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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性住房

发布时间:2020-03-03 00:56:2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保障性住房,是与商品性住房(简称商品房)相对应的一个概念,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所提供的限定标准、限定价格或租金的住房,由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政策性租赁住房构成。

着重分析上海市的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

经济适用房

经济适用住房是政府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实行税收优惠政策,以政府指导价出售给有一定支付能力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经济适用房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的特点。经济性是指住宅价格相对于市场价格比较适中,能够适应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适用性是指在住房设计及其建筑标准上强调住房的使用效果,而非建筑标准。经济适用住房面积需要严格控制在中小套型,中套住房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小套住房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上海市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

(一)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市实际居住,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7年,且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区(县)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5年。

(二)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三)3人及以上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39600元(含39600元)、人均财产低于120000元(含120000元);2人及以下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人均财产标准按前述标准上浮10,即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43560元(含43560元)、人均财产低于132000元(含132000元)。

(四)申请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前5年内未发生过住房出售行为和赠与行为,但申请家庭成员之间住房赠与行为除外。

同时符合上述标准,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30周岁的单身人士(包括未婚、丧偶、或者离婚满三年的人士),可单独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经济适用房弊端

经济适用房已经在风风雨雨中走过了十多个春秋,政府推出经济适用房的初衷是为了帮助中低收入家庭解决住房问题。国家为了支持经济适用房的建设,对经济适用房项目规定,免收土地出让金,减免多项税费,同时各地方政府也在政策措施制定方面予以扶持。这就降低了开发商的建设成本。由于经济适用房的价格通常要比商品房低10%-20%,因此,在当今商品房价格高不可攀的情况下,经济适用房便成了市场中的香饽饽。

但从现实情况看,经济适用房的种种弊端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

一经济适用房并不经济。经济适用房搞价格双轨制的基础是存在一个收入准入线,然后把人群一分为二,非此即彼。这条线定低了,买得起没资格,有资格买不起,经适房销售不出去;定高了,供应不起。以上海当前经济适用房的价格为例,上海划线在人均年收入27600元,居然比上海平均收入还高,哪里可能一半的人都可以去住经济适用房。而且会引发的另一个问题就是摇号,不够分,那就只能摇号,摇号其实是很荒谬的事情。人均年收入27599元的人和收入为0元的人一样的机会,还不荒谬么。任何时候,只要比收入准入线低一元就有机会中大奖,多一元则毫无机会,要去忍受高市场房价。

二房屋质量得不到有效的保证。由于开发商、监理部门和买房者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偷工减料现象时有发生,被揭发后还时常以建造经济适用房利润低为由替自己的违规行为开脱。有些开发商为了压缩建设成本,通常要提高住宅的容积率,这就使得经济适用房大多呈现三大弊端:楼间距太窄、见阳光不多、人多电梯少。而且在部分保障房建设部门官员看来,你本来没钱买房,政府花大价钱帮你建保障房,已经是莫大的恩赐了,你还有什么理由挑三拣四的?正是因为有这种观点 ,经济适用房才成为劣质房。如果这些房子问题成堆,改善

低收入人群居住条件只能是一句空话。

三市场上不断传出部分住房宽裕的官员和高收入者通过各种渠道取得一套甚至多套经济适用房进行投资或者出租。这样不仅使政府的补贴以及公众资源流向了非目标对象,而且给政府权力的寻租提供了机会。经适房价格是周边商品房一半还不到,每平方米差价5000-7000元,每套住房就可套利30-40万,即使是有限产权(个人与政府7:3分享),买者也能套利大部分。 事实上,当前中国社会,只要有“利差”,得益最多的一定不是普通老百姓,肯定公务员等体制内人士优先,这些人开低收入证明太容易了,就算假证明被查出来了,能有任何惩罚么?在寻租成本非常低、寻租收益非常大的背景下,寻租根本无法控制。保障住房一定要从消除谋利空间入手,让收益与成本基本匹配。否则打着民生旗号的住房保障,只会加剧社会不公正,败坏政府声誉。

