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律师协会慈善工作站善款
管理使用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慈善工作站的管理工作,明确善款的性质、用途和管理程序,根据《济南慈善总会章程》和《慈善工作站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律师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济南市律师协会慈善工作站是济南市慈善总会设在市律师协会的分支机构,接受市慈善总会和市律师协会的领导和监督,在全市律师行业开展各项慈善工作,负责慈善工作站善款的募捐、审核、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 慈善工作站善款主要来源于每年组织全市律师和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的工作人员向济南慈善总会“慈心一日捐”捐款的返还部分。
第四条 使用原则
(一)坚持取之于律师行业、用之于律师行业,切实做到专款专用的原则;
(二)坚持行业互助、扶危济困的原则;
(三)坚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使用范围
(一)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支付高额医药费造成家庭生活暂时困难的;
(二)遭遇突发性事件,导致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或人身 1
重大伤害,造成家庭生活暂时困难的;
(三)看望慰问为我市律师业做出贡献的老律师;
(四)捐建律师希望小学,开展助学活动;
(五)设立专项资助资金,鼓励资助从事法律援助活动;
(六)其他需要使用的事项。
第六条 使用程序
对于因患病、遭遇突发性事件,导致家庭生活暂时困难需要救助的,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个人申请:符合救助条件的,本人应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应客观真实。
(二)单位审查:单位对申请人的实际情况进行审查,提出慈善救助意见。
(三)协会工作站核实:协会工作站应当于接到申请后10日内进行核实,提出慈善救助意见,核定具体的慈善救助金额。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说明理由。
(四)研究审批:对经核实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召开工作站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五)公示:对已经审批的救助对象,在济南律师网站公示5日,对公示期内无异议的,即可实施救助。对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审查决定是否实施救助。
对于因其他原因需要使用善款的,召开会长办公会进行专题研究,一半以上的会长办公会成员同意方可形成决议,
并报协会党委会批准。
第七条 慈善救助工作应当遵守以下规则:
(一)救助标准为每人每次1000-5000元,家庭特别困难的可酌情提高救助标准。
(二)对同一类别情形的困难律师、职工同时提出慈善救助申请的,由协会工作站安排专人核实,根据其家庭困难实际状况,按照先急后缓、先重后轻的原则,研究确定先后顺序,在不同时间或年度内给予慈善救助。
(三)同一受助人的同一情形不重复慈善救助。
(四)夸大救助事实或与救助标准、事实不相符的,经发现并调查属实,取消被救助人慈善救助资格,对所在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第八条慈善救助善款的管理:
(一)协会慈善工作站善款做到专款专用,严格按照本办法使用,严格执行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协会慈善工作站善款接受济南慈善总会和济南市律师协会监督,并每半年向市慈善总会报告一次救助情况。
第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协会工作站请示济南市慈善总会,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本办法自二○一二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济南市律师协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