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将无产权证明的房屋
作为经营场所证明
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兹证明:
1、位于奉化市汇源路239号的房屋产权归宁波申山新材料科
技有限公司所有。
2、该房屋消防意见书已通过,未办理房产证。
3、该房屋现同意作为奉化市甬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
经营办公场所。
如有纠纷,由奉化市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协调处理解决。
特此证明
上级主管部门(盖章):
2014年5月28日
《经营场所证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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