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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村土地经营制度改革的经济分析(下)

发布时间:2020-03-02 10:33:4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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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村土地经营制度改革的经济分析(下) 苗壮 清华大学法律硕士生联合导师

关键词: 合同/政策/法律/中国农村土地经营制度改革/经济分析

内容提要: 改革是一个社会博弈过程,利益关系和力量对比是改革的基本约束条件。改革的目标、过程和方式,都是改革主体在各种因素的制约下追求改革净收益最大化的产物。1978年以来,中国的农村土地经营制度经历了从合同到政策、从政策到法律的改革过程。改革的基本经验是,非正式制度与正式制度,诱发性改革与强制性改革相互制约、相互影响、相互促进,从局部/部分改革到全局/整体改革,从边际/增量改革到总量/存量改革。在中国特定的约束条件下,这样的改革方式有利于降低改革的成本、阻力和风险,提高改革的净收益。它不但适用于农村土地经营制度的改革,而且适用于整个农村乃至整个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具有广泛的适用性和长久的生命力。

给定管理者对闲暇的偏好,管理努力程度的大小,首先取决于管理努力程度与收入或其它收益是否相关以及相关程度。收入或其它收益是闲暇的机会成本。如果管理努力程度与收入或其它收益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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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需分配”),闲暇的机会成本就等于零。在这种条件下,如果管理者的行为目的是最大化个人效用,那么,他就会最大化闲暇,直到管理努力程度接近甚至等于零的地步(“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如果管理努力程度与收入相关(“按生产要素分配或按劳分配”,如果管理被定义为劳动的话),那么,闲暇的机会成本大于零,从而管理努力程度大于零。相关程度越高,闲暇的机会成本就越大,从而管理努力程度越大。例如,同样是按生产要素分配或按劳分配,承包经营制度(这类似于计件工资)下的管理努力程度就大于统收统支制度(这类似于计时工资)下的管理努力程度,因为前者的相关程度高于后者。管理努力程度的大小还取决于预期偷懒成本。预期偷懒成本等于偷懒的惩罚力度(降低收入、解雇等)乘以偷懒的发现概率。偷懒的惩罚力度越大,偷懒被发现的概率越大,预期偷懒成本就越高,从而管理努力程度越大。基层管理者的预期偷懒成本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高层管理者的管理努力程度。

管理努力程度的这两个制约因素(“奖勤罚懒”)同样是管理者行为的社会/制度约束条件。首先,在生产队集体经营体制下,对管理者同样普遍实行计时工资制(工分制),管理努力程度与收入及其它收益相关程度低,闲暇的机会成本低,从而管理努力程度低。其次,管理者同样名义上是但事实上又不是所有者。因为事实上不是所有者,管理者没有剩余索取权,所以管理者同样不太关心集体生产的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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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因为名义上是所有者,所以管理者同样享有在集体经济组织中就业的权利。在这种条件下,管理者即使偷懒,一般也不能被解雇。除了收入以外,管理者同样还享有其它收益。这部分收益同样属于管理者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福利。管理者的这部分收益类似于就业权,即使偷懒一般也不能被降低。这样一来,即使被发现,偷懒的惩罚力度很低。第三,在基层管理者与最高管理者之间存在着更加严重的信息不对称。 [1]这同样提高了最高管理者的监督成本,降低了基层管理者偷懒被发现的概率。对于国家来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层次最多,管理跨度最大,管理成本自然最高。到了生产队一级,已经是强弩之末(“山高皇帝远”)。何况,集体经济组织的产出取决于很多因素,管理努力程度只是其中之一。要想分别计算清楚这些因素的不同影响,更是难上加难。在这些条件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者偷懒的惩罚力度和发现概率低,预期偷懒成本就低,从而管理努力程度低。

