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工程技术大学高职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奖学金名称)根据学校办学的方针和培养目标,设立上海工程技术大学高职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
第二条(指导思想)在力求更好地适应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指导思想下制定本规定。在本规定中体现公平的原则、公开的原则以及规范化的原则。
第三条(宗旨)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宗旨是鼓励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鼓励学生按照社会主义高等学校的培养目标努力成才,立志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经费来源)优秀学生奖学金的经费来源由学校财政予以保证,亦可吸收社会资金加以补充。
第五条(评审制度)优秀学生奖学金采取学院对学生资格审核、校评审机构评定为主的评审制度。
第六条(评审机构)优秀学生奖学金的最高评审机构为校长领导的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奖学金的日常工作由校学生处负责承担。
第二章等级设置、比例、标准
第七条(等级设置)优秀学生奖学金设特等、一等、二等、三等,共设四项等级。
第八条(比例设置)优秀学生奖学金特等奖无比例限制,
一、
二、三等奖励人数比例为全校学生人数的30%,其中:
一等奖占学生人数的2%;
二等奖占学生人数的4%;
三等奖占学生人数的24%
第九条(奖励标准)
特等奖5200元/学年(2600元/学期)
一等奖3600元/学年(1800元/学期)
二等奖1500元/学年(750元/学期)
三等奖440元/学年(220元/学期)
第三章评定范围、资格、评审时间
第十条(参评资格)具有正式学籍的高职学生,连续学习一学期以上,具有参加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的资格,并具备下列条件者:
1.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2.修满培养计划所规定的应修学分;
3.参评学期未有补考科目(包括公共选修课);
4.参评学期未有因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过行政处分;
5.参评学期未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过治安警告以上处罚。 第十一条(评审时间)评审工作于每学期开学后十周内完毕。
第四章评定程序和方法
第十二条(名额分配)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名额分配,按第八条规定的比例,在每学期初由学生处核定下达。
第十三条(品德标准)获各等奖学金者的思想品德评定,等级应为“良”以上;其中特等、一等奖获奖者的品德评定等级应为“优”。未进行
思想品德考核的学期,必须对学生成绩符合基本参评资格者认真做好品德评议。品德评议达不到相当于“良”以上者不能参加奖学金评定;达不到相当于“优”者原则上不能参加特等奖和一等奖学金评定。
第十四条 (体育标准)获各等奖学金者应有相应的体能考核标准。奖学金获得者的体育成绩和体能应全部达标。其中,特等、一等奖获得者的体育成绩应在“B”以上。
第十五条 (成绩计算方法)学生成绩计算方法采用平均学分绩点计算方式,使用公式:
平均学分绩点=∑(课程绩点×课程学分)/∑课程学分。
其中:
1.平均学分绩点计算可借用教务处教学管理信息系统中平均学分绩点;
2.课程绩点依据教务处《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条例》中规定;
获得特等奖学金者每门课绩点=4.0;获得一等奖学金者,平均学分绩点≥3.7;二等奖学金获得者,平均学分绩点≥3.0;三等奖学金获得者,平均学分绩点≥2.3。
第十六条 (按成绩依次排队的评定方法)评定获奖者,采取在评定单位内依据加权平均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列,按核定名额依次切取的方式。
第十七条 (评定的操作责任)对学生成绩的计算处理、名次排列、依据核定名额采取依次切取方式确定获奖者名单的操作,均由学院负责完成。
第五章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审定、批准、公布及监督
第十八条 (评审公示)学院评审中的学生成绩计算处理、名次排列以及核定名额依次切取的结果应予公示三天,并均应有文字材料保存,以备学生查询。其监督由学生处负责。
第十九条 (监督)在公示三天中,如发现获奖者有违纪问题或获奖条件与事实不符的,或评奖中有舞弊现象的,均可提出异议或举报。经复核,凡评定有误造成遗漏的以及错评未得奖的均应予以纠正。对评定中弄虚作假者,予以批评,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系利用职权弄虚作假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分。
第二十条 (审定及批准)优秀学生奖学金获得者名单和获奖等级由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定,校长批准。
第二十一条(公布)优秀学生奖学金获得者在学校审定批准后,需正式行文公布。
第六章优秀学生奖学金的颁发、记载
第二十二条(颁证与记载)优秀学生奖学金获得者由学校颁发“上海工程技术大学优秀学生奖学金证书”。
第二十三条(奖金发放形式)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发放采取通过学生个人储蓄卡发放,不发放现金。
第七章违纪的处罚
第二十四条凡在评奖期间有严重违纪行为,受到行政处分的,取消其
评奖资格。
第二十五条凡在评奖学年因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的,取消:当年所获的奖学金荣誉并追回奖学金。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08年7月12日起施行,原《上海工程技术大学逸仙路校区高职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沪工程学
[2005]16号)废止。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