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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保障性住房须知

发布时间:2020-03-04 01:12:4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申请保障性住房须知

1、申请廉租住房的条件

1)申请人应具有宁德市区(即蕉南、蕉北办事处,金涵乡、城南镇政府和东侨管委会所在地)居民户口(农村村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除外),且落户时间截止2013年5月31日满2周年,并在市区工作、居住;申请人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截止2013年5月31日30周岁以上(含30周岁)的单身申请人可申请租赁廉租房;离异单身申请人的办理离婚手续截止2013年5月31日应满2周年。

2)住房状况:

①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应在宁德市区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应低于13平方米;

②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三年内(即2010年5月10日至2013年5月10日)应在宁德市区无房产交易;

③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应未购买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未参加单位集资建房、未领取住房工龄补贴等房改优惠政策。

3)家庭人均年收入应少于或等于12237元(家庭人均月收入少于或等于1020元)。

4)家庭资产应少于或等于5万元。

1)申请人应具有宁德市区(即蕉南、蕉北办事处,金涵乡、城南镇政府和东侨管委会所在地)居民户口(农村村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除外),且落户时间截止2013年5月31日满2周年,并在市区工作、居住;申请人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截止2013年5月31日30周岁以上(含30周岁)的单身申请人及30周岁以下的、有固定收入且连续缴交社会养老金满2周年的未婚申请人,可申请租赁公租房;离异单身申请人的办理离婚手续截止2013年5月31日应满2周年。

2)住房状况:

①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应在宁德市区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应低于13平方米;

②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三年内(即2010年5月10日至2013年5月10日)应在宁德市区无房产交易;

③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应未购买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未参加单位集资建房、未领取住房工龄补贴等房改优惠政策。

3)家庭人均年收入应少于或等于44498元(家庭人均月收入少于或等于3708元)。

4)家庭资产应少于或等于10万元。

1)申请人应具有宁德市区(即蕉南、蕉北办事处,金涵乡、城南镇政府和东侨管委会所在地)居民户口(农村村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除外),且落户时间截止2013年5月31日满2周年,并在市区工作、居住;申请人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截止2013年5月31日30周岁以上(含30周岁)的单身申请人可申请购买经济房;离异单身申请人的办理离婚手续截止2013年5月31日应满2周年。

2)住房状况:

①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应在宁德市区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应低于15平方米;

②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三年内(即2010年5月10日至2013年5月10日)应在宁德市区无房产交易;

③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应未购买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未参加单位集资建房、未领取住房工龄补贴等房改优惠政策。

3)家庭人均年收入应少于或等于33373元(家庭人均月收入少于或等于2781元)。

4)家庭资产应少于或等于10万元。

4、申请限价商品房的条件

1)申请人应具有宁德市区(即蕉南、蕉北办事处,金涵乡、城南镇政府和东侨管委会所在地)居民户口(农村村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除外),且落户时间截止2013年5月31日满2周年,并在市区工作、居住;申请人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截止2013年5月31日30周岁以上(含30周岁)的单身申请人可申请购买限价房;离异单身申请人的办理离婚手续截止2013年5月31日应满2周年。

2)住房状况:

①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应在宁德市区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应低于15平方米;

②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三年内(即2010年5月10日至2013年5月10日)应在宁德市区无房产交易;

③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应未购买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未参加单位集资建房、未领取住房工龄补贴等房改优惠政策。

3)家庭人均年收入应少于或等于44498元(家庭人均月收入少于或等于3708元)。

4)家庭资产应少于或等于20万元。

申请保障性住房材料

1、宁德市区保障性住房申请表(2份);

2、诚信承诺书(2份);

3、户籍证明: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1份),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户口簿、二代身份证复印件(各2份);

4、婚姻证明:已婚申请人提供《结婚证》,离异申请人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法院判决书),丧偶申请人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等丧偶的相关证明;未婚申请人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原件1份);

5、收入证明: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家庭成员需提供所在单位开具2012年4月至2013年4月的收入证明;无工作单位由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出具收入证明;个体工商户或企业股东应提供营业执照或所占股份证明(原件各1份);

6、无房证明: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家庭成员需提供市房地产管理中心开具的无房证明(原件1份);共同申请家庭成员户籍不在市区的,由户籍所在地房管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原件1份);共同申请家庭成员户籍不在市区的、且在机关行政事业单位或国企工作的,需提供户籍所在地县(市)房改部门出具的未享受房改政策证明(原件1份);

7、涉税证明: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家庭成员需提供由地税部门出具2012年4月至2013年4月的个人涉税证明(原件1份);

8、公积金帐户信息证明: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家庭成员需提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2013年4月份公积金帐户信息证

明(原件1份);

9、资产证明: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购买商品住房的,需提供经备案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复印件1份;属自建房的需提供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公司出具的价格评估报告原件1份;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已购置车辆的,需提供车辆购置发票复印件1份。

10、申请优先对象应提供的其他证件:①残疾人、低保家庭、重点优抚对象、引进特殊专业人才、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市级以上见义勇为表彰对象、特殊贡献奖励等优先对象应出具有效的证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由民政部门或所在单位核对原件并盖章;②军队转业干部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应出具转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以及转业前所在部队团级以上政治部或后勤部未享受房改优惠政策的证明原件。

以上规定材料属证明的提交原件,所有证明应在申请时限内开具有效;属证件、证书或合同的提交复印件,并由所在单位或居委会核对后盖章核对确认。

说明:

1、未成年共同申请家庭成员不需提供婚姻证明、收入证明、涉税证明、公积金账户信息证明。

2、共同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必须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

养关系并且共同生活,其中: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须纳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夫妻双方父母及未婚成年子女共同生活居住且同户籍可纳为共同申请人;已婚子女及旁系亲属不得纳为共同申请人。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所有收入(资产)、住房面积应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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