承包经营在利益激励功能和信息预测功能上都优越于生产队集体经营。根据经营方式,承包分为不联产承包(“包工”)和联产承包。联产承包又分为没有剩余索取权的联产承包(“包产”)和有剩余索取权的联产承包(“包干或大包干”) [2]。根据经营主体,承包分为小组承包(“到组”)和家庭承包(“到户”)。二者相结合就产生了6种承包:包工到组、包产到组、包干到组、包工到户、包产到户和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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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到户。在劳动和管理努力程度与收入及其它收益的相关程度上,承包高于不承包,联产承包高于不联产承包,有剩余索取权的联产承包高于没有剩余索取权的联产承包(“包工不如包产”,“包产不如包干”)。在劳动者和管理者的预期偷懒成本上,家庭承包高于小组承包,小组承包高于生产队经营(“队不如组,组不如户”;“生产队是大锅饭,小组是二锅饭,家庭是小锅饭”)。因此,在第三次包产到户浪潮中,绝大多数生产队最终选择了包干到户。这是因为,包干到户最大限度地降低了行为的外部性和不确定性及其所引起的交易成本,从而最大限度地增进了农民的预期利益。

与城市企业相比,农村生产队的制度效率更低,从而改革收益更高,改革动机更强。城市企业实行现代机器生产,而农村生产队则实行传统手工生产。生产技术水平的差异在很大程度上引起了制度的利益激励功能和信息预测功能的差异。例如,与城市企业相比,在农村生产队实行计件工资制的操作成本更高,偷懒的发现成本更高,从而劳动和管理努力程度更低。城乡之间制度效率的差异还取决于社会约束条件的差异。这尤其表现在管理方面。一般来说,管理者的作用更为重要,而管理行为更难监督。为了提高管理效率,就必须对管理者进行额外激励。在市场经济中,这种额外激励一般是以剩余索取权的方式进行,而在传统的集中计划经济中一般是以职务升迁的方式进行。与城市企业的管理者相比,农村生产队管理者既没有国家正式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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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的身份,又没有(或基本没有)转为国家正式干部的可能,职务升迁的预期很小,从而管理努力程度更低。 [3]城乡劳动者之间同样存在类似差异。例如,城市企业的工人拥有国家正式职工的身份以及分房、提薪、评先进、入党、转干、提干等机会。这些机会有些是国家正式职工独自享有的,有些是国家正式职工优先享有的。这些身份和机会的差异不能不引起劳动努力程度的差异。总之,城乡之间自然/技术和社会/制度约束条件的差异有助于解释为什么农村改革在时间上先于城市改革,在空间上广于城市改革,在程度上深于城市改革,在结果上优于城市改革。

全面解释农村改革的动机以及城乡改革的差异,还必须超越集体经济内部农民与农民之间的利益关系,全面分析在整个国民经济中国家与农民之间的利益关系;不但要分析农民的财产权利,而且要分析农民的人身权利。总之,要分析整个制度体系和权利体系。

农村集体经济是一种国家控制的公有经济。通过指令性生产计划,产品统购统销、关闭产品和生产要素市场、隔绝城乡人口流动等方式,国家严格控制了农村集体经济。农民生产什么、生产多少、甚至如何生产都是由国家决定的。国家的控制严重限制和剥夺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对其所占有的土地及其它生产资料的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限制和剥夺了农民的择业权、迁徙权以及改变社会身份的权利。农村集体经济与城市国有经济都是国家控制的公有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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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利益关系上讲,二者之间的根本区别在于国家控制的经济后果由谁承担。 [4]在城市国有经济中,国家控制的经济后果由国家承担(“又管又包”)。国家以其财政收入担保国有经济组织成员的就业、收入和福利。这就是统收统支的经济内涵。而在农村集体经济中,国家控制的经济后果却要由集体承担(“管而不包”)。大灾荒时期饿死的主要是农民,贫困地区的农民即使在一般年景下也经常逃荒要饭的事实就是明证。在城市国有经济中,国家与国有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基本上是对称的、均衡的。而在农村集体经济中,国家与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则很不对称、很不均衡。这一点,再加上二元经济条件下城乡之间、工农之间在就业、收入和福利方面的巨大差异,不但能够解释城乡之间在改革方面的巨大差异,而且能够解释何以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不但劳动者,而且管理者都有强烈的改革动机。对于农民来说,在改革中可能失去的只是贫困和饥饿,可能得到的却是温饱和小康。对于管理者来说,在改革中可能失去的那点微不足道的特权实在无法与可能得到的土地使用权、自由发展多种经营和社队企业(乡镇企业的前身)的权利、改变社会身份的权利等量齐观。相比之下,城里人在改革中恐怕更要患得患失一些。此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在收入和福利方面的差异,则能够解释在农村改革中贫困地区与其它地区之间的差异。

