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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0-03-03 13:08:4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司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推进民主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快速发展,依据《宪法》、《工会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公司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以及院工会有关工作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实行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以下简称职代会制度),是坚持以人为本、践行科学发展观、推进公司民主政治建设的基本要求;是调动和发挥广大员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的重要途径;是建立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新型劳动关系,促进公司又好又快发展的客观需要。

坚持、完善和发展以职代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是公司党委、行政、工会共同的责任。

第三条

公司职代会是公司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公司工会委员会是职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代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职代会决议的执行。

第四条 公司职代会接受公司党委的思想政治领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公司和职工三者利益关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公司职代会支持行政领导行使经营管理决策权,教育引导职工爱岗敬业,提高素质,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六条 公司职代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权

第七条 公司职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建议权。

听取公司年度工作报告、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等重要事项的报告;审议公司改制方案和重大改革措施、职工教育培训计划;听取公司制定重要规章制度情况和实行司务公开情况的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权。

审议职工奖惩办法、住房制度改革方案、薪酬改革方案、合同制度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在审议、审查的基础上进行投票表决,形成同意或否决决议。

三、评议监督权。

建立健全每年评议一次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制度,按规定的评议程序和评议的原则进行;以领导干部岗位职责为依据,对其德、能、勤、绩等方面进行全面评议和测评,评议和测评结果向职工代表和领导班子成员反馈。

四、审查监督权。

审查监督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落实规章制度情况;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措施等执行情况;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办理职工代表大会提案情况。

五、民主选举权。

选举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成员。选举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中的职工代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八条 公司职代会对公司内部管理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向公司党委提出建议,也可向院工会报告。

第三章

职工代表

第九条 依法享有政治权利并与本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均有选举和被选举为职工代表的权利。

公司职工代表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较高的政治觉悟、法制观念和政策水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关心公司的发展,工作积极、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有较好的群众基础;

三、能够积极反映职工的意见和愿望,在维护公司利益的同时,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具有一定的参政议事能力,有一定的经营管理知识和工作经验。

第十条

公司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原则上按职工总数的20%确定。代表中科技人员不少于40%,35岁以下青年代表(含35岁)不少于全体代表的30%,女职工不少于20%,领导干部占30%左右。

公司职工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对选出的职工代表进行资格审查,并予以确认。 第十一条

职工代表按大会要求组成代表组,参加职代会和开展活动。代表组推选组长1 人,副组长1 人。各代表组的活动,在职代会会议期间,由大会主席团领导,闭会期间由公司工会委员会负责组织。

第十二条

公司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一般每4年改选一次,可以连选连任。实行职工代表和工会会员代表身份合一制度。

职工代表对选举本单位的职工负责,选举单位的职工有权监督或者撤换、罢免本单位的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的撤换与罢免必须经过选举单位全体职工过半数通过,并经公司工会委员会审批。

第十三条

在届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终止代表资格。在提请公司工会委员会同意后,予以补选。

一、退休、调离、解除劳动合同者,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二、工作岗位发生变动,并离开本选区,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三、不能履行职工代表职责,应按程序予以撤换;

四、职工代表发生违法犯罪或其它严重错误的,其代表资格应予罢免。

第十四条 公司职工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职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职代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参与讨论有关重大决策和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向职代会提交提案并对职代会决议、提案的落实情况和劳动法律法规、重要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参加与公司领导民主对话以及对公司领导班子及成员的评议和测评。

六、职工代表因参加职代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而占用工作时间,享受正常出勤待遇。

职工代表在劳动合同期间,无正当理由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确需解除的,应事先争求公司工会意见。

第十五条 公司职工代表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遵守法律法规、单位规章制度,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

二、关心和了解公司和院各方面的发展,不断增强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三、密切联系群众,代表职工的合法权益,如实反映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四、带头执行职代会的决议,完成职代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五、定期向职工报告履行职责和参加职代会活动的情况,接受职工的评议和监督。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六条

公司职代会每届4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方可召开。遇有重大事项,经公司党委、公司工会和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可临时召开会议。

