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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地共建研究生社会实践基地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2 22:50:5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清华大学研究生社会实践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清华大学研究生院与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之间在研究生社会实践方面的交流与合作,通过研究生社会实践工作,努力在人才培养和服务地方经济、科技、文化发展等方面取得更好的成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清华大学研究生社会实践的基本宗旨是使广大研究生在参加社会实践的过程中“受教育、长才干、作贡献”。

第三条 清华大学研究生社会实践是清华大学研究生培养的重要环节,须遵从清华大学关于研究生培养的有关规定。清华大学研究生社会实践也是研究生为政府和企事业单位提供科技、文化服务的一种形式,是清华大学与地方进行产学研合作的重要途径之一。

第四条 清华大学将研究生社会实践作为博士生培养的必修环节,纳入培养计划并记学分。社会实践的时间为六周,一般安排在直博生二年级和普博生一年级结束后的暑假。

第五条 清华大学研究生院与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在相互支持、互利共赢的原则指导下,经友好协商建立研究生社会实践基地。社会实践基地是促进人才培养、科技项目开发和地方经济发展,推进校地(校企)合作的重要桥梁和纽带。

第六条 清华大学研究生院在对科技、文化服务需求较多、相对稳定,且便于集中开展社会实践组织工作的地区(市、县)或单位,与当地主管部门共同建立“清华大学研究生社会实践基地”。“清华大学研究生社会实践基地”作为校级研究生社会实践基地,由清华大学党委研究生工作部(以下简称研究生部)负责联系和协调。

第二章

基地的建立、运行与撤销

第七条 基地原则上建立在地级以上人民政府、条件较好的县(县级市、县级以上的区)或国有大中型企事业单位。

第八条 建立基地,由清华大学研究生院与有关政府、企业(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签订《清华大学研究生社会实践基地共建协议》(以下简称《基地共建

1 协议》)。根据清华大学与地方签订的《校市(校地)全面合作协议》设立的基地,应当由清华大学研究生院和地方主管部门根据《校市(校地)全面合作协议》和本《管理办法》的精神,签订《基地共建协议》。

第九条 申请共建研究生社会实践基地的地方政府等,经清华大学研究生院考察合格后,可以设立试点基地。试点期(一般为两年)结束后,视合作情况确定是否签约成为正式基地。试点期间,按照正式基地的操作方式和程序开展研究生社会实践组织工作。

第十条 《基地共建协议》约定的有效期一般不超过三年。期满之后,经双方协商,可以续签。

第十一条 清华大学研究生社会实践工作由清华大学研究生院和党委研究生工作部,会同学校有关部门共同组织,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具体落实。研究生部指定或委托专人负责与基地挂靠单位的联系。

第十二条 基地主管单位应成立领导小组,组长一般由市委、市政府主管领导担任,成员应包括人事、科技、经济管理等有关部门的同志。基地须指定有关部门作为挂靠单位,具体负责社会实践基地的运作和管理。基地及挂靠单位应落实专人负责社会实践的组织及相关管理工作,并负责与清华大学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联系沟通。

第十三条 基地共建双方应当积极维护对方的良好声誉、知识产权和有关权益;基地共建双方应当共同维护接收单位和参加社会实践的研究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基地建立后,如果挂靠单位连续两年未能提出实践需求,或者清华大学研究生院连续两年因项目不适合等原因未能安排研究生赴该基地进行社会实践,该基地自行撤销。

第十五条

每年的社会实践结束后,清华大学将组织参加社会实践的全体研究生对实践基地进行评定。对于被评定为“不合格”的基地,清华大学将把学生评定的结果反馈给该基地,并要求基地按期整改;若基地连续两年被评定为“不合格”,清华大学将通知基地挂靠单位,撤销该实践基地。

第三章 社会实践项目的征集与落实

第十六条 根据接收单位的需要,清华大学研究生社会实践可以承担以下项目化工作:

2

1、承担阶段性科研工作、新产品开发、科研项目论证及前期研究工作;

2、计算机编程、信息处理和联网等办公及管理自动化工作;

3、参与技术改造、设备更新及设备维修等工作;

4、建筑规划及设计、土木结构和小型水利工程的设计以及环保设计;

5、产品造型、室内装潢、景观规划、宣传招贴等工艺美术方面的设计和研究;

6、对技术人员和工人及管理干部进行技术和管理培训,从事机关干部和工作人员的专业业务培训(如党政机关人员的法律培训、行政管理培训,中小学校长和教师培训);

7、参与地区或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发展规划工作和研究,承担(或参与)地方经济或某方面发展战略(或发展规划)的制订,或为此开展调研和收集信息(如完成调研报告);

8、参与地方党政部门的管理或社会发展方面的课题研究和调研;

9、向地方党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提供行政、法律、经济、管理、教育等方面的政策咨询;

10、进行中英文技术及各类资料的翻译和文字整理工作;