四、约束条件(下):力量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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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的必要性并不能保证改革的成功。改革是否顺利,能否成功,还取决于改革的可行性。这就需要分析力量对比。事实上,三次包产到户浪潮的不同结局,从根本上就是由不同的力量对比所决定的。正是力量对比决定了改革的可行性。

考虑到力量对比,改革的充分条件是,改革的预期收益大于改革的预期成本。换句话说,存在着改革的预期净收益。这就意味着,无论对于社会还是对于国家,旧制度都已经到了不可持续的地步。在这种条件下,有关个人、团体、集团就会产生改革的能力。 [5]

与对利益关系的分析类似,分析力量对比,既要分析集体经济内部农民与农民之间的关系,又要分析整个国民经济中国家与农民的关系以及城乡关系。我们先从集体经济内部农民与农民之间的关系入手。

首先,从理论上讲,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有“小集团”的典型特征。假定其它条件相同,小集团比大集团更易组织集体行动。 [6]具体来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是生产队这个“基础”的规模很小,人数很少,并且结构简单,其成员之间具有很强的“同质性”:他们共同分享“耕者有其田”的价值观念,相互承认并尊重彼此之间的“成员权”,从而很容易达成“按人口均分”的共识。这就意味着,改革的交易成本很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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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中国农民有几千年家庭经营的习惯。即使在人民公社时期,家庭经营的传统也没有中断,主要体现在虽然有限但却长期存在的自留地、家庭副业和集市贸易。实行包产到户不过是恢复了农民的家庭经营。事实上,农民的家庭不但是农村的消费组织,而且是农村的生产、流通、分配组织。与生产队、小组相比,家庭经营的管理成本更低。这就为实行包产到户提供了现成的知识资源和组织资源,从而降低了改革的生产成本。

第三,即使从技术上讲,农村改革的信息成本及其它操作成本也都很低。例如,与资本相比,土地更易于分割、保值,其生产率更易预测。因此,包产到户更易操作。

但改革的命运并不完全由农民的行为所决定。制度是一种公共物品,是公共选择的产物。在存在公共权力的条件下,国家是公共选择中的重要主体,政策、法律是公共物品的重要形式。农民的合同能否有效实施、长期稳定,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国家及其所制定、实施的政策、法律是否确认、保护农民的合同所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果国家及其所制定、实施的政策、法律确认、保护农民的合同所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农村改革就可能顺利、成功;反之,农村改革就可能受挫、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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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改革首先受到意识形态的制约。人民公社制度是以传统社会主义意识形态为基础的。包产到户前两次浪潮之所以受挫乃至失败,在很大程度上就是由于指导思想的束缚。第三次包产到户浪潮正是在第三次思想解放运动中掀起的。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推动了指导思想的转变,为农村改革提供了强大的精神力量和客观的评价标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在实践中检验和发展真理推动了对社会主义的重新认识,为农村改革确立了根本任务和基本原则。实行包产到户的农民以及支持包产到户的各级地方官员正是以这些标准、原则为依据,对中央政策的“精神实质”做出了超越政策条文的“目的解释”,从而论证了包产到户的合理性、合法性。最高领导人和中央官员也是以这些标准、原则为依据,不断放宽政策,最终确立了包产到户的合法性。在这个意义上讲,思想解放运动是农村改革乃至整个中国改革开放的真正起点。正如邓小平所总结的那样,“只有思想解放了,我们才能正确地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解决过去遗留的问题,解决新出现的一系列问题,正确地改革同生产力迅速发展不相适应的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确定实现四个现代化的具体道路、方针、方法和措施”。 [7]