在经济适用房各种弊端日渐暴露的情况下,一些专家和学者认为经济适用房已经走进死胡同,强烈呼吁取消经济适用房制度。

笔者认为,废除经济适用房制度不可行,一方面因为经济适用房确实是解决中低收入阶层住房问题的一个有效途径,另一方面由于经济适用房有利于抑制房价的快速上扬。

针对种种弊端,我们需要不断完善经济适用房制度。 (这个我感觉太理论太官方了,但是也实在不知道该怎么提出不错并能得到执行的建议)

首先要严格审核购房者的资格,避免申请者以伪造的个人信息进行骗购。我们要严厉追究骗购经济适用房的业主责任,并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进行大力度的惩罚以及曝光,对揭发骗购经济适用房的个人进行奖励。

其次要对地方政府机关进行严格监督,发现违规购房行为,决不手软,对违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进行严肃处理,从而约束地方政府不去滥用职权,使更多的经济适用房能够为中低收入阶层所购买。

第三有很多人质疑开发商在放号的过程中存在着猫儿腻。为了使放号过程更加公平合理,必须把住房分配与开发商严格分开。政府应与开发商各司其职,开发商专心建房,而住房分配则要由政府指定的机构专门负责,并要加强对此类机构行为的监督。

第四建设更多的经济适用房用以销售。倒卖房号现象之所以会普遍出现,还因为物以稀为贵。提高经济适用房项目的建设比例,使更多的中低收入者能够通过正规渠道买到经济适用房。这样可以有效地抑制房价快速上涨,降低资金追逐房地产的热情,对防止国外热钱流入、抑制流动性过剩也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最后要大力发展廉租房。它可以用来满足中低收入者的不同需求。购买经济适用房需要一定的购买力,而对于那些处于生活最低保障线左右的人群,拥有一套经济适用房对于他们来说简直是天方夜谭。政府给予一定补贴的廉租房正好可以满足这部分人群对住房的需求。 经适房处境尴尬,“只租不售”的廉租房成为取代经济适用房,解决困难户安居问题的众望所归 ,然而最近一些地区却在酝酿推出廉租房产权“私有化”,成为争议的焦点。 廉租房

廉租房是政府或机构拥有,用政府核定的低租金租赁给低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对廉租住房没有产权,是非产权的保障性住房。

廉租房只租不售,出租给城镇居民中最低收入者。在房价疯涨,经济适用房走入困境,百姓居住难的背景下,廉租房便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能成为了低收入家庭住房的“救命草”。据调查,廉租房户型设定是以一居室、两居室为主,建筑面积原则上按一居室套型建筑面积35平方米,两居室套型建筑面积45平方米,三居室套型建筑面积55平方米。三个项目中的三居都不高于55平方米,名副其实的“袖珍”小户型。上海市廉租住房保障申请条件、保障标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城镇居民家庭,可以申请廉租住房:

(一)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

(二)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市实际居住,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满3年,且具有申请所在地城镇常住户口满1年;

(三)申请家庭人均居住面积低于7平方米 (含7平方米);3人及以上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19200元(含19200元)、人均财产低于50000元(含50000元),2人及以下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21120元(含21120元)、人均财产低于55000元(含55000元);

(四)申请家庭成员在申请前5年内未发生过出售或赠与住房而造成住房困难的行为。 《通知》规定,同时符合上述条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35周岁的单身人士(包括未婚、丧偶,或者离婚满3年的人士),可以单独申请廉租住房。

今年全国1000万套的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给各地财政带来不小压力,为尽快回笼资金,一些地方开始尝试廉租房“共有产权”或直接出售廉租房的方式来缓解资金压力,廉租房开始出现不同程度的“私有化”,由租房转化为变相购买廉价房。

8月16日,上海市房管局透露本市部分区下半年将会试点廉租房先租后售的政策,并于明年在全市推开。房管局表示此举目的在于让困难群众有希望逐步改善住房条件。(这边其实有一个平原县的案例,但因为不是上海的,所以不确定要不要放上来)

然而同策咨询研究部总监张宏伟表示,虽然在当前的保障性住房融资较难的市场背景下,此举对于缓和地方政府财政压力具有一定的作用。出售可让保障性住房客群享受部分或全部产权,对于保障对象来说,有了一定的产权保障。但廉租房一旦采取先租后售的方式,长远来看将导致未来可供租赁的用房逐渐减少。市场受惠覆盖面,尤其是对于需要租房生活的人群来说会越来越小,廉租房也就起不到对于这类人群的市场保障作用。

