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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高速交警支队

发布时间:2020-03-02 03:33:3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各高速交警支队:

为了贯彻省厅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专题会议和全省交通事故预防分析会精神,确保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形势平稳,高速公路交通畅通有序,交通事故预防长效机制进一步健全,根据省厅《关于印发2010年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要点的通知》((闽公内传发〔2010〕529号)文件,针对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工作实际,总队制定《2010年全省高速公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2010年全省高速公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要点

一、加强事故预防的目标管理,创新安全管理工作督导的方式手段

1、根据公安部关于开展创建交通秩序示范公路活动的方案要求,我省高速公路确定泉南线泉三段为省级交通秩序示范路,实现通行秩序好、治安秩序好、交通拥堵少、交通事故少和执勤执法规范的创建目标。各支队也要参照公安部创建方案,在本辖区选定一个路段,开展示范路创建活动。

2、综合各支队辖区事故基数、交通流量、新增路段等因素,科学制定各支队全年交通事故主要指数的控制指标。实行重特大事故一票否决,凡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事故1起、或一次死亡5人以上事故2起、或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4起,均予一票否决,不推荐该支队参加年度任何评优评先。

3、改进工作考评内容和方式。在对去年各支队综合考评情况系统总结的基础上,进一步修订、完善《福建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高速支队综合考评办法》,充分发挥综合考评的杠杆作用,推动高速公路交管全面工作。

4、改进工作督导检查方式和力度。完善落实以明查暗访为主要形式的勤务督查制度,不定期通报督查情况。并建立专项整治、重点违法行为查处、交通事故等重点工作情况及指标的排名、通报制度,形成各支队间比学赶超的良好氛围。

5、对事故高发的支队、大队实行重点督导制度。通过在重点支、大队开现场会、组织专家组集中调研、派督导组驻点帮扶、跟踪指导等措施,帮助和督促重点单位汲取事故教训,分析事故症结,改进管理措施,遏制事故高发势头。

二、改革完善高速公路勤务机制,确保对路面的有效管控

6、每个高速交警中队选定一个服务区,建立规范的警务室,将中队警力前移到服务区,依托服务区加强交通违法现场查处,并确保对交通事故及治安案件、突发事件的快速反应,最大限度地发挥一线民警的工作主动性和创造性。

7、各高速大队辖区必须确保至少有一辆警车24小时在路面巡逻,开展动态违法查纠和路面安全警示。打破传统工作模式和常规作息制度,针对节假日、夜间案件多发的规律特点,因地制宜地实行弹性制、错时制等勤务制度,把有限的警力投向案件、事故多发的时段、路段和部位,增强防控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

8、加强省际口交通安全工作站建设。各省际口要建立健全客运车辆检查告知、客车驾驶人劝导休息、货车车身反光标识检查等常态化制度,并落实客车休息区、便民服务区等必要的配套设施,把省际交通安全工作站建成事故预防第一道防线、交通违法的“防火墙”、安全宣传的主阵地和服务群众的重要平台。

9、克服对非现场处罚手段的单一使用,借助视频系统或在流动巡逻中摄像取证等手段,在服务区、出入口加大对交通违法行为的现场查处力度。重点查处不按规定车道行驶、占用应急车道、大客车违停上下客等动态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三、加强快速反应,提高应急处置能力,防范二次事故

10、落实高速公路交通应急管理程序规定,对恶劣天气、突发事件等处置预案进行全面梳理和完善。各高速公路支队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处置演练,演练情况纳入支队工作综合考评范畴。

11、加强高速公路公司在事故救援、防范二次事故方面的协调合作。探索建立高速交警、路政、经营公司等部门组成的应急救援中心。统一下达指令,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作配合,快速反应,快速处置,实现交通事故接处警快、布控救援快,撤除现场快,把事故致死率和二次事故发生率减少到最低。

四、加强协同合作,增强事故预防工作合力

12、省际口所在支队要加强与邻省高速交警部门的联系,进一步完善省际高速交警协作规范,在查纠交通违法、查缉肇事逃逸、应急协勤、信息共享等方面形成长效合作机制。省内相邻支队要依托高速主线,探索路段联合巡查和区域统一行动的协作机制。

13、建立高速交警、路政共同值班备勤和联合、交叉巡查的制度,增加巡查密度和频次,确保路面不漏管失控。同时加强与高速公路公司的协商沟通,争取在共享高速公路电子监控设备上取得进展。

