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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审核风险点

发布时间:2020-03-02 23:47:5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合同法律审核

一、事前沟通

审核合同之前,合同审核职员应当了解所审合同涉及的业务情况,即合同的签订背景。具体而言包括:

1、合同的签订目的;

2、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市场地位;

3、合同达成的难点。

以上题目,待审合同文本本身无法正确体现,往往需要审核职员与合同经办人沟通后才能明确。而在明确上述内容之前,合同审核职员切不可主观臆断,凭经验对合同文本的制作目的和所体现的交易状况给予太多评价,防止出现风险确定不当,或制造出更大的法律风险。

二、风险点分析

1、合同当事人主体是否适格,要查验对方当事人的相关资质证件、文件;

2、资金支付方式有无风险,相关发票;

3、违约责任条款是否合适;

4、权利义务条款是否明确;

5、管辖权条款,起诉法院约定,提请仲裁的,仲裁机构选定,法律适用,仲裁规则,仲裁地点等;

6、商品或服务的价格范畴,相关税费、运费的支付。

三、合同条款审核

(一)标题 合同标题应当与合同内容所体现的合同性质相一致,如此一来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合同性质双方熟悉不明。此外,合同标题的正确适用还有利于在事后的其他相关合同中引用。

在合同起草中,为合同条款适当添加小标题有利于清除表述合同文意,和合同层次的更加明了。

(二)签约主体

对签约主体的审核,主要指对签约双方主体资格的审查。当然对于法律规定签约主体应当具备某种法定资格的,应当查验该主体的相应资格证书。而查验任何一种主体资格证书都应当关注以下几点:

1、证书名称是否与法律规定的完全一致;

2、证书持有人是否与签订主体一致;

3、签订主体获得该证书的年限,及注册号码应予以关注。前者可以看出该签约主体的持证年限,从而作为判定其业务情况的一个角度,后者可以用来查验证书的真伪。

4、鉴别真伪。

另外,对于营业执照的查验,除查验真伪及是否与签订主体一致外,还应该关注签订主体的经营范围,尤其签约主体假如经营的是国家规定的限制经营类产品,营业执照应当有所体现。

(三)“鉴于”条款

“鉴于”条款存在意义在于体现合同的签订目的、以及双方当事人基于对某项事实的认知等签订背景而签订的某合同。其本身往往不涉及具体的权利义务,法院或仲裁机构也一般不将其作为界分权利义务的根据。但是法院或仲裁机构对该条款所提供的合同签订在没有其他证据足以反正的情况下,是给予认可的。当纠纷发生时,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该条款证实自己的合同签订目的以及合同签订时的事实认知,从而给法院或仲裁机构在合同解除、撤销、合同预期利益的确定等题目上提供依据。因此,合同审核职员应根据上述意义,重点审核该条款内容是否符合其存在意义。

(四)权利、义务条款

1、合同条款并非一定要设双方的基本权利义务条款。假如其他条款中已经将具体权利义务列述清楚,没有必要再做对基本权利义务作出繁琐规定,更何况合同法本身对于各类合同的当事人基本权利义务已经做了基本规定。

2、规定权利义务条款时,权利条款和义务条款应当分开列述,不要混合在一起,如此容易导致权利义务题目表述不清,甚至会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

3、主要措辞,“权利”“义务”“责任”词语要正确适用。

(五)商务条款

商务条款主要指合同业务所涉及的内容,例如产品适用的质量标准,产品型号等等。这类条款是由合同当事人通过谈判确定的,由于合同审核者的任务仅是法务审核,因此对该类题目不做审查。但是需要指出的是,合同审核者对于商务条款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合同审核者应当向合同经办人提出建议明确相应内容的建议,防止因该类条款的约定不明而产生纠纷。

(六)关注“风险转移点”

风险转移点实际指的是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某种行为可以产生某类权利义务的发生点。例如,货物的交付,合同条款的支付等。第一要关注的是各风险点是否表述明确,第二风险点的设置是否有利于己方。

(七)生效条款

合同的生效条款,一般在合同文本的末尾予以规定。对于合同的生效条款要明确规定,防止出现合同生效题目的争议;另外,对于合同生效的而规定是否公道也是合同审核职员应当关注的重点。脱离交易实际或其他不公道的生效条款会给合同履行带来困难或者产生其他不可猜测的法律风险。

(八)合同变更的形式

目前合同变更条款已经引起合同经办这的重视,在合同文本中我们已经可以经常看到类似“双方经过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可以以书面形式变更合同,”的条款。但是根据我国合同法,书面形式变更的合同实在有很多种,例如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对原合同的变更都可以称之为书面变更原合同,无疑最稳妥的合同变更方式实在是双方通过合同书的形式对原合同进行变更。但是可惜实务中,能够做出这种约定的少之又少。究其原因,笔者以为大概很多人将所谓的书面形式变更直接等同于合同书的形式变更合同了。当然也不排除双方基于交易便捷的需要,有意将其他形式的书面变更页涵盖在内。

(九)细节

1、数字。数字表述要留有大写的空格。

2、约定采用外币的,应留意约定货币基准日。

3、合同中的称谓应当一致。

4、合同标识在合同中的使用应尽量减少。己方出具的合同,假如带有合同标识,给人的第一印象往往是该合同是由己方出具的格式合同。而法律对格式合同作了诸多不利于己方的规定。所以笔者以为,合同文本应尽量不要使用本公司合同标识,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5、“扣划”题目。

合同中假如约定了扣留对方某项资金的约定,应当同时约定扣留的该笔款项的具体用途。同样的道理,假如约定了货物的扣留,应当明确该扣留物的扣留回输及法律性质。实际上一般都是将扣留的钱物作为对方违约后给己方造成损失的补偿。但是假如在合同中不予以明确极容易产生与“留置”“押金”等法律概念的混淆。

6、时间点

涉及合同履行的而各类行为,应尽可能的约定明确的时间段或者时间点。具体选择可根据业务情况确定。但是假如对时间不予以明确,在合同的旅行中经容易导致各种迟延方面的无谓争议,或者诉求无根据的情况发生。

7、合同的页码。

合同文本应当标注页码,同时最好在每页上都标注“共

页”。

(十)争议解决方式

1、采用抽象的原告住所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对于处于市场强势的合同签订主体而言有些“浪费”自己的市场上风。由于原告住所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中的任何一种约定都无法确定具体的争议解决地法院。道理很简单,在合同签订时我们无法确知谁会成为原告或者被告。此种情况下,作为强势的签订主体可以本着“斜塔”原则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法院,而对于弱势地位的签订主体,此时应尽可能选择抽象性争议所在地,以相对的约定来为自己争取争议解决的上风机会。

2、约定适用仲裁的,最好直接根据该仲裁委发布的示范条款实施约定,防止出现各类纰漏导致仲裁约定条款的无效或争议解决适用规则与自己的意愿相悖等。

四、合同文本的架构

从合同制作的角度讲,并非所有合同都如有关部门发布的格式文本那样各种条款都必须具备。合同制作和审核都应当以实用为基本原则。例如一个标的额为数百元的低值易耗品交易,就没有太大必要在争议解决方式,违约金等方面做太多计较。但是一个标的额数十万元的合同,在合同的架构上就必须逻辑严谨,架构清楚,前后照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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