一定的意识形态是以一定的政治力量对比为保障的。“思想路线政治路线的实现要靠组织路线来保证”。 [8]传统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和人民公社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就是以毛泽东的绝对权威和维护传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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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识形态和传统体制的政治力量为保障的。而第三次思想解放运动和包产到户浪潮的兴起和发展过程,也正是支持改革的政治力量崛起和上升的过程;包产到户取得合法性之时正是支持改革的政治力量在党和国家领导机关中取得优势地位之时。政治力量对比的变化促进了意识形态和体制的变化;反过来,意识形态和体制的变化又促进了政治力量对比的进一步变化。二者之间相互制约、相互影响、相互促进。这种辩证关系贯穿了整个改革过程。

归根到底,农村改革要受到国家经济发展战略的制约。一定的经济体制固然是一定的意识形态和政治力量对比的产物,但归根到底是为一定的发展战略服务的。一定的发展战略需要一定的经济体制。发展战略改变了,经济体制往往随之改变。

新中国建立以后,国家制定了加快推进工业化,优先发展重工业的经济发展战略。重工业优先的工业化战略需要巨额的资本积累。在中国这样的农业大国,资本积累的来源主要是农业剩余。为了汲取农业剩余,国家首先建立了农产品统购统销制度。在统购统销制度下,国家一方面从农民手中低价收购农产品,另一方面向城市企业和居民低价销售农产品,以降低工业生产的成本,提高城市企业的利润。国家再通过统收统支制度集中城市企业的利润,形成新的资本。统购统销制度限制了农民的产品处分权和收益权,面对亿万分散经营的农民,其制度成本十分高昂。为了提高统购统销的制度效率,国家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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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导农民实行集体经营。在这个过程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规模不断扩大,公有化程度不断提高,最终建立了政社合

一、一大二公的人民公社制度;人民公社制度进一步剥夺了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在这个意义上讲,人民公社制度是统购统销制度的微观组织基础,二者都服务于国家的经济发展战略。与此相关的其它配套制度,如制定和实施指令性生产计划、关闭产品和生产要素市场,隔绝城乡人口流动等等,同样是为国家经济发展战略服务的。 [9]

问题不在于工业化目标是否合理,而在于优先发展重工业和人民公社制度是否有效。在资源条件上,中国的比较优势主要在于劳动,而重工业是资本最为密集的产业。由于背离了比较优势,优先发展重工业的战略很难长期持续下去。随着工业化的不断推进,薄弱的农业基础越来越难以支撑重工业的大厦。因此,国家迟早要调整发展战略。事实上,早在1956年,毛泽东在《论十大关系》中就提出了调整发展战略的构想,但这个构想不但没有实行,反而在1958年掀起了以大炼钢铁为中心的大跃进运动。在60年代初的经济调整时期,国家对发展战略做出了重大调整,优先发展农业和轻工业。这次调整虽然取得了重大实效,但并没有坚持下去。改革开放初期,为了消除“洋跃进”的消极后果,国家又一次对发展战略做出了重大调整。此后,按比较优势制定发展战略就成为经济工作的长期指导方针。农村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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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在这个政策背景下起步的。在这个意义上讲,农村改革是为国家加快农业发展的战略目标服务的。

土地承包经营最终能够成为一项长期稳定的制度,也是同人们对家庭经营的优越性和适应性的认识深化分不开的。从知识的角度讲,许多人之所以反对包产到户,是因为他们认为,家庭经营无法适应现代农业和规模经营的要求。包产到户的实践证明,家庭经营有利于调动生产者的积极性,提高劳动生产率。实行对外开放以后,人们又了解到,在西方发达国家,现代农业同样是以家庭经营为主的;甚至在美国这样规模经营程度极高的国家,农业生产的组织形式也是以家庭农场为主的。随着认识的深化,人们得出了这样的结论:家庭经营不但具有很大的优越性,而且具有很强的适应性;不但适应现在生产力发展的要求,而且能够适应将来现代农业和规模经营的要求。因此,包产到户就不应当是一时的权宜之计,而应当作为一项长期的制度稳定下来。正是在这种认识的基础上,土地承包经营最终成为一项长期稳定的法律制度。

