调整为办公厅内设机构。

10.将人民防空办公室由议事协调机构的常设办事机构改为省政府直属机构。

11.将扶贫开发领导组办公室更名为扶贫开发办公室,调整为部门管理机构,由农业厅管理;将畜牧兽医局调整为农业厅内设机构。

12.将外事办公室(挂侨务办公室牌子)更名为外事侨务办公室。

13.将广播电视局更名为广播电影电视局,将文化厅的电影管理职能划入广播电影电视局。

14.将机关事务管理局由副厅级调整为正厅级,仍为省政府直属机构。

(五)完善管理体制。

按照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的要求,着力转变职能、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提高效能,构建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继续推进省直接管理县的财政体制改革,扩大省财政直接对县的范围,同时对省直管县的体制进行积极试点。进一步理顺和明确垂直管理部门与当地政府权责关系,严格执法监管。

(六)严格控制人员编制

严格按规定核定部门和内设机构的领导职数。对人员编制实行总量控制,确保不突破中央核定的行政编制总额。同时,建立完善机构编制考核、责任追究制度,全面推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

三、省级政府机构设置

改革后省政府工作部门为41个。其中,办公厅和组成部门为25个,直属特设机构1个,直属机构15个。另设部门管理机构6个。

(一)省政府组成部门。

除山西省政府办公厅外,省政府组成部门如下: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山西省教育厅(中共山西省高等学校工作委员会与其合署办公)

山西省科学技术厅

山西省公安厅

山西省国家安全厅

山西省监察厅(中共山西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与其合署办公,列入政府机构序列,不计入政府机构个数)

山西省民政厅

山西省司法厅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

山西省水利厅

山西省农业厅(挂中共山西省委农村工作领导组办公室牌子)

山西省林业厅

山西省商务厅

山西省文化厅

山西省卫生厅

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山西省审计厅

山西省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

(二)省政府直属特设机构

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三)省政府直属机构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山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山西省广播电影电视局

山西省新闻出版局(挂山西省版权局牌子)

山西省体育局

山西省统计局

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山西省旅游局

山西省宗教事务局(挂山西省民族委员会牌子)

山西省文物局

山西省粮食局

山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山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山西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四)部门管理机构

山西省物价局,由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

山西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中共山西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与其合署办公),由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管理;

山西省中小企业局,由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管理;

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由山西省卫生厅管理;

山西省监狱管理局,由山西省司法厅管理;

山西省扶贫开发办公室,由山西省农业厅管理。

省政府办公厅、组成部门、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均为正厅级;部门管理机构为副厅级。

省政府组成部门称委、厅、办;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和部门管理机构称委、局、办。委、厅、局、办内部一般只设处级机构。

四、组织实施

省政府机构改革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进行,具体工作由省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有关部门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和扎实细致的工作,认真做好职责的衔接和工作协调,抓紧进行定职责、定机构和定编制的工作,扎实稳妥地推进省政府机构改革。要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和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确保在机构改革过程中思想不散、秩序不乱、工作不断、国有资产不流失。纪检、组织、人事、财政、审计等部门要认真履行有关职能,确保机构改革顺利进行。

省政府机构改革工作于2009年上半年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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