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事故报告制度
为及时反映各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状态,掌握工伤事故情况,查明事故原因,分清责任。拟定改进措施,特制定本工伤事故报告制度。
一、各施工工地,发生安全事故后,由本项目承包负责人(项目经理)立即采取各种通讯形式马上向总公司领导,所属领导报告,发生重伤和重大伤亡事故在报告总工的同时报告总经理,事故报告最迟不得超过一小时,书面报告不得超过2天。
1、发生轻伤事故,事故单位向总公司安全科报送书面报告书一份。
2、重伤及重大伤亡事故发生后,除按规定时间快速报告外,还应向总公司安全科报送工伤事故报告书三份。
二、工伤事故发生后要在及时报告的同时,积极抢救伤员,排除险情,并注意保护现场。为抢救伤员和排除险情而必须移动现场物件时,要做好标记,要保持现场各种物件的原位、形状、颜色不得破坏。要留有相片或录象资料。
三、事故发生后,对缓报,瞒报案情或现场救护处理不力的,按总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年 月 日
项目部
《工伤事故报告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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