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场所证明
兹证明唐玲,有房屋位于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南大路136号,面积38平方米,该房屋产权属于唐玲所有,可以作为保健食品的经营场所。
特此证明。
2015年
月
日
《经营场所证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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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场所证明
兹证明唐玲,有房屋位于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南大路136号,面积38平方米,该房屋产权属于唐玲所有,可以作为保健食品的经营场所。
特此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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