11、参与接收单位大型活动(或会议)的组织策划工作;协助有关部门或领导完成指定的行政事务性工作,或其他阶段性任务;

12、其它相应工作。

第十七条 研究生社会实践项目由各基地挂靠单位负责征集、筛选和汇总,并于每年4月中旬以前将项目需求情况通过社会实践网上系统提交。挂靠单位可以根据本地区、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在需求项目中确定不超过项目总数30%的重点项目。

第十八条 各挂靠单位在征集项目时,须采用研究生部提供的统一样式的《清华大学研究生社会实践项目征集表》(以下简称《项目征集表》)。《项目征集表》是研究生选择社会实践项目的依据,应当真实、完整、清楚;若有变化,应及时通过社会实践网上系统进行更新,并告知研究生部。

第十九条 研究生部在收到《项目征集表》后,应组织有关专业教师组成专家组,对项目按专业进行汇总,对其难度和工作量进行初评,并向全校研究生公布,由学生自由选择。

3 第二十条 在进行项目选择时,研究生通过“网上选课”的方式自行选择,研究生部提供必要的指导。对基地提出的重点项目,研究生部优先组织落实,但不保证所有项目均得到落实。研究生部要求研究生在项目选择阶段就项目情况与接收单位进行前期沟通,以确保实践效果。研究生是否能够最终成功选定实践项目,由研究生“网上选课”以及与接收单位的前期沟通决定。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部对《项目征集表》的内容不承担保密义务。 研究生部应当将各基地的项目落实情况于每年6月前告知基地。此后,研究生原则上不得变更实践项目,接收单位也不得撤销、更换项目。项目选定后,清华大学应当督促研究生与接收单位就项目进行沟通和交流,做好前期准备,基地挂靠单位应当要求各接收单位与项目承担人主动联系。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在前往实践接收单位之前,为准备课题并经实践接收单位同意而购买的有关资料的费用,应由接收单位予以报销。

第二十四条 项目落实后,接收单位可以与实践学生签订书面协议,对有关项目任务、保密等问题作出约定。接收单位与实践学生之间的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清华大学关于学生管理和知识产权管理等方面的规定。接收单位与实践学生之间的协议须同时报基地挂靠单位和研究生部备案。

第四章 社会实践的组织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清华大学将赴同一基地实践的所有学生组成实践分队,并指定队长带领分队集体前往基地。对于确有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推后到达基地的学生,校方应与接收单位及时进行沟通。

第二十六条 实践研究生的往返交通费用,由挂靠单位或接收单位负担。需要夜间乘坐火车的,一般应报销硬卧费用。除非有特殊需要,不得为实践学生报销软卧费用或机票费用。

第二十七条 各实践基地应高度重视所有研究生在基地实践期间的安全教育和保障工作,为研究生的工作、生活提供安全健康的条件,对于基地申报项目所落实的所有研究生,基地应负责安全教育和管理。基地要督促各接收单位落实安全保障工作。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到达基地后,挂靠单位应当立即对研究生进行必要的思想和安全教育,并介绍当地(企业)的基本情况,然后将研究生分散到各接收

4 单位。

第二十九条 实践期间的食宿由挂靠单位或接收单位负责和承担。住宿应确保安全和卫生,但一般不安排在星级宾馆,日常伙食标准按当地平均水平执行。

第三十条 接收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有关规定为参加实践的研究生提供基本的劳动保护。

第三十一条 接收单位应有专人负责参加社会实践的研究生的教育、管理、督促和接待等工作,应为研究生提供完成课题必需的工具、资料、人员协助和指导。

第三十二条 实践基地或挂靠单位应适当安排研究生在双休日、节假日的生活,组织不少于2次的爱国主义和国情教育活动。

第三十三条 在实践期间,挂靠单位负责同志应经常对研究生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应即时进行纠正或批评教育。出现特殊情况时,应当及时向研究生部反映。挂靠单位负责同志还应当关心研究生的生活,督促各接收单位履行本《管理办法》的要求,保障学生的权益。

第三十四条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研究生部将在学生实践期间组织有关教师赴基地对学生的实践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

第三十五条 学校规定研究生暑期社会实践时间为6周(含30个工作日),各实践单位应按照6周的时间安排工作计划,不能提前结束实践工作。研究生在社会实践期间因特殊原因需离开实践岗位超过3天,需经接收单位和学校研究生部双方同意。接收单位应本着对学生负责的态度,对参加社会实践的研究生严格要求,如接收单位需安排实践研究生赴外地工作,不论时间长短,必须报基地批准。

第三十六条 研究生部为到基地参加社会实践的研究生统一办理人身意外保险,学生实践期间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符合保险赔付条款的,在保险金额内,由保险公司承担;保险金额超出部分或不符合保险条款的,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三十七条 研究生在实践期间生病时,挂靠单位或接收单位应积极协助进行治疗。研究生在实践期间发生工伤事故,如果研究生本人没有过错的,由接收单位负责全部相关费用;研究生本人有过错的,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学生在社会实践期间给接收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研究生部

