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第四人民医院退药管理规定
根据卫生部《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为保证患者用药安全,药品一经发出,不得退换”。结合我院实际情况,为保证药品质量和患者用药安全,针对实际工作中患者要求退药的情况,特制定退药管理制度。
一、门诊药房退药管理规定
(一)退药原则
为加强我院门诊药房药品管理,促进合理用药,确保用药安全,千方百计减轻患者的经济负担,更好的体现“以病人为中心”的宗旨,当遇到门诊患者要求退药时,应遵循以下原则处理:
1、不允许退药: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不能办理退药手续。
(1)因费用报销原因的;
(2)无原始凭据的;
(3)所发出的是分装药品,且患者已离开药房窗口。
(4)中药饮片,生物制品,传染病用药,毒、麻药及精神类药品,药品有特殊保存要求院方无法控制的(如低温、冷藏、密封)不予退药。
(5)药品原包装被拆毁、破损、不完整;药品过期。
(6)不能证明是我院发出的药品,批号与我院购入的药品不相符;或退药手续不齐全。
(7)药品有效期内购的药品,未按医嘱服用,导致药品过期的。
(8)以药品说明书中不良反应为由拒绝用药的。
2、允许退药:根据临床医疗工作实际情况,在我院各门诊药房所购药品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可办理退药
(1) 经药房负责人确认,药品存在明显的质量问题;
(2)患者用药过程中出现严重过敏反应或其它未能预见的严重不良反应,无法继续使用该药;
( 3)经医师签字说明,确属处方不当(如禁忌症、超治疗用量、重复用药等),患者不宜继续使用该药;
(4)急诊病人收入院治疗,经会诊需更改用药方案或患者在治疗中死亡要求退多余药品。
3、患者退回的药品必须符合下述条件:
1.确属在我院就诊,由我院医师依据病情开据处方后在我院药房取回的药品;
2.药品至少是完整的最小单位包装;内外包装无破损、无污迹、可继续使用;
3.药品的品名、规格、批号等与我院发出的药品完全一致;
4.退药时间不得超过取药后一周;
二、退药程序
1、退药时患者须提供在我院的就诊记录、门诊收费票据。
2、门诊退药,需医师在收费费凭据背面按以上规定注明退药原因(药品质量问题除外),并经临床门诊组长(含)以上的科室负责人同意后签字。
3、患者将药品及收费凭据交药房,药房人员对所退药品进行验收,审核是否符合退药条件,在处方背面写出意见并签字。
4、患者凭处方及签字的收费凭据到收费处办理退费手续。
三、其他相关规定
1、退药时间:为确保药品安全,中班、夜班、节假日原则上不办理退药。
4、确因用药不当而必须退回的药品,如该药不能继续使用,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或责任科室承担赔偿。
二、住院药房退药管理规定
(一)退药原则
为确保临床用药安全,促进临床合理用药,体现“以病人为中心”的宗旨,临床科室退药应遵循以下原则:
1、允许退药:
凡在我院住院,出现以下情况的可办理退药手续。前提必须是:所退药品必须是我院购进的,药品生产厂家、生产批号必须与药房现有库存药品一致;所退药品必须包装完好、无污染、无缺损、无变色变质。
(1)用药后患者出现严重的不良反应,经临床药师确认需要更换药品治疗。
(2)病人病情发生恶化,经有临床药师参加的专家会诊确需更换用药方案。
(3)病人死亡导致已开的药品不能继续使用。
(4)医嘱录入错误。
2、不予退药:
凡属以下情形的药品不予办理退药手续。
(1)所退药品在病人医嘱上未曾出现。
(2)所退药品是口服药品、需冷藏的药品及生物制剂(如特殊情况需退药要经护士长签质量保证书)。
(3)摆放的单剂量药品,分装药品。
(4)药品包装拆毁、破损,有污染;药品已变色、变质;药品包装上有人为书写床号、病人姓名等;药品生产厂家、生产批号与药房现有库存药品不一致。
(5)需要办理退药的手续不完整。
(二)退药期限
一般情况下,自医师更改医嘱的2日内可以退药;超过3日须经医务处在《退药申请单》签字并注明原因后退药。
(三)退药程序
1、管床医师填写《退药申请单》,写明退药原因并签署姓名,所在科室正或副主任签字同意。
2、护士持HIS系统生成的药品退药单、《退药申请单》、所退药品,到住院药房办理退药手续。
(四)其他相关规定
1、一般情况下,所退药品只限病人一日用量,超过一日用量的药品办理退药手续须经医务科在《退药申请单》签字并注明原因后退药。
2、同成分药品国产治疗效果不佳的可退换用进口药品,但不得在国产的两个厂家间退换。
3、药剂科每月将退药情况汇总上报医务科,供医务科进行质控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