五、扎实整改事故黑点,消除安全瓶颈和隐患

14、推进高速公路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常态化。各支队要对辖区道路,特别是近年新开通路段进行一次全面排查。特别要对交通标志进行全面完善,对隧道喊话器、爆闪灯等安全设施进行全面维护保养,对隧道路面合理糙化,在临水、临崖路段新建一批防撞挡墙,不断把安全隐患路段排查整改工作推向深入。

15、规范施工管理。加强福厦高速拓宽改造工程中交通组织,从施工组织、现场管理等多方面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建立施工区域内的交通事故、车辆故障、警卫任务及恶劣气候条件下的各类异常情况的联动处置机制,强化施工路段安全布控规范,全力做好施工期的交通保障工作。

六、大力推行“文明交通行动计划”,深化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16、以收费站为主阵地,有针对性地向过往车辆发放宣传单,宣传单要区分不同对象、不同季节、天气和不同时段、路段特点,向驾驶员告知高速公路行车安全规范、相关交通法规规定、当地路况、天气特点和有关管理要求,引导驾乘人员全面了解辖区安全通行的要求。同时充分利用服务区、停车场、警务室、执勤点等平台,集中开展交通安全常识的宣传活动,教育驾驶人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抵制不文明交通行为。

17、健全长途客运车辆及驾驶人档案管理,督促客运企业安装使用行驶记录仪或GPS等装备,建立严重违法客运企业,车主,驾驶员\"黑名单\"制度,健全完善客运交通违法,事故转递通报机制.对屡次严重违法的客运企业法人和安全管理人员依法严处,并向安监和当地交警部门通报.以省际口为依托,形成跨省长途运输企业定期互动交流、宣传教育制度。宁德、龙岩、南平、漳州四个支队每年都要至少召开一次省内外车单位座谈会,通报客企事故和违法情况,传达交通安全管理措施,对企业安全运营提出要求,宣传高速交通安全知识。

18、使用高速公路可变信息板、车载显示屏、交通频道路况播报等手段,加强路面交通诱导,服务公众出行,实现服务群众“零距离”。

为保障我市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有序,减少因交通事故引起的道路拥堵,提高通行效率,发挥保险业参与社会管理的功能作用,维护广大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处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的实践经验,温州市公安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温州监管分局共同制定了《温州市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快速处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温州市公安局 温州保监分局

二O一O年九月三十日

主题词:交通管理 事故 快速处理 办法 通告━━━━━━━━━━━━━━━━━━━━━━━━━━━━━━━━━━温州市公安局办公室 2010年9月30日印发

温州市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快速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我市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有序,减少因交通事故引起的道路拥堵,发挥保险业参与社会管理的功能作用,维护广大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方便当事人处理交通事故和办理保险理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处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的实践经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交通事故,是指在温州市区内道路上发生的未造成人员伤亡、仅造成车辆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

在道路以外发生的交通事故可以参照本规定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快速处理是指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各方车辆财产损失均在2000元以下,或者一方以上车辆财产损失超过2000元但当事人对事故事实及成因没有争议,各方当事人通过自行协商、撤离事故现场,共同将车辆移至交通事故快速处理保险理赔服务机构,办理保险理赔等事项的交通事故处理方式。

第四条 公安机关和保险公司在市区建立温州市交通事故快速处理保险理赔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派驻交通警察和保险理赔人员,集中办理交通事故快速处理保险理赔等事项。

“服务中心”工作时间与本市机关单位相同,节假日正常上班。保险公司定损理赔窗口午休时间派员值班,正常办理相关业务。

第五条 发生符合自行协商快速处理情形的交通事故,不需要向122(或110)指挥中心报警,当事人可以选择下列方式进行处理,并尽快撤离事故现场,将车辆移至附近不妨碍交通的地方,避免造成交通堵塞或者造成二次事故:

(一)用手机对现场车辆位置及碰擦痕迹进行拍照,将照片用彩信发送到10639999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彩信通平台,并根据回复信息提示进行操作;也可以凭手机等影像设备摄录的现场情况直接到“服务中心”处理。

(二)由任意一方当事人填写《温州市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快速处理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可在温州交警网下载,或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保险公司各窗口单位免费领取),并经各方当事人确认签名。

如果选择报警,应当根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或者提示进行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告知已经利用监控拍摄现场照片的,当事人应当立即撤离现场。

