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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调查报告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4 00:42:3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1 管理标准安全管理制度 目的

为适应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及时掌握和统计生产中不安全事事故调查报告管理制度件,组织协调对伤亡事故的处理,根据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34号)、《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令第75号)、国家电监会《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华电集团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及杂谷脑水电公司安全生产有关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薛城电站。

3 管理内容、要求及程序

3.1 事故即时处理与即时报告

3.1.1 事故的即时处理

发生人身和设备事故后,为及时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电站应按如下程序进行事故的及时处理。

3.1.1.1 发生人身事故时,发现者应立即对被伤害者采取施救措施,进行应急处

理;如需改变设备运行方式进行施救的,还应报告电站当班值长。积极组织施救的同时,还应做好现场保护和相关资料的收集工作。

3.1.1.2 发生设备事故时,电站各部门必须积极配合采取控制、隔离等应急措施,

防止事故扩大,并立即组织事故处理。

3.1.2 事故的即时报告

事故的即时报告按《薛城电站安全生产信息报送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执行。

3.2 事故组织调查

3.2.1 人身事故

3.2.1.1 特大人身伤亡事故的调查按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

及薛城电站《重大安全事件应急救援预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3.2.1.2 重大人身伤亡事故的调查按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

定》、电监会《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及薛城电站《重大安全事件应急救援预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3.2.1.3 一般人身事故的调查按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及

薛城电站《重大安全事件应急救援预案》的有关规定执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3.2.1.4 重伤事故按杂谷脑公司《安全监查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或按有

关规定由公司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3.2.1.5 轻伤事故由电站领导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性质严重的,由杂谷脑公

司安全监督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

3.2.2 设备事故

3.2.2.1 特大设备事故的调查按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及其

他相关规定执行。

3.2.2.2 重大设备事故、一般设备事故、设备一二类障碍、异常的调查按杂谷脑

公司《安全监查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3.3 事故调查程序

3.3.1 事故现场的保护

3.3.1.1 事故发生后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抢救伤员,尽量缩小事故损

失。

3.3.1.2 事故发生后,安监人员和参加事故调查的人员迅速赶赴现场,立即记录,

并对事故现场和损坏的设备进行照相、绘制草图和收集资料。对特大事故、重大事故、死亡事故和其他严重事故还应立即组织录像。

3.3.1.3 未经调查和记录的事故现场,不得任意变动。需要紧急抢修恢复运行而

变动事故现场的,必须经公司领导同意。

3.3.1.4 为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通道等需要而移动现场物件

时,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写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必要的痕迹、物证。

3.3.2 事故原始资料的收集

3.3.2.1 事故发生后,在离开事故现场前,电站或公司领导指定的部门应立即组

织现场相关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如实提供现场情况,写出事故的原始材料,并保证其真实性。电站要及时收集有关资料,并妥善保管。

3.3.2.2 事故发生后,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部门及有关人员了解事故的情

况并索取相关资料,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

3.3.2.3 事故调查组成立后,生产部门应及时将有关材料移交事故调查组。事故

调查人员应查阅有关运行、检修、试验、验收的记录文件和事故发生时的录音、故障录波图、计算机打印记录等,必要时还应查阅设计、制造、施工安装及调试的资料。事故调查人员还应检查有关规程和上级指示的执行情况,作必要的模拟试验和计算等。

3.3.2.4 事故调查组在进行调查后,应及时整理出事故情况说明图表及事故分析

所必需的各种资料和数据。

3.3.2.5 所有搜集到的事故现场物件(如破损部件、碎片、残留物等)应保持原样,

不准冲洗擦拭,并贴上标签,注明地点、时间、物件管理者。

3.3.3 事故调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3.3.3.1 设备事故发生前设备和系统的运行情况;人身事故发生前,受害人和肇

事者的健康状况,过去的事故记录、工作内容、开始时间、许可情况,作业时的动作(或位置),有关人员的违章违纪情况等。

3.3.3.2 事故发生时的时间、地点、气象情况,事故经过、扩大及处理情况。对

人身事故还应了解受害人和肇事者的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工种、技术等级、工龄、本工种工龄等,并查明受害人和肇事者的技术水平,接受安全教育情况等。

3.3.3.3 仪表、自动装置、断路器、保护、故障录波装置、遥测、遥信、遥控、

遥调、录音装置和计算机等记录和动作情况。上报时只需书面说明动作正确与否,但原始记录需要妥善保存,并归档备查。

3.3.3.4 对人身事故应查明事故场所周围的环境情况(包括照明、湿度、温度、

通风、声响、色彩度、道路、工作面状况以及工作环境中有毒、有害物质和易燃易爆物取样分析记录)和安全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了解其有效性、质量及使用是否符合规定)。

3.3.3.5 了解现场规程制度是否健全,规程制度及其执行中暴露的问题;了解企

业管理、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技术培训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3.3.3.6 了解设备规划、设计、制造、施工安装、调试、运行、检修等质量方面

存在的问题。

3.3.4 分析原因责任

3.3.4.1 事故调查组在事故调查的基础上,分析并明确事故发生、扩大的直接原

因和间接原因。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委托专业技术部门进行相关计算、试验、分析。

3.3.4.2 事故调查组在确认事实的基础上,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分析,

确定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在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中,根据其在事故发生过程中的作用,确定主要责任者、次要责任者,并确定各级领导对事故应负的责任。

3.3.4.3 在报告中要写明责任者的姓名、职务、职称。

3.3.5 提出处理意见

事故调查组在查明事故原因和责任的基础上,按照国家、省和行业的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3.3.6 提出防范措施

事故调查组应根据事故发生、扩大的原因和责任分析,提出防止同类事故发生、扩大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并指定实施部门和完成时间,明确到人。公司安监部门应予以督促检查。

3.3.7 事故统计报告

3.3.7.1 事故统计报告按华电集团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规定执行。

3.3.7.2 事故调查结案后,应将有关资料归档。资料必须完整、齐全,包含的内容主要有:

1)伤亡事故登记表或设备事故报告、一类障碍报告;

2)事故调查报告书、事故处理报告书及上级单位批复文件;

3)现场调查笔录、图纸、仪器表计、打印记录、资料、照片、录像带等;

4)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

5)物证、人证材料;

6)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材料;

7)事故责任者的自述材料;

8)医疗部门对伤亡人员的诊断书;

9)发生事故时的工作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

10)处分决定和受处分人的检查材料;

11)有关事故的通报、简报及成立调查组的有关文件;

12)事故调查组的人员名单,内容包括姓名、职务、职称、单位等。 4 相关支持性文件

4.1 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

4.2 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4.3 国家电监委《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

4.4 华电《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附加说明

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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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调查报告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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