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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场所证明

发布时间:2020-03-03 05:17:5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关于同意将无产权证明的房屋

作为经营场所证明

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兹证明:

1、位于奉化市汇源路239号的房屋产权归宁波申山新材料科

技有限公司所有。

2、该房屋消防意见书已通过,未办理房产证。

3、该房屋现同意作为奉化市甬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

经营办公场所。

如有纠纷,由奉化市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协调处理解决。

特此证明

上级主管部门(盖章):

2014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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