第十七条 公司职代会进行选举或做出决议,必须经过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 凡需经公司职代会审议的报告、方案、规章、制度等,相关部门应提前以书面形式提交职工代表,并由职工代表向职工征求意见。

第十九条

公司职代会决定的事项,未经职代会同意,任何人无权修改,如需修改,应按程序重新审议表决。

第二十条

职代会主席团

公司职代会由主席团主持,主席团成员由公司工会召开职工代表组长联席会协商提出候选人,在职代会预备会议上选举产生。

主席团成员必须是职工代表,人数不得少于7人,根据大会内容和议题,由不同层面的人员组成,大会主席团设秘书长1人。

第二十一条 主席团职责

一、确定提交职代会审议的议题和程序;

二、研究需要大会通过和表决的事项,草拟大会决议;

三、听取各代表组和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建议,并提出修改方案;

四、主持大会的表决和选举工作;

五、研究解决大会期间临时提出的各种问题。

第二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职代会一般设提案审查、民主管理和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劳动法律和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等专门工作委员会,各专门工作委员会一般由3-7人组成,各设主任1人。

第二十三条 各专门委员会的人选,一般在职工代表中提名,也可聘请非职工代表,经职代会通过产生。各专门委员会的任期与职代会届期相同,期间如委员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公司工会予以调整,待下一次职代会确认。 第二十四条

专门委员会职责

一、审议提交职代会的相关议案;

二、检查督促有关单位贯彻执行职代会决议和处理职工代表提案;

三、参加与专门委员会职责有关的会议;

四、在职代会闭会期间,根据职代会的授权,审定属本专门委员会分工范围内需要临时解决的问题,并向职代会报告予以确认;

五、完成职代会交办的其它有关事项。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二十五条

职工代表组长联席会议制度

职工代表组长联席会议,是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为解决临时需要职代会审议或审查的某些重要问题,由公司工会委员会召集的会议,是职代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职工代表组长联席会议的人员组成:公司工会委员会委员、职工代表组组长、相关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人。根据会议内容,可邀请党政负责人或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职工代表组长联席会议实行民主协商制,根据需要召开。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由公司工会主席主持。联席会议协商处理的问题,要向下一次职代会报告予以确认。

第二十六条 职代会标准化建设质量评估制度

对职代会的运行质量定期进行评估,是坚持、完善和发展职代会制度的重要保证和有效手段。公司工会接受院工会对公司职代会运行质量的评估。评估内容为:党政重视、制度建立、职权落实、程序规范、代表履职、职工评价等情况。

公司工会委员会对评估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研究改进措施,并在下一次职代会上报告评估结果以及实施整改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 职工代表巡视检查制度

职代会闭会期间,公司工会委员会应组织部分职工代表对职代会各项决议、决定执行和提案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也可以组织部分职工代表通过向有关部门询问、查阅资料、提合理化建议等形式,对公司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职工高度关心的热点问题等内容进行巡视检查,督促相关部门及时改进。

第二十八条

职工代表调研制度

公司工会委员会、各职工代表组组织职工代表组成调查研究课题组,确定调查研究课题,开展调查研究活动,提高参政、议政能力。

第二十九条

职工代表培训制度

公司工会委员会应制订职工代表培训规划和专题培训目标,组织职工代表在任职期间分期分批参加法律法规、现代企业管理、民主管理等业务知识的培训,提高职工代表的综合素质。

第三十条

文书档案管理制度

公司工会委员会应对职代会的各种文字资料,组织专人、分门别类建档归案,并加强日常管理,做到有章可循、有案可查。

第六章

公司职代会与公司工会

第三十一条 公司工会作为职代会的工作机构,承担下列工作:

一、组织选举公司职工代表;

二、提出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议题的建议,负责大会的筹备工作和组织工作;

三、主持召开公司职工代表组长联席会议;

四、组织专门工作委员会进行调查研究,向公司职代会提出建议,检查督促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五、负责职工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组织职工代表学习和培训,提高参政议事能力;

六、接受和处理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维护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

七、报告上次职代会以来各项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二条 公司工会有指导、检查、支持和维护职代会正确行使职权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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