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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收入解读

发布时间:2020-03-02 12:25:0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农民收入解读

农民收入是指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是一定时期内(通常是一年)农村居民人均总收入扣除相对应的各项费用后的余额,包括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计算公式为:农民人均纯收入=(农村居民家庭总收入—家庭经营费用支出—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税金和上交承包费用)/农村居民家庭常住人口。

一、农民收入是如何统计出来的

国家统计局对农民收入的统计是通过“农村住户调查”来完成的。“农村住户调查”是对农村居民家庭生产、收入、消费、积累和社会活动的调查,采用的是抽样调查方法。在全国共抽取了6.8万个农户的作为调查样本,样本分布在全国31个省(区、市)的857个县中(山东39个县4200个农户)。这套样本对全国和分省的农民收入水平具有很高的代表性。但是,由于经费和人员的限制,这套样本还不能满足地级以下代表性的要求。因此,调查结果仅能反映全国和分省的情况。

经过多年的实践,“农村住户调查”逐步完善,现已形成一套完整、科学的方法体系和严格的管理制度。

1.调查组织。农村住户调查方案由国家统计局统一制订,各地按照统一方案的要求贯彻执行,省、县农调队负责组织当地的调查工作。为保证调查顺利开展,全国约有8000名专职调查员和近10000名辅助调查员参与这项调查工作。

2.网点抽选。实行国家统一方案、统一审批、统一管理的原则。网点抽选方案和实施细则由国家统计局统一制发,并由农调总队负责组织实施;各省农调队根据统一方案和实施细则制订本省的实施细则,在得到农调总队批准后负责具体实施;网点的变动和更新必须由国家统计局批准。现行农村住户调查网点的抽选方法是简单随机抽样、分层随机抽样、有关标志排队对称等距随机抽样和三相二阶段随机抽样的综合运用。首先以省为总体,用国家调查县所辖行政村编制抽样框,抽选调查村;然后在抽选出的调查村中抽选调查户。抽选调查户的方法是,首先收集全村每个住户的人均纯收入和常住人口,然后按人均纯收入的高低将所有户顺序排队,编制抽样框,用对称

等距的方法抽选出调查户。

3.调查资料采集。目前采用的是农户记帐与一次性调查相结合的方法,反映农户现金收支和实物收支的资料通过农户记帐获得,其他有关农户的基本情况、劳动力就业情况等采取一次性调查的方式获得。调查户记帐按照国家统计局统一编制的帐本和要求进行。现金收支帐每日一记,实物收支发生一笔记一笔。县级农调队每月收取调查户的帐本,录入到计算机中。一次性调查由县级农调队的调查员完成,采取入户面访的调查方式。县农调队将调查数据录入、审核完成后上报省农调队,省农调队再次对数据进行审核上报。

4.调查资料汇总。对调查资料的汇总实行国家级超级汇总。全国统一使用由农调总队专门开发的计算机数据处理程序,各地将审核后的原始数据上报农调总队,由农调总队负责对各地上报的调查数据进行汇总,并将汇总结果反馈给各省。

5.调查结果发布。调查结果的发布实行国家统一管理,国家级统计结果由国家统计局发布,各省统计结果由各省统计局发布。但是,各省发布统计结果之前,必须经国家统计局审批认定。

二、正确理解农民收入

(一)正确把握农民范畴。通常所说的农民收入,是指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农民是指农村居民,而非仅指人们通常所理解的从事农、林、牧、渔生产的纯农业户或以从事农、林、牧、渔生产为主兼营

二、三产业的兼业户中的常住人口。农村居民不仅包括纯农户、兼业户中的常住人口,它还包括农村经营

二、三产业的非农户中的常住人口。对于其主要收入带回农村家中的在外劳动的合同工、临时工和其他务工人员,以及经济生活和农村家庭连成一体的国家职工和退休人员也属于农村常住人口的范畴。由于收入是对农民生产经营活动的全面反映,在调查方案和分析中设计了较多的概念。主要有:总收入(包括现金收入、实物收入)、纯收入(包括现金纯收入、实物纯收入)和可支配收入等。

(二)正确理解平均的概念。“农民人均纯收入”是指按农村人口平均的“农民纯收入”,农民人均纯收入反映的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农村居民收入的平均水平,而非农村大多数农户的平均收入水平。人们对农民收入水平的

认识往往是感官上的大多农户的收入水平。当农民收入差距不是太大的情况下,总体平均水平与众数平均水平比较接近,统计数据也就比较接近人们的想象。反之,统计数据与人们的想象相差较大。近几年由于城乡间、地区间、农户间收入差距拉大,造成人们对农民收入认识上的错觉。2004年农村人均纯收入在5000元以上的户占全部户的19.6%,但其纯收入却占全部纯收入的36.4%;人均收入在全省农村平均收入水平以下的户占58.6%,而其收入仅占38.3%。

(三)全面把握农民收入构成。通常人们对农民收入的统计范围的理解比较狭隘,仅是指工资性收入和家庭经营性收入。其实,除此之外,按照现行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也属于农民收入的统计范畴。财产性收入是指农村住户的私有资金以储蓄、信贷、入股等方式所取得的利息、股金、红利收入,以及农村住户的私有财产(如住宅)以出租、租赁等方式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另外还包括从集体得到的集体公共财产的财产性收入和土地征用补偿费等。转移性收入是指农村住户在二次分配中所得到的收入,包括农村住户非常住人口寄回和带回收入、农村外部亲友赠送收入、救济金、救灾款、退休金、抚恤金、五保户的供给、各种奖励收入等。

(四)准确把握统计口径。一般情况下,非专业人员很难做到对统计指标的统计口径的全面掌握,想当然的多。很多人往往根据自己的认识对某项收入进行估算。对于某些指标,如果对其统计指标的统计口径不掌握,其估算的结果与实际统计数字的差距是比较大的。如农民外出从业得到的收入,按照一般人的想象,它的统计范围就是除本人吃、穿、用等开销外,节余的那部分钱,但按照报表制度的要求,它应是农民外出打工全部收入的总和,其中也包括本人吃、穿、用、租房等开销。如果按照一般人的想象不计算这部分收入,可想而知其收入统计要小多少了。再如在估算种植业收入时,就很少有人把副产品作为收入计算,而实际上,以小麦为例,1公斤小麦就可以打1公斤麦秸,不管是出售,还是作饲料、作燃料,都可获得一定价值,应当计作收入。另外在估计畜牧业收入时人们往往会忽略自食自用部分;在估计林业收入时往往会忽略林木抚育的副产品部分;在估计渔业收入时容易忽略天然捕捞自食部分。诸如此类的问题很多。

(五)正确认识城乡收入的差异性。城镇居民收入以工资性收入为主,而且以现金收入为主。而在农村,实物收入是重要组成部分。农民人均纯收入不仅包括现金纯收入,而且还包括实物纯收入。根据国家统计局规定,农民自食和年末结余农副产品按当年农民出售农副产品的市场价格的

85%--90%计算收入。2004年我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3507.4元,其中现金纯收入为3007.8元,实物纯收入为499.6元。

(作者:农队住户处)

农民收入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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