五、改革方式

所谓改革方式,就是在长期的改革过程中,在利益关系和力量对比的制约下,改革主体为了实现利益最大化而形成的稳定的行为方式。制度是人们在长期社会博弈过程中形成的稳定的行为方式,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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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同样是长期的改革这个社会博弈过程的产物。认识约束条件是认识改革方式的基础,而认识改革方式则是认识改革过程的深化。

具体来说,中国农村土地经营制度的改革方式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非正式制度与正式制度相互制约、相互影响、相互促进。

非正式制度包括习惯、道德,正式制度包括政策、法律。一方面,没有正式制制度的确认、保护,非正式制度很难有效实施,甚至很难确立;另一方面,没有非正式制度的补充、支持,正式制度同样很难有效实施,甚至很难确立。因此,不但要重视正式制度,而且要重视非正式制度。真正的法律是写在人民心中的法律。非正式制度就是“写在人民心中的法律”。实践证明,非正式制度不但能够补充、支持与其相容的正式制度,甚至能够同与其不相容的正式制度并存并逐渐替代这种制度。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非正式制度是正式制度的基础。

在农村改革过程中,土地承包经营关系首先由农民的合同所确立、实施,并先后由地方与中央政府的政策、国家的法律所确认、保护。在这个过程中,土地承包经营制度逐渐由不合法到原则上不合法但允许有例外,再到局部合法,直到完全合法。随着制度合法性程度不断提高,预期改革净收益也不断提高,从而改革动力也不断提高。这样,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在部分地区形成之后,不断向全国各地扩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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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市改革和对外开放过程中,非正式制度同样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例如,在城市改革中,企业文化、商业文化对企业制度、市场制度的确立、实施发挥着不可替代的支持、补充作用。再如,在对外开放中,海外华侨、华人不但是重要的投资、贸易主体,而且是重要的投资、贸易中介。他们之所以能够发挥这样的作用,一个重要原因是,在他们与中国大陆之间存在着建立在文化传统基础上的血缘、地缘关系。这些非正式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是正式制度的“地方性知识”。由于信息是稀缺的而理性是有限的,对这些制度性知识的利用,有利于降低改革的学习成本及其它生产成本和交易成本。

第二,诱发性改革与强制性改革相互制约、相互影响、相互促进

广义的诱发性改革是各种改革主体为了获取预期改革净收益而进行的改革。一般来说,改革都是由预期改革净收益所“诱发的”。如果预期改革收益大于预期改革成本,改革就可能发生。在这个意义上讲,一切改革都是诱发性改革。不过,在改革过程中,主体不同,手段、方式、形式、后果、作用不同。因此,有必要根据改革主体及其手段、方式、形式、后果、作用的不同,将改革分为诱发性改革与强制性改革。

诱发性改革是社会利益集团“自下而上”进行的改革。一般来说,诱发性改革只能使用经济、道德等非强制性手段,只能采取自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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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等非强制性方式,只能确立、实施习惯、合同等非正式制度。强制性改革是国家及其代表“自上而下”进行的改革。一般来说,强制性改革不但能够使用经济、道德等非强制性手段,而且能够使用行政、法律等强制性手段;不但能够采取自愿、协商等非强制性方式,而且能够采取强迫、命令等强制性方式;不但能够确立、实施指导思想、意识形态等非正式制度,而且能够确立、实施政策、法律等正式制度。在改革的不同时期、不同领域,二者具有不同的优势,发挥不同的作用。相比之下,在包产到户乃至整个农村改革中,在中国非国有经济和市场机制的发展、发育中,诱发性改革的作用最为突出。

