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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

发布时间:2020-03-03 09:12:1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大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

大国资宣传〔2016〕37号

关于印发《大连市国资委新闻宣传

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企业、委机关各处(室):

现将《大连市国资委新闻宣传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国资委

2016年3月7日

大连市国资委新闻宣传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市国资委新闻宣传工作,根据市委、市政府新闻宣传工作有关方针政策,结合市国资委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国资委及各处室的新闻宣传工作。出资企业新闻宣传工作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新闻宣传工作的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舆论,为国资国企改革发展创造良好舆论环境。

第四条 新闻宣传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宣传市委、市政府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落实情况,宣传、解读国资监管、国企深化改革重要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

(二)宣传国资监管国企改革发展成功经验做法、取得的成就,以及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带动、引领作用。

(三)针对社会公众关注,涉及国资国企深化改革的热点问题,及时回应关切,解疑释惑。

(四)宣传国资国企先进文化、先进事迹,展示全系统干部职工爱岗敬业、诚实守信、乐于奉献的精神风貌。

(五)围绕市国资委系统党的建设、宣传思想、统战群团、精神文明建设、反腐倡廉和市国资委机关建设等工作,加强新闻宣传舆论引导,营造良好氛围。

第五条 市国资委新闻宣传工作由市国资委党委统一领导,宣传与群众工作处(党委宣传部)归口管理。

(一)委宣传与群众工作处(党委宣传部)负责制定落实年度全委新闻宣传工作计划;组织重大新闻宣传报道活动;审核新闻媒体送审的报道稿件;组织新闻宣传考核评比,每季度编发《新闻、宣传采用情况通报》。

(二)委其他处室负责制定本部门年度新闻宣传工作计划,按要求及时报送;为新闻宣传工作提供资料素材,参与配合新闻发布会(情况通报会);确认本部门新闻宣传工作负责人和新闻宣传工作联络员。

第六条 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新闻发言人由委新闻宣传分管领导兼任。特殊情况的,新闻发言人由委主要领导确定。新闻发布会(情况通报会)按如下规定进行:

(一)以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名义举行的新闻发布会(情况通报会),由宣传与群众工作处(党委宣传部)报委分管领导同意、委主要领导批准后,由新闻发言人出席发布。

(二)以市国资委名义举行的新闻发布会(情况通报会),相关处室提出申请并报委分管领导同意、委主要领导批准后,

由新闻发言人对外发布,或指定、授权相关处室负责人发布。市国资委举行新闻发布会(情况通报会),应符合以下情况:

1.国资监管、国企改革法律、法规颁布实施或重大政策、措施出台;

2.出现突发性重大事件和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需表明立场、观点和看法;

3.其他重要新闻。

(三)市国资委与市其他委办局联合举行的新闻发布会(情况通报会),由宣传与群众工作处(党委宣传部)报委分管领导同意、委主要领导批准后,由新闻发言人对外发布,或指定、授权相关处室负责人发布。

(四)新闻发布会(情况通报会)由相关处室、宣传与群众工作处(党委宣传部)共同组织。相关处室负责提供背景材料素材、对外联系接待、会场布置。宣传与群众工作处(党委宣传部)负责新闻媒体联系,新闻稿件初审。

第七条 重大活动的宣传报道工作,有关处室应会同宣传与群众工作处(党委宣传部)共同研究策划确定宣传方案,分别报委分管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 新闻媒体采访委领导或者向委领导约稿,宣传与群众工作处(党委宣传部)根据采访要求,报经委主要领导同意后,安排采访事宜。采访播报内容被核审后,应由被采访领导最终审定。

新闻媒体采访委有关处室,宣传与群众工作处(党委宣传

部)根据采访要求,报经委分管领导同意后,安排采访事宜。采访播报内容被核审后,应由被采访处室委分管领导最终审定。

上级安排新闻媒体采访出资企业,宣传与群众工作处(党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出资企业应予以积极配合。

第九条 积极利用大众媒体、社会媒体、网络媒体参与新闻宣传报道,加强与公众的互动交流、舆论引导,提升宣传效果。委各处室按职责分工要求,做好审核把关。

第十条 严格新闻宣传管理制度:

(一)涉及委相关处室业务的,需要在中央主流媒体、省、市主要新闻媒体上开展新闻宣传工作,应由宣传与群众工作处(党委宣传部)统一组织。相关处室应提前3日提供有关材料素材。

(二)新闻记者采访活动,由宣传与群众工作处(党委宣传部)统一协调安排;涉及敏感问题的采访,新闻稿件须经有关处室委分管领导审定。

(三)未经批准,委各处室及工作人员不得自行与新闻单位联系发布新闻或接受记者采访;不得私自将委领导讲话、文件、会议材料及有关数据提供新闻单位发布。

第十一条 建立新闻宣传工作信息报送制度。出资企业应将本企业报纸(刊物)、内部资料、重要信息及时向委宣传与群众工作处(党委宣传部)报送;委各处室也应及时通报本部门对外宣传报道的重点工作信息。

第十二条 建立与新闻媒体定期沟通联系机制。积极争取新

闻媒体对国资国企工作给予理解、支持,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第十三条 加强舆情监测分析、研判,准确把握媒体和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及时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第十四条 加强对新闻宣传工作的领导,落实好工作责任,建立健全新闻宣传工作机制,保障工作经费,加强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新闻宣传工作的科学化水平。

第十五条 新闻宣传工作纳入全委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加强市国资委系统新闻宣传工作的指导和督查。

第十六条 开展新闻宣传工作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新闻宣传工作纪律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宣传与群众工作处(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大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新闻宣传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大国资〔2005〕2号)同时废止。

抄送: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

大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3月7日印发

(共印6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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