而克而瑞分析师杨晨青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更是直言,这么做实质上就是将廉租房的租赁性质变为了产权性质,不利于保障房为更多的用户服务。“我认为,理想的保障房体系应当是以租赁为主,这样的做法与此无疑是背道而驰的。”他认为,廉租房是用来保障最底层的居住需要,与其让它先租后售,不如设立更好的退出机制。即当保障对象的经济实力有所上升后,转由公租房、经适房进行保障,而退出的廉租房可以转而提供给需要的人群。

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有较大区别,廉租房“私有化”或将损害真正的低收入群体利益,容易造成社会不公,对于各种形式的保障房建设“压力转移”方式政府需谨慎对待。

(由于这一事件发生不久,所以好像网上没有很多不同意见的评论)(冯海宁)其实,廉租房出现“共有产权”并不是因为1000万套保障房任务,而是早在两年前就出现了,有地方政府称此做法为“创新”,笔者曾公开撰文指出这是“危险的创新”,很多有识之士也公开反对这种做法,然而,今天廉租房产权私有化非但没有收敛,反而愈演愈烈,参与这种模式的地方政府越来越多,呈现扩大化、复杂化、失范化趋势。

保障房管理并不是不能创新,但创新要有边界,比如,在融资、分配、退出等方面都可以创新,不过创新要坚持基本原则:一是不能背离国家对每一类保障房的角色定位;二是要遵守国家相关法规。从这两个原则来审视,无论是廉租房“产权共有”,还是“租售并举”,显然都越位了。

从九部委2007年联合发布的《廉租住房保障办法》来看,并没有允许地方政府搞“共有产权”。对于地方公权力来说,“法无授权即禁止”是基本常识,地方政府岂能自作主张搞创新?在笔者看来,“共有产权”并不是什么“创新”,而是地方政府在玩转嫁融资、投资责任的把戏。 廉租房之所以出现“共有产权”,目的是通过保障对象购买廉租房来缓解地方政府资金压力。在中央不断强化政府住房保障责任的今天,廉租房“共有产权”显然是政府责任担当倒退的体现。这是一个危险的信号,是最值得警示的问题。也就是说,廉租房本该政府来投入,但地方政府却让低收入群体来“买单”。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三章对廉租房保障资金的五种来源规定很清楚,地方政府为何不依法筹集资金,却要让低收入群体来“买单”?笔者以为,要么是地方政府“懒政”,要么是保障房资金挪作他用,要么是地方政府财政投入不积极。当然,这也与中央部门对经济欠发达地区财政转移支付力度不够有关。

其次,警示低收入群体利益受损。一方面,对购买廉租房“共有产权”的低收入群体来说,本没有购房能力,却被迫拿出一笔资金来购买廉租房,增加了债务负担。另一方面,对于等待分房的低收入群体来说,由于本该流动的廉租房固定化了,那么,可用于安排他们居住的廉租房房源就不足,不能满足需求。

再者,警示产权式保障房弊端多多。比如,有产权性质的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在不少地方变成了公务人员的“权力房”;再如,“共有产权”的廉租房转嫁了政府的责任、增加了低收入者负担、违反了国家廉租房制度等等。因此,笔者建议理应早日终结产权式保障房,进入无产权的住房保障时代。

另外,还警示保障房制度不完善,监管责任没有落实。如果《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对产权问题进行明确规定,对违规者有相应罚则,如果《住宅保障法》早日出台,对廉租房进行规范化约束,或许就不会出现廉租房产权私有化问题了。如果监管部门在廉租房“产权共有”现象刚露出苗头时就叫停,也不会愈演愈烈。

毫无疑问,廉租房产权私有化是制度不健全、监管不到位酿出的恶果,对此,必须要早日纠错。此外,该纠错的还有变味的公租房。据报道,广州市有关部门日前表态,广州公租房将实行通过用人单位筹建公租房为主、政府提供公租房为辅的方式。建设公租房本该政府来担责,竟转嫁给用人单位。这同样需要纠错。

保障性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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