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范文网 范文大全

铁路沿线重点人和不稳定因素排查工作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16:31:1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铁路沿线重点人和不稳定因素

排查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铁路沿线治安稳定,防止沿线重点人失管失控上路肇事肇祸,防止不稳定因素激化引发破坏铁路案件,就加强铁路沿线重点人和不稳定因素排查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护路部门应当树立“工作前移、源头管控”的理念,建立相关制度机制,按照属地管辖原则,组织开展铁路沿线重点人和不稳定因素排查工作。

第三条 排查工作坚持以高铁、客专和动车途经线路为重点,依托社区、村(居)委会、地方派出所,深入社区、街道、乡镇、企事业单位、学校等场所,采取访谈、座谈、查档等方法,深入、细致、全面了解社情民意,及时获取重点人和各类不稳定因素信息,做到“底数清、情况明、无遗漏”。 第四条 排查方法应当多种多样,广泛获取深度有价值信息。排查方法主要有:

(一)有计划的专门调查,主要是针对重大安保任务、敏感节点的背景和安全保卫工作重点展开;

(二)主动搜集公安机关、民政、卫生、信访、护路、综治、教育、司法等有关部门已经掌握的情况;

(三)通过日常处置各类案(事)件积累掌握;

(四)通过秘密力量、工作关系及沿线群众收集掌握、第五条 排查获取的信息应当准确无误,对重要的线索信息,逐一核实查清,保证信息真实、准确、完整、鲜活。 第六条 应当排查掌握的重点人和不稳定因素主要有:

(一)存着敏感性、涉众性矛盾纠纷,可能煽动组织群体性事件的组织者、挑头人员;

(二)存着久拖不决、性质严重的矛盾纠纷,对社会极度不满,可能制造个人极端事件的人员;

(三)因婚姻、家庭、邻里和债务等常见性、多发性民间矛盾纠纷,悲观厌世,可能采取过激行为甚至铤而走险的人员;

(四)与铁路有交通事故赔偿、拆迁占地(特别是铁路沿线采石场等使用爆炸物品的企业)、劳务纠纷等涉及重大利益的矛盾纠纷,可能对铁路实施报复的人员;

(五)曾与铁路有雇佣关系(含从事过铁路保安、辅警)等被辞退、开除后表现强烈不满,可能对铁路实施报复的人员;

(六)曾对社会和铁路实施报复以及有报复动向的刑释解教人员、社区矫正人员、吸贩毒人员、邪教人员、非访人员等;

(七)有盗窃铁路设施设备嫌疑的人员,曾经参加过铁路建设施工有盗窃嫌疑的人员;

(八)易上路肇事肇祸的“五残”人员(盲、聋、哑、智障、精神病患者)、失学儿童、有自杀倾向人员等;

(九)曾经上路肇事肇祸人员;

(十)经常酗酒滋事人员;

(十一)活动异常的特殊群体人员;

(十二)盲目流动人员、捡拾乞讨人员;

(十三)其他有危害铁路安全倾向的人员。

第七条 各护路部门应当将沿线重点人和不稳定因素排查工作,纳入日常治安管理工作范畴,与其他治安防范工作“同部署、同推进、同检查、同考核”。

第八条 应当将重点人和不稳定因素排查工作,作为日常治安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与治安巡防、法制宣传等工作统筹安排,有机融合。

第九条 对于巡防人员清理的上路人员以及有上路倾向的人员,应当进行身份信息核查和登记,并做好法制安全宣传工作。

第十条 各级护路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重点人和不稳定因素排查工作,认真评估风险,落实防控措施。每季度系统排查一次,可以协同公安机关、护路、综治等相关部门共同排查,并加强沟通联系,实现信息共享。

第十一条 对于排查发现的重点人和不稳定因素,逐一登记,根据风险性质和现实危害,实行市、县、乡分级管理。风险解除后,销号处理。

第十二条 对于排查掌握的重点人和不稳定因素,及时通报公安机关、政法护路部门和村(居)委会等有关部门备案,并配合做好重点人稳控和矛盾纠纷化解工作。

第十三条 对于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重点人,应当向监护人逐人发放告知书,明确监管事项、监管要求和监管责任。 第十四条 对于排查中掌握的信息,应当严格保密,严格查询程序,严格信息应用,不得向无关人员传播扩散,防止信息泄漏。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请各级护路部门严格按照本办法执行。

不稳定因素排查工作情况汇报

不稳定因素排查工作情况汇报

不稳定因素排查工作情况汇报

不稳定因素排查结果

不稳定因素排查报告

不稳定因素排查通知

不稳定因素排查小结

不稳定因素排查工作方案

不稳定因素排查工作制度

社区不稳定因素排查报告

铁路沿线重点人和不稳定因素排查工作办法
《铁路沿线重点人和不稳定因素排查工作办法.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