包产到户经历了一个农民推动地方,地方推动中央的过程。在改革初期(1978—1981年),农民的诱发性改革处于主导地位;在改革后期(1982—1984年),国家的强制性改革处于主导地位。而在整个过程中,地方政府都发挥了重要作用。可以说,包产到户是所有改革主体的“合力”共同发挥作用的结果,其中,农民发挥了“第一推动力”的作用。事实上,在农村改革的各个领域,诱发性改革都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除了包产到户以外,乡镇企业、民工潮、小城镇、民主选举,等等,在很大程度上都是农民的创举。在土地制度改革中,诱发性改革并没有随着包产到户的完全合法化而终止。从80年代中期至今,农民和地方官员一直在进行改革的试验和探索,有的是在集体所有制的范围内进行的,如适度规模经营、两田制等等;有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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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超越了集体所有制的范围,如股份合作制、“小产权”,等等。意味深长的是,与包产到户不同,上述试验和探索往往发生在沿海地区和城市郊区。虽然大部分试验和探索还没有得到国家法律的正式认可,但其中所包含的制度信息值得关注。

在城市改革和对外开放过程中,诱发性改革同样发挥着重要作用。例如,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发展、市场机制的发育在很大程度首先归功于企业家的创新活动。诱发性改革有利于调动社会利益集团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从而降低整个改革的交易成本和生产成本,并降低强制性改革的阻力和风险。在这个基础上进行强制性改革,有利于加快新制度的形成、扩散,有利于降低新制度的实施成本,有利于新制度的稳定和完善。

第三,从局部/部分改革到全局/整体改革

局部/部分改革就是在局部地区、部分领域进行的改革。全局/整体改革就是在全国各地、各个领域进行的改革。

农村改革采取了从局部/部分改革到全局/整体改革的方式。从局部改革到全局改革首先表现为包产到户首先在贫困地区形成,然后逐渐向其它地区扩散;还表现为乡镇企业、小城镇首先在沿海地区、城市郊区形成,然后逐渐向其它地区扩散等等。从部分改革到整体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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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现为改革重点经历了从农业生产到农业流通,再到非农产业发展、小城镇建设等领域的转换过程。

整个中国的改革开放都采取了从局部/部分改革到全局/整体改革的方式。例如,改革开放经历了农村包围城市,沿海带动内地的演进过程。几乎在各个领域, [10]改革都采取了先试点、后推广的形成-扩散方式。再如,改革重点经历了从企业体制到市场机制再到宏观调控等领域的转换过程。

农村改革乃至整个中国的改革开放之所以采取从局部/部分改革到全局/整体改革的方式,根本原因在于,中国是一个经济、社会、文化发展不平衡的发展中大国。在不同的地区和领域,改革的约束条件和预期利益都极为不同。在这种情况下,改革最有可能在旧体制的薄弱环节首先发生。经济改革之所以在农村率先起步,是因为在各种条件的制约下,农村(首先是贫困地区)改革的预期利益最大;对外开放之所以在沿海(首先是东南沿海)率先起步,是因为在各种条件的制约下,沿海开放的预期利益最大。改革重点在不同领域的转换过程,也可以由类似的因素来解释。新体制在旧体制的薄弱环节形成后,就会产生示范效应和补偿效应,从而不断向其它环节扩散。这样一来,改革就成了有重点、有步骤的过程。这样的改革方式,有利于降低改革的生产成本和交易成本,降低改革的阻力和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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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从边际/增量改革到总量/存量改革

边际/增量改革,就是在尊重、利用旧体制总量/存量的前提下,在旧体制的内部和外部的边际/增量确立、实施新体制。在这个意义上讲,可以将边际/增量改革分为体制内的边际/增量改革和体制外的边际/增量改革。

农村土地经营制度改革属于体制内的边际/增量改革。例如,大包干的原则是,“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都是自己的”。其中,“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就是尊重、利用旧体制的总量/存量,“剩下都是自己的”就是在旧体制内部的边际/增量确立、实施新体制。通过大包干,农民在集体经济内部获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剩余产品处分权。在这些权利的基础上,形成了家庭经营和市场机制。随着新旧体制之间的动态转换,家庭经营和市场机制逐渐在农业生产、流通中取得了主导地位。后来进行的流通体制改革和税费体制改革,无非是对旧体制进行的总量/存量改革。这就是从体制内的边际/增量改革到体制内的总量/存量改革的方式。至于乡镇企业(特别是其中的个体、私营经济)的异军突起、民工潮的兴起和发展、小城镇建设等等,都属于体制外的边际/增量改革。