第六条 撤离现场后,当事人应当相互交验驾驶证和行驶证,交换联系电话号码,约定在48小时内,共同将车辆移到“服务中心”处理,并及时向投保的保险公司报案。但发生单方自损事故或夜间(22:00-6:00)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在将车辆移至附近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后,立即向投保的保险公司报案。

保险公司查勘人员不得对正在占用道路、影响交通的事故车辆进行查勘定损。

第七条 交通警察对发生交通事故后迅速撤离事故现场并自行协商快速处理的当事人的轻微交通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交通警察对应当使用而没有使用自行协商快速处理、没有及时撤离现场的交通事故当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上限予以处罚和记分。

交通警察对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的,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造成交通堵塞的,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对当事人处200元罚款。对阻碍交通警察强制撤离现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不得自行协商快速处理。但可能造成交通堵塞的,应当先标明车辆位置,或者用手机等影像设备摄录现场情况,撤离事故现场,将车辆移至附近不妨碍交通的地方,等候交通警察处理。

(一)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交强险保险标志的;

(二)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三)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

(四)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五)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并造成损失的;

(六)发现对方有故意造成交通事故或持有假牌、假证嫌疑的;

(七)一方以上车辆财产损失明显超过2000元且当事人对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或者单方事故保险公司人员认为损失较大并对事实及成因有异议的。

第九条 造成各方车辆财产损失均在2000元以下,使用自行协商快速处理的交通事故,一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全部责任:

(一)追尾的;

(二)逆行的;

(三)倒车的;

(四)溜车的;

(五)开关车门的;

(六)违反交通信号的;

(七)未按规定让行的。

其他情形发生交通事故或者各方当事人均有上述情形的,一般均视为混合过错,当事人承担同等责任,但有证据证明或者其他方认可其中一方当事人无过错的除外。

造成一方以上车辆财产损失超过2000元的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按照《温州市道路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快速处理工作规定(试行)》予以确定。

第十条 使用自行协商快速处理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到“服务中心”处理交通事故,应当提供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凭证等相关材料,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勘查定损和保险理赔手续:

(一)一方当事人负全部责任的,由负全部责任方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负责核定损失。各方负同等责任的,由各自保险公司负责核定损失。

(二)核定各方车辆财产损失均在2000元以下,一方当事人负全部责任的,由负全部责任方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根据交强险有关规定赔付损失费用;各方负有责任的,由各自保险公司赔付损失费用。

(三)一方以上车辆财产损失超过2000元的,由派驻的交通警察开具《交通事故认定书》,按照交强险互碰自赔原则和商业险有关规定处理。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损害赔偿的,交通警察应予调解。

按照《温州市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快速处理工作规定(试行)》处理的交通事故的车辆损失核定,也可以在“服务中心”进行。

第十一条 当事人在核定损失后,可以自主选择车辆修理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行指定。

第十二条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或成因有争议的,或者保险公司对交通事故事实或成因有异议的,由派驻“服务中心”的交通警察进行审查。查明交通事故事实后,开具《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证明。交通事故事实不清,当事人要求受案处理的,出具交通事故处理通知书,转交通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 无论有无交通事故责任或者损失,当事人都有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调查和协助其他当事人处理事故的义务。

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调查和协助其他当事人处理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因其拒绝接受交通事故调查处理,依法将其车辆牌号输入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系统,限制其车辆办理有关手续,直至当事人接受调查处理;对于具有上述情形,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交通肇事后逃逸嫌疑予以受案调查。

第十四条 当事人因正当理由没有在共同约定时间到“服务中心”处理事故,经其他方当事人和保险公司同意,可以重新约定处理时间。再次失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与保险公司可以根据其他方当事人的要求先行处理。因失约引起的不利结果,由失约的当事人承担。

第十五条 各保险公司应当积极改进工作机制,为当事人自行协商快速处理交通事故提供方便。对在本市外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的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本市保险公司可以根据规定代理查勘定损业务。

