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完善劳动合同管理,保障公司和员工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总部及公司各办事处的全体在册员工。
第三条 在建立劳动关系时,公司应与员工(不含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人员,实习的在校学生)订立书面的
劳动合同。
第四条 公司在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与员工依据本办法订立的劳动合同,是确立双方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双方
应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同时享有劳动合同规定的权利。
第六条 公司建立劳动用工信息库,全面系统记录劳动用工形式、劳动合同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续订、
终止等情况,并按照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和公司要求提供劳动用工信息。
第七条 公司与员工签订的岗位聘任书等专项协议作为劳动合同书的附件,与劳动合同书具有同等法律效
力。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八条 员工应如实告之公司与签订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如实填写《员工信息资料表》。《员工
信息资料表》作为劳动合同附件。公司不得招用尚未与其它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员工(非全日制用工除外)。
第九条 公司招用员工时,应当如实告知员工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劳动报酬,以及
员工要求了解的其它情况,对谈话内容做摘要记录,经本人签字后存档,在保证安全和正常生产的前提下,允许员工到工作现场参观,同时到该岗位工作的,应签订《保证书》。
第十条 公司应当建立员工名册备查。员工名册应当包括如下内容: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政治面
貌,学历,专业,毕业院校,职称或技术等级,公民身份号码,户籍住址,现住址,联系电话,紧急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工作部门,岗位名称,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自新员工上岗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与非首次就业的员工
签订劳动合同时,应要求其提供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非全日制用工除外);不能提供者,公司不得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已上岗的应及时通知其离岗。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书由法定代表人和员工签订,也可由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委托相关人员与员工签订。未
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任何个人不得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书一式两份,员工存一份,公司存一份。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书须员工本人与公司签订。签订劳动合同时,员工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并使用与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一致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不是居民身份证的,需在劳动合同书上注明有效证
件名称,本条款所涉证件均应提供相关证件复印件。
第十四条 经公司书面通知后,员工不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公司应及时书面通知其离岗,公司任何
个人不得再安排其上岗。
第十五条 劳动合同书应具备地以下条款:
(一)公司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
(二)员工的姓名、有效住址和居民身份证号或者其它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它事项。
其中,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及劳动报酬在公司与员工签订的岗位聘任书中予以明确
约定。鸎位聘任书一式两份,作为劳动合同书的附件,与劳动合同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岗位聘
任书由员工的直接上级与员工签订,并经人力资源部盖章确认后生效。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类型、试用期规定
第十六条 公司劳动合同类型分为以下三类:
(一)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指公司与员工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指公司与员工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三)以完成一定的生产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指公司与员工约定自合同签订之间起到生产
工作任务完成日期为止的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 公司与员工订立、续订劳动合同时,员工符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周代定
的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公司应当告知员工有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如员
工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公司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 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但员工本人自愿选择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由员工本人
书面签字确认。
第十九条 公司与员工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经双方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期限的,
在原劳动合同基础上延长劳动合同期限,不再另签新的劳动合同。
第二十条 首次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应执行一定期限的试用期,试用期限按《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规定执行。劳动合同期限在三年及以上的,试用期间表现特别突出的,可适当缩短试用期但不得
低于三个月。
第二十一条 员工的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公司与同一员工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为员工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应事前与员工订立服务期协议,对服
务期限及其违约责任进行专门的约定。
本条中所称专项培训费用指公司一次出资的培训费用在5000元以上的(含往返路费、住宿、
交通费等费用),或培训费用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脱产培训时间在2个月及其以上的专项培训
所发生的费用。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上述专项培训事项应在劳动用工信息库中反映。内容有:
(一)员工的姓名、岗位(职务);
(二)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培训地点、培训方式等;
(三)公司支付的培训费用;
(四)财务部的记账凭证编号;
第二十四条 与公司签订服务期协议的员工违反约定提出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或因员工过错由公司提出解除
劳动合同的,员工应按协议约定向公司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与员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
密义务的员工,公司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员工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
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员工经济补偿。员工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
当按照约定向公司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六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它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
的范围、地域、期限由公司与员工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与员工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及公司相关规章制度按时足额支付员工劳动报酬。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及其附件的履行。 第三十条 公司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公司继续
履行。
第三十一条 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
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公司和员工各执一份。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变更劳动合同书或附件的相关内容:
(一)员工的工作地点、岗位(职务)、薪酬标准发生改变的;
(二)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同意员工办理内部退养的;
(三)员工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住址等个人信息发生改变的;
(四)其它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变更劳动合同的。
第三十三条 员工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住址,联系电话,学历,婚姻善等个人信息发生改变时,应自
信息改变之日起5个工作日告之公司人力资源部。
第五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和续订
第三十四条 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五条 员工提出与公司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需提前三十日(试用期内为3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 第三十六条 员工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相关规定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相关规定及公司规章制度中的相关规定与
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公司裁减人员时,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员工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所规定情形的,公司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
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员工的劳动合同。
第四十条 公司单方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应出具书面的意见;工会应出具
书面的意见;工会有不同意见的,公司应认真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最终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与员工终止劳动合同。 第四十二条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需要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的,公司应当按国家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劳动合同期满后,公司不再与其续订劳动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满前一年内连续三个月考核不达标者
(二)请病、事假期满仍不返岗的;
(三)劳动合同期满前未正常履行岗位职责达到一年及以上的;
(四)不胜任工作的;
(五)公司认为不应续订劳动合同的其它情形。
第四十四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不能胜任工作:
(一)因员工个人主观因素,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岗位)人员平
均工作量的;
(二)因员工个人的主观因素,用户或其它员工对其负责的工作投诉一个月累计达到十次及以上
或连续12个月内计达到二十次以上的;
(三)考核结果连续三个月不达标者或一年内累计五个月考核结果不达标者;
(四)公司相关制度中规定不能胜任工作的其它情形。
第六章劳动合同的组织管理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的管理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
第四十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应建立《劳动合同签收表》,员工领取劳动合同时,须收本人领取并在《劳动合
同签收表》上签字。
第四十七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应建立劳动合同管理台帐,记录劳动合同的签订,续订,终止,解除等情况。 第四十八条 公司执与员工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在劳动合同期满前15个工作日内,向员工送达《续订劳动合
同通知书》,征求员工意见,员工同意续订的,应最迟在合同期满前5日内办理续订手续。员工
在规定时间内未做出答复的,按其不再与公司续订合同办理。
第四十九条 公司拟与员工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在劳动合同期满前10日,向员工送达《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
终止劳动合同后要为员工出具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第五十条 公司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应开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为员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说明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
第五十一条 《劳动合同续订/终止/解除通知书》一式两份,公司,员工各存一份。
第五十二条 公司应及时将《劳动合同终止/解除通知书》送达给员工,并保留相关送达证据。
第五十三条 公司与员工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后,公司应在15日内或在当地社保机构规定的办事期间内及时
为员工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对其中符合享受失业待遇条件的,还应按规定办理
失业登记,因员工个人原因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办理上述手续的,应由员工本人写出书面说明并签
字确认。
第五十四条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员工,应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和部门要求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第五十五条 公司对已经解除或终止的劳动合同事文本应至少保存5年。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制度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五十八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有权对本制度进行修订,发布,执行。
第五十九条 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公司人力资源部所有。
附件:
1、离职交接单
2、岗位聘任书
3、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
4、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5、续订劳动合同通知书
6、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7、员工信息资料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