整个中国的经济改革都采取了从边际/增量改革到总量/存量改革的方式。例如,企业承包的原则是,“包死基数,确保上缴,超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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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留,欠收自补”。财政包干的原则大同小异,后来实行的分税制也是以类似的“基数法”而进行的。 [11]通过承包,企业在国有经济内部获得了资产承包经营权和剩余产品处分权。在这些权利的基础上,形成了企业经营和市场机制。随着新旧体制之间的动态转换,企业经营和市场机制逐渐在工业生产、流通中取得了主导地位。后来进行的流通体制改革、企业制度改革、财税体制改革,无非是对旧体制进行的总量/存量改革。这就是从体制内的边际/增量改革到体制内的总量/存量改革的方式。至于民营经济(包括乡镇企业)和外资经济的兴起和发展,都属于体制外的边际/增量改革。

制度是利益和知识的载体。从边际/增量改革到总量/存量改革,就是在尊重既得利益、利用既有知识的基础上,通过改革不断地创造、增进新利益、新知识,从而使改革过程尽可能地接近于帕累托改进,即在没有人受损的情况下改进一些人的福利(“让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先富裕起来”)。这样,整个改革过程就可能成为预期改革净收益最大化的过程。这样的改革方式有利于降低改革的成本、阻力和风险。 [12]

上述改革方式的整体就是中国的渐进改革道路。从根本上讲,不同的改革道路不是根据不同的改革速度,而是根据不同的改革方式来划分的。一般地说,渐进改革的速度可能会低于激进改革的速度。但改革速度的高低,遑论改革结果的好坏,归根到底取决于改革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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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如果条件不充分,盲目追求速决只能是欲速则不达。此外,渐进改革的持久性是就改革的整体、全局、战略来讲的,并不排除部分、局部、战术上的速决性。事实上,中国的经验表明,渐进改革完全能够实现持久中的速决。 [13]

注释:

[1] 事实上,在劳动者与管理者之间,基层管理者与最高管理者之间存在着两种不对称: 信息不对称和权力不对称。管理者与最高管理者拥有更大的正式权力,而劳动者与基层管理者则拥有更多的个人信息(“地方性知识”)。在制度非均衡状态下,就会出现“一级压一级”和“一级骗一级”的现象。而这种负和博弈的结果往往是“个人斗不过集体,地方斗不过中央”和“中央算不过地方,集体算不过个人”。这也提醒我们,权力不是万能的,政府也不是万能的。

[2] 用农民的话来说,大包干就是“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都是自己的”。

[3] 对社队干部的约束条件和行为方式,周其仁等经济学家都做过具体分析。

[4] 参见周其仁:《产权与制度变迁》,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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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改革是中国的第二次革命。伟大的革命家列宁说过,革命的充分条件是,不但人民无法照旧生活下去,而且统治者也无法照旧统治下去了。

[6] 参见奥尔森:《集体行动的逻辑》,陈郁等译,上海三联书店,1995年4月第1版,p3

[7] 邓小平:《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邓小平文选》(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2版,p141

[8]邓小平:《思想路线政治路线的实现要靠组织路线来保证》,《邓小平文选》(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2版,p190

[9] 同注23,另参见林毅夫等:《论中国经济改革的渐进式道路》,《经济研究》,1993年第9期

[10] 包括典型的“公共物品”,如财政税收制度和农村税费制度

[11] 例如,自2002年1月1日起实施的所得税改革方案,仍然以“基数法”为基础确定中央与地方的所得税收入。

[12] 关于中国经济体制改革方式的一般分析,参见苗壮:《制度变迁中的改革战略选择问题》,《经济研究》,1992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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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的渐进改革道路》,《经济学动态》,1993年第1期。另参见盛洪主编:《中国的过渡经济学》(包括林毅夫、樊纲、盛洪、胡汝银、苗壮、张军等的论文),上海三联书店暨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1版

[13] 关于两种不同改革方式的比较分析,参见苗壮:《北京一青年学者谈过渡经济学》,《经济学消息报》,1993年4月29日;《渐进中的突进》,《经济学消息报》,1993年8月5日

出处:《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8年第3期

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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