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材种植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县药材种植业产业化的发展,加快会员和农户脱贫致富步伐,成立《泸水县中药材种植协会》根据民间团体管理规范,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协会法定全称:泸水县中药材种植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住址:
样板基地:
业务主管单位:
第三条:协会是由县内开展中药材产销的农户或个人自愿结成的行业性社会团体组织。
第四条:协会的宗旨是: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将全县广大中药材产销户团结在协会周围,向会员提供技术服务与咨询,把握市场导向,向会员推广新技术,发展新品种,扩大会员间的技术与信息交流,以达到中药材产销优质、高产、稳产、高效的目的.第五条:协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任务
第六条:积极参与我县中药材产业化的建设和发展,为政府当好决策上的参谋,管理上的助手,沟通上的桥梁。
第七条: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县委、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反映会员意见、要求和建议。
第八条:加强行业自律,提倡诚信产销,规范化产销,有计划产销,反对盲目产销,无序产销,非规范化产销,无诚信产销。
第九条:开展政策、法规、法律和专业知识培训,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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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的产生与罢免
第十七条: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选举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报告;
(四)决定有关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过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请主管部门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能超过一年。
第二十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与除名;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协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员大会,即年初会员大会讨论布臵工作,确立一年的工作思路与方向。年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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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协会的费用支出。
(一)大型培训会、现场会的费用;
(二)对优秀会员的奖励;
(三)新品种的研制与开发;
(四)常设工作人员工资和办公费用;
(五)其它必要的合理开支。
第三十二条;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禁止在会员中分配,所有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出有因侵占私分和挪用,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和程序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会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协会自行解散或其它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清算终结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七条:协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移交给有关单位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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