5 应当督促参加实践的研究生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赔偿,保障接收单位的利益。清华大学不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九条 研究生社会实践虽属无偿科技服务,但其科技成果属学校的职务成果,实践接收单位可以无偿使用该项科技成果,但无权单独申请专利,只能与清华大学共同申请专利。甲方应监督基地所属企事业单位贯彻这一原则。

第五章

研究生社会实践的考核

第四十条 研究生社会实践的课程成绩由研究生部和相关专业指导教师评定。

第四十一条 各接收单位填写的《清华大学研究生社会实践总结考核表》是研究生社会实践成绩评定的重要依据。各接收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考核表》,然后由挂靠单位汇总,再将其密封后交由各实践分队带回。已经签署评定意见的《考核表》不得与学生本人见面,否则视为无效,学生成绩记为不通过。

第四十二条 社会实践结束后,挂靠单位应当将参加本基地社会实践的学生整体情况进行汇总,及时通告研究生部。

第四十三条 研究生部在评定研究生社会实践奖学金时,应当参考挂靠单位的评定意见进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清华大学研究生院发放的关于研究生社会实践的有关材料,以及清华大学研究生院和各基地签订的协议内容,与本《管理办法》不符的,以本《管理办法》为准。但基地提出保留的条款除外。

第四十五条 工作部负责解释。

本《管理办法》由清华大学研究生院和清华大学党委研究生 清华大学研究生院

6 清华大学研究生社会实践接收单位须知

研究生社会实践是清华大学研究生培养的重要环节,也是清华大学与地方合作、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方式。各接收单位为我校研究生暑期社会实践的顺利展开提供了便利条件,同时也为学校培养合格人才做出了贡献,在此向各接收单位表示衷心的感谢。

为了保证研究生社会实践工作持续、顺利、有效地开展和完成,根据基地建设协议的相关要求,特将有关工作说明如下:

1、学校在落实研究生社会实践项目时采取双向选择的办法,将基地申报的项目面向博士生开放,博士生就自己有意向的项目与接收单位详细接洽,双方进行双向选择;

2、实践接收单位需有专人负责对参加社会实践研究生进行管理、督促和接待等工作,并提供研究生完成项目必需的工具、资料及人员协助和指导;为了提高研究生社会实践的效率,保证社会实践的顺利开展,请各实践单位高度重视与研究生的前期联系工作,在学生赴单位实践之前,双方应就项目的详细背景、相关要求、工作计划、工作条件等进行充分沟通,以便同学能利用在校时间做好资料搜集、软件设备等方面的准备,更快、更好地完成项目任务;

3、实践接收单位应高度重视研究生实践期间的安全教育和保障工作,为研究生的工作、生活提供安全健康的条件。如接收单位需安排实践研究生赴外地工作,不论时间长短,必须报基地批准;

4、实践接收单位需解决参加社会实践的研究生的往返交通费用(一般为火车硬座,如需在火车上过夜,则为硬卧)以及在实践期间的食宿(学校建议:住宿可参考本单位人员出差的标准,不要安排研究生住宿高档宾馆,满足基本生活条件、保证住宿安全卫生即可;伙食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保证饮食卫生);

5、研究生在前往实践接收单位之前为准备实践项目而与单位的联系费用、经单位同意后而购买的有关资料等费用,需由单位给予报销;

6、研究生到达实践基地后,实践接收单位不能单方取消学生的实践项目。如有特殊原因,应及时通过基地与清华大学研究生院联系,共同协商后妥善解决;

7、实践接收单位可以根据本地区的情况和条件,配合学校对研究生进行爱

7 国主义和国情教育,引导研究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择业观。各实践基地在研究生实践期间,应至少集中组织2次教育活动,活动内容包括:社会调查、参观企业、和本地技术骨干座谈、组织科技讲座、进行技术咨询、进行技术培训等;

8、学校规定研究生暑期社会实践时间为6周(含30个工作日),各实践接收单位应按照6周的时间安排工作计划,不能提前结束实践工作。研究生在社会实践期间因特殊原因需离开实践岗位超过3天,需经接收单位和学校研究生部双方同意。接收单位应本着对学生负责的态度,对参加社会实践的研究生严格要求。对于个别表现不好的研究生应及时给予批评教育,并将情况向学校反映;

9、社会实践结束后,实践接收单位有关负责人应如实、客观地填写对研究生的鉴定(请注明联系电话,以便落实),在学生实践结束前交各实践基地汇总。实践学生本人不接触已经签署评定意见的评定表;

10、研究生社会实践虽属无偿科技服务,但其科技成果属学校的职务成果,接收单位可以无偿使用该项科技成果,但无权单独申请专利,可与清华大学共同申请专利。

清华大学研究生院 2010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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