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补休管理规定(试行一)
为了加强和规范加班、补休的管理,特制定本管理规定如下:
一、加班规定:
1、加班指正常规定上班时间内无法完成,经领导同意,需要加班方可完成解决的工作任务或其他特殊的、突击性的工作任务。加班时间以小时计算,由人力资源部审核。
2、员工申请加班,需到人力资源部领取《加班审批表》,填写完后交有关负责人审批。一份交人力资源部留存审核,一份交本部门自存。如因特殊原因未能事先办理加班申请的,必须在加班后两天内补办手续,过期不予办理,视为自愿为公司多作贡献。
3、申请加班审批权限、流程如下:
(1)、经理助理级以下人员:
申请人→部门主管→部门经理→部门主管领导 (2)、经理助理级以上人员(含):
申请人→部门经理→部门主管领导→总经理
4、加班时间计算方法:
(1)、超出下班时间30分钟方可计为加班时间;
(2)、《加班审批表》内加班时间如与考勤打卡时间不符,以考勤打卡时间为准。
5、处罚规定:
(1)、申请加班而未加班者,一经查出按旷工处理;
(2)、谎报加班工作量或加班时间者,一经查出,除取消其加班时间外,对当事人罚款100~300元的处理。
二、补休规定:
1、员工经批准同意加班,按照有关规定,可以给予相应补休。补休时间以小时计算,由人力资源部审核。
2、员工申请补休,需到人力资源部领取《休假单》,填写完后交有关负责人审批。一份交人力资源部留存审核,一份交本部门自存。补休时间以经人力资源部核准的《加班申请表》内加班时间为准。
3、申请补休审批权限、流程如下:
(1)、经理助理级以下人员:
申请人→部门主管→部门经理→部门主管领导 (2)、经理助理级以上人员(含):
申请人→部门经理→部门主管领导→总经理
4、申请补休人员,应严格按此程序申请办理,不能先斩后奏,凡事后补办手续者一律按旷工处理(特殊情况除外)。旷工按公司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