第十六条 当事人为骗取保险金故意造成交通事故、制造虚假交通事故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经查实的,保险公司予以拒赔,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各县(市)可以参照本《办法》实行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快速处理。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温州市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快速处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商洛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部开发省际公路通道西安至合肥公路陕西段商州至丹凤至陕豫界高速公路,是交通部规划的八条西部开发省际公路通道之一西安至合肥公路的重要组成路段,是上海至武威国家重点干线公路主要组成部分,也是我省“米”字型公路主骨架的重要干线。该线起于商州西间,与拟建的蓝田至商州高速公路终点相接,经白杨店、丹凤老君殿、竹林关、三角池,止于商南马安石(陕豫界),与河南省拟建的西坪至内乡高速公路相接。途经商洛市的商州、丹凤、商南三县(区),全长119.2公里。设计用地12000余亩,其中耕地9500亩,拆迁18万平方米。该项目的实施,对于改善西安与我国中东部地区的交通条件,尽早形成以西安为中心,横贯东西、纵横南北、覆盖全省、连接周边的主骨架公路网起到积极作用,同时将大大改善区域交通条件,带动沿线经济建设和经济结构调整,加强我国西部地区与沿海地区的经济联系,对促进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确保商州至丹凤至陕豫界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征地补偿标准

商州至丹凤至陕豫界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的征地工作,由省国土资源厅代表省政府统一组织协调,商洛市人民政府负责实施。工程建设用地数量以施工图(含变更设计)和土地勘测定界数据为依据。征地补偿标准具体如下:

(一)永久用地补偿费(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为:水田、水浇地18000元/亩;旱平地14000元/亩;旱坡地11000元/亩;林地3400元/亩(含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国有和集体林地5%管理费)。荒滩、荒坡地不予补偿。

(二)青苗补偿费为800元/亩。

(三)确需砍移的林木补偿费(含国有和集体林木5%管理费)为:乔木林2000元/亩;疏林、灌木林1000元/亩;经济林3000元/亩;苗圃4000元/亩。

确需砍移的零星树木补偿标准为:成年挂果树100-120元/株,未挂果树40-80元/株,果树苗10-20元/株。其?刹氖?0-40元/株,未成材树3-5元/株。

(四)耕地开垦费由省国土资源厅按照规定标准统一收取,统筹安排,落实占补平衡。

(五)森林植被恢复费按照《陕西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陕财办综发〔2003〕19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六)公路施工临时用地年补偿标准为:水田900元/亩,旱地600元/亩,林地340元/亩。

公路施工临时用地应尽量利用荒地和劣地,不得占用基本农田。临时用地由用地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复垦不符合要求的,用地单位应向当地国土资源部门按4000元/亩(即6元/平方米)标准缴纳土地复垦费,由当地县(区)国土资源部门组织进行复垦。

二、关于建、构筑物拆迁及其他附着物补偿标准

商州至丹凤至陕豫界高速公路工程建设涉及各类建、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拆迁,由商洛市政府与建设单位签订协议实施统迁,并按确定标准拨付相关费用。拆迁建、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数量、质量,以有关各方共同确认的实际丈量、清点的数量、质量为依据。

(一)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为:砖混房300-380元/平方米,砖木房250-300元/平方米,土木房200-250元/平方米,简易房30-60元/平方米,建成房基50元/平方米。其他建、构筑物及附着物补偿标准由有关各方根据建、构筑物结构、质量、年限等实际情况,参照相关标准协商确定。

(二)因公路建设需要迁改的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线路、管道、矿井、道路及水利设施,由产权单位拆除或迁移,建设单位按迁改工料费予以补偿。

(三)对违章建筑和到期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无条件拆除。对公路放线埋桩后抢建的房屋、设施和抢栽的树木一律不予补偿。

三、关于优惠政策

(一)免收建设单位水利建设基金、河道占用费、城市建设配套费、交叉道口开设费,施工期间免收水资源费。

水土保持要按照“三同时”的要求组织实施,在未造成水土流失的情况下免收水土流失补偿费。文物考古勘探、挖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公路建设单位与省级有关部门本着从低优惠的原则签订实施协议,组织实施。

(二)施工单位在兼顾当地环境保护的前提下,可就近采石、采砂,优先使用矿渣、粉煤灰等工业废料,沿线地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给予积极支持。

(三)工程建设占用、使用有关道路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挡工程施工和施工车辆通行。

四、关于建设环境保障

为创造良好的建设环境和施工条件,确保商州至丹凤至陕豫界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商洛市政府应成立由主要领导牵头的征迁环境保障协调机构,全面负责征迁及建设环境保障协调工作。地方各级政府要顾全大局,妥善安置好被征地群众生产生活,积极组织、引导沿线群众大力支持公路建设。交通、公安、电力、水利、电信、文物、环保、林业等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通力协作。对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强行分包公路建设工程,强行供应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施工材料,刁难施工单位,阻挡施工,设置障碍拦截工程车辆的违规、违法行为,地方各级政府要及时予以制止和处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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