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稽核管理办法
为建立健全内部审计稽核制度,根据《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北京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实施办法》(京政办发〔2009〕2号),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财务部经理兼任监察稽核经理,独立进行监察稽核工作,对董事会和股东会负责,不受他人干涉。
第二条 监察稽核经理负责对本公司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进行复核和经济合同、协议、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监察稽核中发现的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行为,监察稽核经理有权纠正。
第三条 监察稽核经理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并及时向公司领导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
第四条 监察稽核经理发现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的应及时按国家规定处理,超越职权范围的,应立即向领导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第五条 监察稽核经理必须每月定期核对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结余数;经常核对债权、债务往来账项;定期核实财产物资期末结余,以保证账账、账实相符。
第六条 监察稽核经理对收入款项存入银行进行监督,防止私设\"小金库\"、\"账外账\"。
第七条 稽核的方法内容包括:原始凭证是否合法真实;记账凭证是否附有合法完整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与原始凭证、总账、明细账之间是否相符;会计报表与总账或明细账是否相符;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等实物与账面记录是否相符。
第八条 监察稽核经理、会计、出纳必须对财务收支情况、会计资料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司营业之日起实施。
北京资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1月21日
《9、内部稽核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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